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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份,武汉市陆续出现新型冠状肺炎病例,不久这场来势汹汹的新型肺炎便席卷全国。目前新型肺炎处于防控关键时期,其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 。疫情当头,大量医疗废物产生,其收集、处置等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旦处理不当就会产生二次污染或者病毒再传染,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相关法律责任纠纷,因此需要提高警惕。为防疫攻坚战尽一己绵薄之力,笔者就医疗废物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合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供参考交流。
01什么是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同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也是危险废物的一种,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具体而言,医疗废物分为五大类: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本次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而产生的医疗废物就属于感染性医疗废物,其携带的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也属于医疗废物。鉴于当前肺炎疫情形势,笔者建议除新型肺炎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外,有高度类似新型肺炎症状人群的生活垃圾也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如废弃的床被、衣服、排泄物污染的物品等。
02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哪些?
由于医疗废物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危害性,因此其收集、运输、贮存、处置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2003年,国务院公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医疗废物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轨道。此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多部门,相继出台了配套的政策法规。目前关于医疗废物管理处置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2020年0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卫健委81号文件”)。同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新型肺炎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指南”),以指导各地及时、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要求。
03所有的废弃口罩都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吗?
根据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是否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普通人用完后的口罩,按其它垃圾分类处理即可;但是根据目前疫情形势,以下几种情况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1.新型肺炎确诊病例或者新型肺炎疑似病例用过的口罩;
2.有高度类似新型肺炎症状人群用过的口罩;
3.前述人员家属或其他人员,如明显陪伴病人的看护人员等,其用过的口罩应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鉴于新型肺炎具有一定的潜伏期,且潜伏期内症状不明显等因素,为严防新型肺炎的蔓延趋势,部分地方已经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废弃口罩的处理处置,如广东省住建厅近日发布的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文件,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小区应增设专门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收集废弃口罩。
就此,笔者建议口罩最安全的处理措施是先消毒、再密封、然后投入有害垃圾桶中,对于疫情重灾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将口罩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制,如小区设置专门的口罩定点投放处、口罩应集中统一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疫情严重的小区物业、社区、集体隔离观察点等(以下统称“非医疗单位隔离点),他们对隔离病人(或疑似病人)口罩、生活垃圾是否应统一按照医疗废物处置呢?
对此,当前法律上并无统一的强制性规定,这些非医疗单位隔离点在性质上也并非属于医疗机构,但是笔者认为在特殊疫情时期,这些区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医疗机构的职能,而且由于隔离区域尚有大量疑似病例,极容易引发交叉感染等现象,因此对于这些区域更需要严格规范,应将其产生的口罩、生活垃圾等按照医疗废物的标准进行处理处置。笔者注意到在部分地方,如武汉、上海等地区已经要求将非医疗单位隔离点产生的垃圾统一按医疗废弃物处理。
04谁是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人?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同时,根据“卫健委81号文件”,产生医疗废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因此,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由于“一床难求”、新型肺炎检测盒供应不足等问题,很多地方施行居家隔离观察点或酒店集中隔离等措施。那么对于“非医疗单位隔离点”,他们在管控过程中是否涉及相关法律责任呢?
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家可以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有权紧急调用人员,临时征用相关设施、设备,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该予以配合支持相关的的预防和管控措施。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亦有相关的规定。因此非医疗单位隔离点应该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合、支持疫情防控工作,遵守相关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否则可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同时也可能因拒不配合疫情防治工作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笔者注意到自新型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已发生多起小区物业因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
05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应当具备什么资质条件?
依据相关规定,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方能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具体而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肺炎疫情形势严峻,未来可能出现越来越多的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根据“新型肺炎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指南”要求,在此情况下可豁免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地点,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在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06运输医疗废物应遵守哪些管理制度?
在运输方式方面,相关法规对其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2.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3.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保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4.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5.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在运输车辆方面,应有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负责运输。由于当前肺炎疫情形势严峻,依据“新型肺炎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指南”要求,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的运输除使用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外,亦可以使用参照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要求进行临时改装的车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固定专用车辆单独运输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
在运输路线和时间方面,一般应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避开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
需要注意的是,运输过程中容易产生非法倾倒、非法堆放、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或运输过程中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医疗废物遗撒、泄露等法律风险,继而可能面临巨额的行政处罚、侵权赔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因此,笔者建议处置单位及运输单位应合规运输、处置,并结合当前肺炎疫情的背景,在相关合同约定中相关法律风险承担机制,以最大程度减免自身法律风险。
07医疗废物的转移、登记应遵守哪些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同时根据“新型肺炎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指南”要求,新型肺炎的医疗废物应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并建立台账。为最大程度降低处置单位的法律风险,处置单位应对医疗废物进行全面登记,如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08医疗废物处置操作人员应做哪些卫生防护?
由于医疗废物具有传染性、毒性及危害性,尤其是在新型肺炎相关的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极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动用工纠纷,甚至再次造成病毒感染传播。结合相关规定,笔者建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一线操作人员集中居住。
09处置单位应如何合规处置医疗废物?
根据有关规定,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主要有三个流程,首先由医院按废物类别进行分类暂存,然后由第三方医疗废物专用车收集,运输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最后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相应方法合标准进行处置。
在贮存时间方面,根据“新型肺炎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指南”要求,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在贮存区域方面,处置单位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的隔离区,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进行明显的标识,并由专人负责,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地面、物体表面喷洒或拖地消毒。结合当前肺炎疫情,笔者建议对于新型肺炎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进行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放、混装。
在处置方式方面,由于医疗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里属于头号危险废物,必须做严格的消毒毁形处理,目前,焚烧和高温蒸煮是我国医疗废物的主流处置方式。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明令禁止医疗废物转卖。
10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怎么办?
由于新型肺炎肆虐,医疗废物大量产生,部分处置单位或区域可能出现处置能力不足的情形,此时相关处置单位容易产生非法倾倒或者非法处置的法律风险。就此,我们建议处置单位在疫情当头更应合规处置,建立完善的台账管理制度、合规处置责任人制度,做到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全流程留痕可追溯,以作为企业合规处置或纠纷追责的有力证据。
同时,我们注意到国家和部分地方已经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处置能力不足的单位,由列入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内的应急处置设施处置医疗废物,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方案进行就地焚烧处置;对于处置能力不足的区域,启动应急处置跨区域协同机制,转运至临近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
总之,医疗废物的合法合规处置,是守好疫情防控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防疫攻坚战的关键时期,我们每个社会群体都应遵守相关废弃物处置的规定,众志成城,严防死守,作最坏的准备,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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