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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使得全国各地的防控形势异常严峻,部分地区采用超常规方法,通过雾炮车、喷雾器等设备对城市空间进行大范围室外大气消毒。这一做法为控制防疫局势,稳定公众防疫心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对作业区域的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风险,有必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一、依法决策大气消毒作业
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根据该法,消毒的对象是被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因此,无论是医疗机构、疫源地,还是其他空间,只要是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都应严格进行消毒作业。不过,室外大气能否属于被污染的场所并进行消毒处理,该法没有涉及。另外,《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反应措施及其疫情控制措施部分,也未提及进行大规模室外大气消毒作业的措施。对人们普遍担心的新冠病毒通过“气溶胶传播”,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中,将此项传播途径描述为“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这仍然属于室内环境范围,也不及于室外大气环境。
由于室外大气消毒作业的范围广,时间密集,消毒剂集中使用量大等特点,县以上人民政府为防控疫情需要,决策采取室外大气消毒作业措施时,有必要慎重考虑对人体健康、大气、水体、土壤以及相关动植物等显著增加的不利影响。为此,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建议各地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采取室外大气消毒作业措施的,应当依法将其纳入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向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报备程序,并在疫情结束后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工作报告时,说明和评估这一措施是否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性质和程度等相适应,是否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等。
二、科学确定消毒剂剂型
众所周知,任何化学消毒剂要达到消杀的效果都含有一定的有毒有害成分,因此选用消毒剂时一定要根据防疫和卫生的需要,依法科学选择。按照杀菌水平,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将消毒剂分为高效消毒剂、中效消毒剂和低效消毒剂。例如,人们常用的84消毒剂主要成分就是次氯酸钠,是一种强氧化剂,属于高效消毒剂。因具有腐蚀性,卫生部制定的《含氯消毒剂卫生标准(GB/T36758-2018)》规定,对金属和有色织物慎用,避免接触皮肤和眼睛,不得与易燃物接触。尤为严重的是含氯消毒剂在水中分解的次氯酸,在消毒杀菌的同时也易与其它有机物中的碳源发生卤代反应生成一定量的三氧甲烷、四氯化碳等难以被自然环境降解的致癌物质。三氯甲烷因其在光照等条件下会分解为剧毒的光气和氯化氢,而被纳入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版)》。此外,含有效氯>5%的次氯酸钠溶液还被纳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为指导消毒剂的正确选择和使用,卫生部针对现有消毒剂均规定了相应的卫生要求或标准。建议各地在进行室外大规模大气消毒作业前,务必依据现有国家标准,尽量依法选择现有标准推荐的环境友好型消毒剂,慎重选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较大风险的其他消毒剂。
三、维护野生动植物多样性及其生存环境
2020年发生的新冠疫情被推断与人类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有关,但野生动物并非此次疫情的罪魁祸首。相反,人们应更加重视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的生物多样性及生存环境,重视城市范围内绿地、树木等植被的保护。
采取室外大气消毒作业,特别是选用高效消毒剂的情况下,由于此类消毒剂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大剂量喷洒很可能破坏植物的正常生长,并造成城市植被大面积枯萎甚至死亡的后果。由于城市植被也是众多昆虫和鸟类等动物的栖息地,一旦城市植被因大量高效消毒剂的喷洒作业而无法正常存活,以之为生存环境的昆虫、鸟类的生境也同样会被破坏,如此一来,将会给防疫结束后的城市生态环境的恢复形成障碍。建议科学选择消毒剂剂型、剂量,喷洒消毒路线和时间。
同时,建议对存在野生动物迁徙通道、迁徙目的地和中转地的城市或地区,确保野生动物迁徙的生态安全,在不破坏这些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条件下,选择环保型消毒剂进行消杀作业,防止消毒剂使用不当引发野生动物的非正常死亡。据2020年2月19日澎湃新闻报道,疫情防控期间,重庆市林业局已经接到多起因消毒药液滥用导致的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案例报告。
四、避免污染饮用水水源和城市水体
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河流型、湖泊水库型、地下水型等类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仅明确要求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而且对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含量规定了常规指标及限值要求。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也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为此,除疫情防控的特别需要外,在城市范围内进行大规模室外大气消毒作业时,建议避免进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避免在一级保护区的上风向或饮用水取水口附近从事室外大气消毒作业,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进行大规模室外消毒作业时,建议尽量避让,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同时,对室外大气进行大面积消毒喷洒作业时,大量消毒剂可能短时间内通过土壤孔隙,地面径流或者雨水排放管道,进入城市的地表水体或地下水系。已有研究发现,如果采用的消毒剂属于含氯消毒剂(如次氯酸钠)和氯酚类消毒剂(如对氯间二甲苯酚)等成分,会对水生生物具有一定的毒性作用,排入水环境后会对水生生态系统造成潜在的风险。为此,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在进行室外大气消毒作业前,对消毒区域、路线和期间,消毒剂的剂型、有效成分的种类和含量等进行科学论证,避免污染城市水体。
五、加强室外大气消毒区域的环境监测和生态调查
在采取大规模室外大气消毒的地区和区域,建议相关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和加强对这些地区和区域的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测的对象是大气,水体和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状况。结合室外大气消毒作业的范围、时间等,增加环境监测的布点和采样频次,客观分析采取这一措施对当地环境质量状况的影响,为准确描述相关区域的环境质量变化提供科学基础。
同时,建议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在采取大规模室外消毒作业后,及时采取措施,收集和调查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当地野生动植物生存、城市植被生长、城市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受影响情况,客观分析采取这一措施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疫情防控结束后,完成相关环境监测和生态调查的机构或部门应就防疫期间采取室外大气消毒措施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生态调查情况,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汇报,评估采取这一措施的生态环境风险,提出监测和调查的报告和结论,对是否需要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提出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将生态环境监测与调查报告作为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部分,为最终决定是否采取生态环境恢复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综上,室外大气消毒作业对当地生态环境的潜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当前,我国卫生防疫法律规范对这一超常规的疫情防控手段未明确涉及。而生态环境领域也尚未建立与室外大气消毒措施配套的环境技术政策,缺乏评价此类消毒作业的生态安全阈值标准,对消毒后的环境质量监测、生态调查和效果评估缺乏统一规范。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角度出发,建议地方政府在充分论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需要的同时,慎重考虑采取这一措施的生态环境风险,将之纳入政府应急措施的决定或命令体系,并在应急事件结束后对其实施效果予以分析评估。同时,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建议国家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和标准,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防范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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