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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2020-02-21 10:53来源:中国雄安官网关键词:扬尘污染防治施工现场雄安新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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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工程

(一)装饰工程所用装饰块材宜场外加工,施工现场需切割时应在专用封闭式切割间或带水切割,操作人员必须有防尘保护措施。

(二)对混凝土或砖基层及饰面进行剔凿、打磨、清扫作业时,宜采取降尘、抑尘措施。

(三)对作业面的尘屑、砂浆、废料等应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及时清理,每天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四)涂料施涂宜采用涂刷或滚涂方法。采用喷涂工艺时,应有效遮挡。

(五)玻璃棉、岩棉板块材宜涂刷界面剂进行表面固化处理,并应封闭存放,现场切割时应在封闭的专用封闭房间内切割。

(六)机电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应与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同步进行。如需在墙体开槽切割、孔洞钻取,应采用湿作业法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

(一)市政线性工程施工应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最大限度地减少扬尘污染。

(二)市政工程施工时使用风钻挖掘地面、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现场等作业时,要喷(洒)水抑尘。

(三)已建成道路的地下管线施工宜尽量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对各种管线设施周围产空隙应进行注浆处理。

(四)城市绿化工程土地平整后应尽快进行下一步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结束尚未建植期间,应适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植树施工挖掘的坑土,应整理拍实并覆盖。

(五)市政道路或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后,应尽快恢复路面或景观,不得留裸土地面。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随时清运,不得在道路旁堆放,完工后及时进行清扫。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

河道以及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和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透水铺装、地面硬化或者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三条 交通工程

(一)城市规划区外公路建设施工中,应当严格控制材料运输及生产设施扬尘污染物排放,加强绿化修复。公路建设附属场(站)的扬尘管理参照物料堆放要求实施。

(二)道路施工中,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并应当分段开挖、分段回填。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

(一)种植土、弃土、余土以及其他作业物料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采取绿化、透水铺装、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对道路两边、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5cm以上。

第二十五条 拆除工程

(一)拆除作业前,应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全覆盖”的原则编制扬尘防治方案。

(二)拆除作业时,应采取湿法作业、分段拆除,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三)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宜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网。

(四)爆破拆除时应控制爆破强度,并尽量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方法,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五)对高大建(构)筑物进行爆破拆除时,爆破拆除设计时应考虑控制建(构)筑物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采取在倒塌范围内铺设缓冲垫层和开挖减震沟。

(六)使用机械或机具钻孔、破碎结构构件时,应采用带水施工工艺,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七)拆除完工后的待建场地应设置封闭围挡,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空地进行覆盖或绿化。

第二十六条 其他要求

(一)施工单位对工程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行“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设置专人进行冲洗保洁。

(二)现场排水畅通,保证现场无积水。

(三)风力4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不得进行土方、拆除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四)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或电动等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现场禁止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严禁填埋各类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生产、生活加热设施必须采用清洁燃料。

(六)现场临时设施喷涂严禁使用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施工(如油漆),强制使用水性涂料。

第四章 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响应雄安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做好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及控制目标,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重要环境因素分析,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遇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案,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等。

第二十九条 预警信息、预警级别的发布:由雄安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第三十条 预警等级划分: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III级)、橙色预警(II级)、红色预警(I级)。

第三十一条 应急响应:与预警信息发布同步,实行III级(黄色预警)、II级(橙色预警)、I级(红色预警)三级响应。

第三十二条 应急措施

(一)黄色预警: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按错峰运输方案减少运输车辆。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设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二)橙色预警:

在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自觉停驶按规定要求应停驶的燃油机动车。禁止柴油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行驶(除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三)红色预警:

在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自觉停驶按规定要求应停驶的燃油机动车。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第三十三条 预警的解除:按照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解除指令,已采取响应措施的项目终止响应,恢复正常生产。

第三十四条 免于停工、停限产条件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等产生扬尘工序作业的,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属地县政府审议后统一报新区规划建设局,纳入《免于停工、停限产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雄安新区管委会批准,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

(一)对履行正常审批手续的异地扶贫搬迁、当地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和雄安新区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建设期无污染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其他地面绿化或者覆盖>、拆迁土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加大扬尘管控力度,实行视频监控和PM2.5、PM10在线监测并联网,自觉接受建设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此类建设项目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内容包括提前储备原辅材料、减少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增加雾炮车喷淋降尘作业、使用排放达标的工程机械设备等。

(二)对于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商砼、水泥、沙子等原辅材料的企业,由县政府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本着环保标准从高从严、污染防治措施从严从细的原则,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此类企业要严格把关,应根据承担项目所需原辅材料数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协调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安等部门,为此类建设项目的物料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材料能够通畅运抵。

(三)重点建设项目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施工或生产周期和原辅料运输,尽量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Ⅴ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辆要采取苫盖或密闭箱式运输,严禁遗撒引起扬尘污染,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要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

第三十六条 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要结合日常安全监督,对本辖区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考核,并填写《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表》。

第三十七条 加强扬尘违法行为闭环管理,建立扬尘执法检查量、违法查处率等指标体系,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第三十八条 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对视频监控、在线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在24小时内现场核验,确保违法查处率与实际违法情况相匹配。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举报投诉受理机制,接受社会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要在24小时内现场核实处理。

第四十条 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对该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治理“红黄牌”警示告诫,采用积分制,并计入雄安新区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系统。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工程建设项目予以“黄牌”警示告诫:

(一)未落实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工程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未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等不符合环境治理要求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连续两次被建设管理部门扬尘治理综合考核不达标的;

(三)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未落实应急措施要求的;

(四)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五)因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不到位被媒体曝光的;

(六)其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工程建设项目予以“红牌”警示告诫:

(一)连续两次受到“黄牌”警示告诫处理的;

(二)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不到位被媒体曝光两次(含)以上的;

(四)其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恶劣的。

第四十三条 “黄牌”警示告诫处理措施:

(一)约谈告诫工程项目参建单位;

(二)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

(三)责任单位须委派企业主管领导实行驻场管理;

(四)实行差别化监管,增加监管频次。

第四十四条 “红牌”警示告诫处理措施:

(一)实施本规定“黄牌”警示告诫处理措施;

(二)暂停责任单位在雄安新区建筑市场投标资格90日;

(三)工程项目不得参与涉及环境方面的创先评优、表彰先进、荣誉称号等激励性活动评选;

(四)责任单位的不良信息被记入新区诚信“黑名单”;

(五)12个月之内两次“红牌”警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纳入雄安新区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停止参与雄安新区的建筑市场投标资格。

第四十五条 警示告诫后,相关单位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自动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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