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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各地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4.3响应措施
4.3.1总体要求
(1)各地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调整应急减排清单,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明确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和污染物减排量,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各相关企业应制定企业减排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3)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辖区污染排放实际情况,调整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要求。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继续加大应急管控力度,直至达到要求。
4.3.2分级响应措施
市重污染天气各级应急响应措施见附件2。各地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健康指引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方面要求,制定具体、可行、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或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并抓好落实。
4.4响应措施的监督
市应急办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应急办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监管,污染治理设施与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停限产实施情况;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情况,机动车限行管理;建筑、道路、拆迁等施工工地喷淋、围挡和扬尘防治措施到位情况;露天垃圾焚烧监管;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的监测和预报工作;以及相关单位应急响应履职情况等。
4.5信息公开
各地和有关单位要通过授权发布、新闻报道、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污染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4.6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实时监测AQI的变化,根据预警级别调整情况,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7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区域应急联动
接到上级应急办发出的预警提示信息时,市应急办应及时按上级要求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依托厦漳泉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机制和省预警应急平台,市应急办应积极与周边地区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协作,密切与周边地区的信息通报、数据共享和应急协调,提高对重污染天气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当我市受外来污染影响严重时,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出污染减排意见、建议,通过区域协作共同缓解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6总结评估
市级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及时汇总信息报应市急指挥部。对于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专家组召开专题评估,落实情况及评估报告一并报市应急指挥部。
7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人才。
7.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提出监测预警建议。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各级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7.4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要加强对新闻舆论的管控,协调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市属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要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科学地应对重污染天气。
7.5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6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完善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物资和设备,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日常动态管理,确保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应急物资能够及时到位。
8监督管理
8.1应急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办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各成员单位和各企业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8.2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市应急办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对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考核;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露天烧烤、露天焚烧、企业超标排放、违法排污和错峰生产未落实到位等问题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9附则
9.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市应急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方)案报市应急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9.2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市应急办要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和《福建省环保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8〕15号)要求,适时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9.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漳政办〔2016〕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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