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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疏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废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0-02-24 14: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填埋场环境影响评价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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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疆批复疏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废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详情如下:

关于疏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废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疏勒南疆齐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疏勒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体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函》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疏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废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位于疏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鲁生态钢城产业园内,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为未利用土地,规划为环卫设施用地,地理坐标:东经76°8′43.90″,北纬39°3′4.06″。总占地面积133334平方米(200亩),包括4个填埋区(为相同规格的1#、2#、3#、4#填埋区),有效容积约40万立方米,每期工程的处理规模均为150吨/天,使用年限为2021年~2040年。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分三期建设完成。

本次建设为一期工程,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占地面积53334平方米(80亩),建设1#填埋区(分为填埋1-1区和填埋1-2区,占地面积30860平方米),有效库容10万立方米,处理规模为150吨/天,设计使用年限2021年~2030年。主要接纳处理疏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所产生的未被回收利用的Ⅰ、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场工业固体废物含水率要求小于60%,不包括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本次环评针对一期工程(1#填埋区)进行评价,2#、3#、4#填埋区工程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不在本次评价范围之内。主要建设内容为:主体工程(1#填埋区)包括填埋工程、分区坝、挡坝、防渗系统、沥滤液导排和封场覆盖系统等;辅助及配套工程包括道路、截洪沟、监测系统、沥滤液收集池、生活及其它设施等;供水、供电依托园区现有设施,供暖采用电采暖;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绿化工程等。本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均为环保投资。

二、根据新疆清风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疏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废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0〕004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19〕202号),本项目符合《疏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和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减少对项目区域地表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地貌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固废拉运和堆填作业产生的扬尘,固废到场后按照指定地点卸车,做到随卸随碾,及时覆土压实,及时洒水,采用防风抑尘网遮盖。加强运输车辆管理,使用尾气排放达标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或者采取篷布遮盖等措施,控制车速,及时清扫运输途中散落的固体废物,减少二次扬尘污染。严禁大风天气作业,制定合理的填埋场喷洒水措施。服务期满后及时封场,填埋场四周种植绿化隔离带。场界颗粒物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本项目设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填埋区主要废水为沥滤液、运输车辆及设备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其中沥滤液经收集后送入沥滤液处理车间,经集装箱式一体化沥滤液处理装置,采用“预处理+深度处理(超滤+纳滤+氧化)”工艺处理后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后,储存于管理区绿化水池(500立方米),作为绿化或降尘用水;运输车辆及设备冲洗废水经隔油和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区道路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排至化粪池,经预处理后进入沥滤液处理车间与沥滤液一同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后回用于场区绿化或降尘等,严禁外排。

(四)强化工业固废填埋场防渗要求和地下水水质监控。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1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做好防渗工作。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系统,在填埋区上游、周边和下游共设置三眼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定期开展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五)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对填埋作业机械、车辆进行维护,加强人员噪声防护,场区周边设置绿化隔离带。运营期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运营期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入场要求控制进场的固体废物。禁止危险废物、生活垃圾进入本项目填埋区填埋;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园区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沥滤液收集池的底泥经集中收集后送至本项目填埋区填埋处理;车辆清洗过程中隔油池产生的废油属危险废物,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建设防渗工程、沥滤液导排系统等工程。本项目投运前,应按规范对沥滤液导排系统等进行验收,确保系统有效运行。园区应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填埋场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如发生沥滤液泄露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停止填埋,立即封场。填埋场服务期满后,按照要求进行封场处理,继续加强沥滤液观测监控,并做好检查记录,若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四、项目为分期建设,后续工程应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并将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疏勒县分局负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不定期进行抽查。工程竣工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疏勒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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