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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指导企业有序复产 18条指导意见为企业提供生态环境服务保障

2020-02-26 17:02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疫情防控复产复工贵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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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出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开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项目复产复工开工中有关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指导意见》共18条,分别在开辟行政许可绿色通道、指导企业复产复工环境管理、强化复产复工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技术服务和环境突出问题整改调度4个方面开展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项目复产复工开工中有关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全力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指导意见》提出,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临时性医疗卫生、医用物资生产、医疗废物处置等建设项目,实施豁免环评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上述疫情防控临时性相关项目,实行环评“承诺先批后审制”,在建设单位承诺守法的基础上,先批准同意开工,后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申领排污许可证。疫情期间,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但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到期后自动延续经营许可,延续时间不计入新的经营许可时间,疫情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审批。

《指导意见》要求,企业复产复工时,环保责任人必须同步到岗到位,相关环保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避免因管理缺位造成环境违法;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所需的材料和药剂等物资不足造成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违反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要依法给予企业合理的整改期限,主动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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