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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各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标准汇总

2020-02-25 17:21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超低排放改造有组织排放钢铁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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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也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源点,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是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北极星大气网汇总了2019年全国各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要求及限值,若有疏漏,敬请谅解。

湖北省

改造目标

新建钢铁企业:全省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现有钢铁企业: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等地钢铁企业按《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湖北省环保厅公告2018年第2号)要求执行大气特别排放限值。在此基础上,加快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1年底前,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到2023年底前,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咸宁市等七城市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其他地区钢铁企业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指标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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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改造目标

全省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全省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基本完成有组织排放改造,短流程钢铁企业、独立轧钢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2年底前,全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除2025年底前实施关停或搬迁的企业和生产设施外),确保到2025年,全省钢铁企业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指标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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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改造目标

钢铁行业全面落实“环大气〔2019〕35号”要求。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现有钢铁企业分步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在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的升级改造工作,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满足“环大气〔2019〕35号”有关指标和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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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改造目标

新改扩(含搬迁和置换)建钢铁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到2025年底前,全省现有钢铁行业80%以上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指标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满足上述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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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改造目标

到2020年底前,本市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7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到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进一步削减钢铁企业排放总量。

指标要求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对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因厂施策,按照时间服从质量原则,稳步推进改造项目实施。按照“三步走”安排,到2019年底,宝钢股份完成三、四期焦炉增设烟气脱硫脱硝净化设施建设,对所有焦炉的干熄焦高硫放散气体进行脱硫净化改造。到2020年底,宝钢股份完成三、四烧结烟气净化系统进行超低排放适应性改造,实现70吨低压锅炉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宝武特冶完成电渣热处理炉超低排放要求。到2022年底,宝钢股份完成高炉热风炉(2座)、轧钢热处理炉等超低排放改造,以及对高炉、电炉、炼钢等各工序除尘系统超低排放改造;宝武特冶完成锻造热处理炉和电炉热处理炉的超低排放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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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改造目标

新建、搬迁钢铁企业: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措施,落实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大宗物料和产品采取清洁方式运输。支持鼓励钢铁冶炼产能向环境容量大、资源保障条件好的地区转移。

现有钢铁企业:2025年底前,全区钢铁联合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铸造企业、短流程钢铁企业、独立轧钢企业参照执行。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指标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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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改造目标

力争到2025年底,全区所有钢铁企业,通过全面改造升级,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基本达到超低排放指标限值;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落实;新建、扩建、改建钢铁项目必须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意见》相关要求基本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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