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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情况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未明确规定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规定,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11项“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的规定,火神山、雷神山医院属于应当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的位阶与效力分析。
在出现突发事件时,为了能迅速且有效地消除突发危机,政府必须采取简便且强有力的措施,甚至需要对既定的相关规定采取变通手段,这是政府行使紧急行政权力的内在要求。显然,在目前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危急情况下,要求火神山、雷神山医院完全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不切实际的。
依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从位阶上分析,《环境影响评价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三者位阶相同。但《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是针对突发事件和传染病情况下的特殊规定,而《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一般情况下的规定。
故在当前疫情危急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救治肺炎患者,稳定疫情,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提供法律的“绿色通道”。
三、应急状态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豁免和防范措施
2020年1月24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湖北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称,针对湖北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根据《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启动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第2.1条明确规定了指挥机构成立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卫生厅厅长任副指挥长,33个成员单位组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位列其中。
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对应对环境问题提供技术指导,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2020年1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第四条“应急处置技术路线 (四)便利医疗机构就地应急处置活动。医疗机构自行或在邻近医疗机构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地点,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在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供应商应确保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规定,火神山、雷神山医院自行或在邻近医疗机构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
综上,火神山、雷神山医院是在紧急状态下批准建造的,湖北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中的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直接指导火神山、雷神山医院的环境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可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特批豁免,但应当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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