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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0年)

2019-12-31 09:5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重金属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企业东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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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东莞发布《东莞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0年)》。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东环〔2019〕245号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9-2020年)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粤环发〔2017〕2号,以下简称《省规划》)《东莞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8-2020年)》(东环〔2018〕122号,以下简称《市规划》)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细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各项任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确保《省规划》《市规划》的有效实施,力争完成省、市有关目标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按照中央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和“减总量,保质量,防风险,强监管”的总体思路,以保障重金属环境安全和保护群众健康为目的,全面深化重点行业和重点防控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着力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控体系现代化,对重金属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有效管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污染物减排目标

到2020年,全市第一、二类企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第三类企业应严格实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其中,第一类企业,指2013年在产和停产的所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第二类企业,指2014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且在2018年4月17日及之前(《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印发前)批复环境影响评价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第三类企业,指2018年4月17日后批复环境影响评价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

(二)环境质量目标

全市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重点污染物指标稳定达标率100%;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100%;重点区域水环境监测断面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100%;大气环境质量指标达标率100%。

(三)重点项目目标

到2020年底前,完成7家重金属污染企业淘汰工作、91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6家重点企业清洁化改造工作、4个电镀园区升级改造项目、16家电镀企业污染防治技术示范项目、5个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项目、4个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项目。(详见附件1-7)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涉重金属项目环境准入

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优化产业布局。强化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监管,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电镀)、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印制电路板)、皮革及其制品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加强重金属企业工厂搬迁场地的工业用地风险防控,加强土地使用性质改变风险防控。鼓励使用产污强度低、能耗低、清洁生产水平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各镇街(园区)落实〕

2.严格控制新增涉重点重金属企业。所有新、改、扩建涉重点重金属项目,需经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审查。麻涌镇、虎门镇、长安镇、沙田镇等4个市一类重点防控区内禁止新、扩建增加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现有技术改造项目应通过实施“区域削减”,实现增产减污。其他市二类重点防控区新、改、扩建重点重金属排放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坚持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其选址、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项内容均应符合环保标准要求;对无重金属总量指标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涉重金属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落实〕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时,要将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保障周边群众健康。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建立环保工程施工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推进重金属排放企业场所和周边区域环境污染状况评估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落实〕

(二)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4.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按照“退出一批、提升一批、控制一批”的思路,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逐步建立健全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电镀)、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印制电路板)、皮革及其制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按照高能效、低污染、高效益的原则,引导企业进行资产整合,实施技术改造和产业优化升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各镇街(园区)参与〕

5.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合法、合理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标准、技术等综合标准,依法依规严格监管,加快推动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工作。加强对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考核,依法关停电镀园区外污染严重、难以治理又拒不进入电镀园区的企业,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对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协助其积极争取省级、中央财政的支持。〔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镇街(园区)参与〕

6.逐步淘汰落后产品。逐步淘汰现有镉镍电池、含汞电池、水银体温计和血压计、非医用非电子测量仪器、普通照明白炽灯等落后产品。〔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各镇街(园区)参与〕

7.排查并公布未达标涉重金属企业名单。全面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探索实施企业超标排放计分量化管理,定期将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的企业向社会公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各镇街(园区)参与〕

(三)推进涉重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8.依法全面推进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批次将涉重金属企业纳入至年度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结合国家实施“水十条”、“土十条”的重要契机,持续推动涉重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园区)参与〕

9.全面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以金属表面处理与热处理加工行业、皮革及其制品制造行业为重点,大力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推广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显著的先进生产工艺,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组织专家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涉重金属企业开展评估验收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重金属污染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镇街(园区)参与〕

(四)加强涉重污染行业综合整治

1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实施电镀企业清洁化改造,全面推广三价铬镀铬、镀锌层钝化非六价铬转化膜等工艺技术,推广使用间歇逆流清洗等电镀清洗水减量化技术;推广采用镀铬、镀镍、镀铜溶液净化回收技术,减少重金属末端排放。加快推进市域范围内电镀企业污水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实施企业在全指标达标排放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提升废水回用率,2020年底前,废水回用率达60%以上。加强车间酸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强化无组织酸雾排放收集处理,收集率达90%以上,实现废气重金属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各镇街(园区)落实〕

11.皮革及其制品制造业。鼓励企业采用蓝湿皮和成品革进行加工,减少生皮加工带来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大力推广高吸收铬鞣技术,鼓励企业使用无铬技术,减少生产环节铬的排放;推广铬鞣废液资源化利用技术,减少末端铬排放。加快推进企业废水治理设施的提标升级改造,强化废水的分质处理,实现污染物全指标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落实〕

12.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重点加强硫铁矿焙烧制酸等涉铊典型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强化废气和废水中铊等重金属的协同处理控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强企业原料和废渣堆放存储场所的规范化建设,禁止露天堆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落实〕

(五)推进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工作

13.加快推进长安镇、虎门镇、麻涌镇以及沙田镇的4个已建成统一定点环保基地的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鼓励有条件的电镀园区建设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加快实施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电镀)、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业企业的入园搬迁,推动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电镀)、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印制电路板)园区化、专业化发展。引导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降低重金属排放总量。2020年底前,完成电镀园区升级改造项目(详见附件4),实现电镀园区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落实〕

(六)深化土壤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14.加快土壤修复示范工程建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开展重金属污染典型区域土壤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到2020年,麻涌镇协忠电镀工业区场地、石碣镇典型重金属污染农田、洪梅镇河西工业园等土壤环境调查与污染修复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逐步推广示范经验,各镇街(园区)对耕地重点超标区域、工业搬迁场地、受污染耕地开展重金属土壤修复工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落实〕

15.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粮食局 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18〕1222号)的要求,继续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聚焦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电镀)等涉镉重金属行业企业,优先管控耕地镉污染风险。〔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各镇街(园区)落实〕

16.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18〕41号)要求,推进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切实防控环境污染风险。落实《广东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对已列入排查清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建立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清单,对清单内的堆存场所实行“一源一档”,确保整治到位,逐一销号,从源头实施管控,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与,各镇街(园区)落实〕

(七)强化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

17.加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环境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入园标准,科学评估电镀园区环境风险,制定园区风险防范工程措施。完善事故应急体系,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园区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落实〕

18.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源环境风险管控。开展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风险申报工作,全面掌握企业环境风险现状,并逐步将企业环境风险及含重金属原辅材料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制度,企事业单位须定期对内部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对环境风险隐患登记、报告、治理、评估、销号进行全过程管理,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开展巡查监督,督促企业落实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署要求,动态更新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数据库,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落实〕

19.加强涉重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监督涉重金属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固体废物送往第三方的固废处理机构进行集中处理。要求涉重金属企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综合利用,安全贮存,逐步消化。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电镀)行业废渣优先考虑资源化回收再利用,对无法再利用、属危险废物的,移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落实〕

(八)加强重金属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20.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执法装备和人员队伍的建设,加快推进重点防控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对企业的在线监测水平,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对重点重金属企业的实时监控。到2020年,全市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重金属排放废水在线监测全覆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加大对电镀、皮革、印制电路板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涉重固废非法转移等污染违法行为。建立完善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制度,实施全指标的监督性监测和稳定达标排放管理,增加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的频次,落实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落实〕

(九)加强重金属污染监测预警

21.深入实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强化废气和土壤重金属监测设备的配置和技术队伍建设,拓展地表水水质、土壤和大气的重金属监测项目。2020年底前,市环境监测站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市域内全覆盖、饮用水源重金属监测指标的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参与〕

22.优化调整现有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立区域重金属污染监测网络、农产品产地重金属监测网络、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加强对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的污染源及其周边水、气、土壤、农作物、食品、人体重金属相关指标的跟踪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各镇街(园区)落实〕

23.开展特征重金属指标自动监测。加快推进受重金属影响的敏感河流、交接断面和麻涌镇、虎门镇、长安镇、沙田镇等4大重点防控区域及其排污受纳水体下游区域等的河流监测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镇街(园区)落实〕

(十)完善监管制度及长效机制

24.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许可证管理。依托东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涉重企业环境监测数据、污染普查数据、近三年原料消耗、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环境影响评价和相关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等情况,对各企业重金属排放量进行核定,发放排污许可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园区)落实〕

25.健全环境监管联动机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管,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综合运用工艺技术、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标准,依法依规严格监管,加快推动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上下级生态环境部门之间及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之间加强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各镇街(园区)落实〕

26.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与责任追究。根据《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国家、省、市部署,推动重金属重点行业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广典型重金属污染造成人群健康和生态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环境损害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参与,各镇街(园区)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协调联动机制

强化东莞市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领导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重金属污染防治和控制的方针政策,确保本年度实施方案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部署、组织和指导我市各职能部门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并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各镇街(园区)要积极配合。

(二)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贯彻落实《省规划》《市规划》的各项任务,明确各镇街(园区)和相关部门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并对该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全过程进行追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防治工作取得成效

完善资金投入机制,整合利用好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拓宽资金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市财政、各镇街(园区)财政部门逐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配合有关部门鼓励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发挥好资金效益,确保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科普教育和新闻宣传

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制作通俗易懂的科普宣传材料,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新闻媒介,对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

五、责任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统筹、监督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全市重金属污染排查评估;对涉重金属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土壤和农田重金属污染修复试点示范项目;妥善解决重金属污染场地问题;强化环境执法力度,开展全市“整治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建立重金属防治体系和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制订各类型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组织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二)市发展改革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积极配合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协助开展重金属污染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四)市科技局:依托科技专项,大力支持重金属污染防治等关键技术基础研发和转化应用,推动开展适宜我市的污染修复关键技术研究。

(五)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监测能力和在线监控能力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重金属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经济激励政策。

(六)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七)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生产者按照国家、省制订的有关标准和规范使用农药、饲料;加大生态农业推广力度。

(八)市卫生健康局:加大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能力建设,参与重金属污染事故医疗应急及救治工作;制定重金属污染危害人体健康事件发生时的医疗设备与药品储备计划和清单;协助生态环境部门编印重金属健康危害与防护宣传手册;组织开展重金属危害和卫生防护科普宣传。

(九)市司法局:加强法规制定的组织和指导,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研、论证、起草和协调工作;依法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因法律法规适用产生的争议和矛盾。

(十)市应急管理局:加强指导、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涉及重金属污染排放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各镇街(园区):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安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实施时间节点等,切实推进各项工作。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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