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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9-12-17 09:05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德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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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卫陶和日用陶瓷除外):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焙烧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运输。C级停产,禁止运输。耐火材料: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使用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玻璃行业: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限产20%,按生产线怠速计。C级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岩棉: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停产。使用电弧炉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按生产设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石灰窑: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停产保窑,减少50%车辆运输。C级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铸造行业: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C级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炼油与石油化工: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炼油生产装置(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延迟焦化等炼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9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B级、C级化工生产装置(乙烯装置、制苯装置、有机化学品装置、合成橡胶装置、合成树脂装置、合成纤维装置等)生产负荷分别控制在80%(含)和70%(含)以内,以小时加工量计,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B级、C级辅助装置(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煤制氮肥:固定床气化炉全部停产,其余气化炉停产50%,以气化炉数量计。根据生产装置生产量的减少水平,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制药行业: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分别停产20%(含)和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农药制造: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分别停产20%(含)和3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涂料制造: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油墨制造: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制造: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书报刊、本册印刷,无VOCs排放的数字印刷及其他生产工序除外):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印刷机数量计。使用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人造板: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橡胶制品制造: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工业涂装: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锅炉:包括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和生物质锅炉等,工业锅炉绩效等级与所属企业或所服务企业绩效等级挂钩,按绩效评级水平较低级别计,《指导意见》中涉及重点行业的工业锅炉,按所属行业采取相应减排措施;《指导意见》中未涉及行业的工业锅炉,应急响应期间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0%以上。其他化学品制造行业:生产胶黏剂等化工产品的企业,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停止生产。其他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20%以上。

玻璃钢行业: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停止生产。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业停产、钢压延加工业压延工序停止生产。无纺布、土工布(膜)行业:涉VOCs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限产60%(含)以上,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

其他塑料行业:涉VOCs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停产。书报刊、本册印刷(教材等保障性刊物除外):涉VOCs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

食品加工业:产生VOCs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除上述行业外,其他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业企业一并纳入应急管控范畴。③扬尘控制措施。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3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施工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④综合性措施。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和原材料运输。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③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④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⑤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C,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C。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根据《德州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公交免费实施方案》规定,红色预警期间全市统一实施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③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④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⑤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自我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涉气产排污生产工序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中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长流程联合钢铁: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石灰窑停产,6m及以上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6m以下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C级高炉停产50%(含)以上,以高炉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短流程钢铁:独立烧结、球团、轧钢、电炉炼钢企业停产,停止运输。独立铁合金:矿热炉、精炼炉、中频炉、烘干窑及烧结机等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焦化行业(机焦):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C级4.3米焦炉停止50%(含)以上炭化室装煤。

焦化行业(热回收焦企业):延长结焦时间,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焦化行业(半焦(兰炭)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炭素: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焙烧工序停产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减少50%车辆运输。C级焙烧工序停产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煅烧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

再生铜铝铅锌:再生铜、铝、铅、锌生产线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水泥行业(包括水泥熟料生产、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等,特种水泥行业除外):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高于400吨但低于600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高于熟料产能4%但低于6%(含)的生产线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砖瓦窑:停产,禁止运输。

陶瓷(卫陶和日用陶瓷除外):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焙烧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运输。C级停产,禁止运输。

卫陶和日用陶瓷:停产,禁止运输。耐火材料:停产,禁止运输。

玻璃行业: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限产20%,按生产线怠速计,减少50%车辆运输。C级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岩棉: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停产。使用电弧炉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按生产设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灰窑: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停产保窑,减少50%车辆运输。C级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铸造行业: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炼油与石油化工: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炼油生产装置(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延迟焦化等炼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9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B级、C级化工生产装置(乙烯装置、制苯装置、有机化学品装置、合成橡胶装置、合成树脂装置、合成纤维装置等)生产负荷分别控制在80%(含)和70%(含)以内,以小时加工量计,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B级、C级辅助装置(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煤制氮肥:固定床气化炉全部停产,其余气化炉停产50%,以气化炉数量计。根据生产装置生产量的减少水平,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制药行业: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分别停产20%(含)和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农药制造: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分别停产20%(含)和3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涂料制造: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油墨制造: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家具制造: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书报刊、本册印刷,无VOCs排放的数字印刷及其他生产工序除外):油墨企业供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人造板: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橡胶制品制造: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工业涂装: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锅炉:包括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和生物质锅炉等,工业锅炉绩效等级与所属企业或所服务企业绩效等级挂钩,按绩效评级水平较低级别计,《指导意见》中涉及重点行业的工业锅炉,按所属行业采取相应减排措施;《指导意见》中未涉及行业的工业锅炉,应急响应期间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0%以上。

其他化学品制造行业:生产胶黏剂等化工产品的企业,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停止生产。其他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30%以上。

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业停产、钢压延加工业压延工序停止生产。

书报刊、本册印刷(教材等保障性刊物除外):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停止生产。

食品加工业、饲料行业、面粉行业、木材加工、玻璃钢行业、其他塑料行业、无纺布、土工布(膜)行业: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停止生产。

除上述行业外,其他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业企业一并纳入应急管控范畴。③扬尘控制措施。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4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施工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④综合性措施。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和原材料运输。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三)信息报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每日15:00前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汇总,于当日17:00前报指挥部领导。

(四)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应急响应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指挥部成员单位将应急工作总结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4月30日前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5月31日前对市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

七、信息公开

(一)内容。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35—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舆情引导处置。

(四)时间。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八、应急培训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九、应急演练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依据各自预案、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组织演练,提高应对能力。指挥部视情组织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十、应急宣传

市、县新闻发布机构组织媒体及时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及时进行正确舆论和宣传,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十一、监督问责

(一)督导督查机制。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预案、实施方案和各自职责,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导检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督导督查组视情组织对全市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举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市民对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三)责任追究。各部门和企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单位和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预报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督导督查组人员要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各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二)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总结、监督检查等工作需要,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各成员单位和企业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十三、附则

(一)本预案由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德政办字〔2018〕103号)同时废止。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分别修订各自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并于本预案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本预案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具体操作方案,并于本预案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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