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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2020-02-27 14:07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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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集中处理终端

4.7.1 选址

1 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村庄发展规划和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2 应远离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3 应充分利用地势高差,在主导风向下风向区域,具有较好的排水条件和防洪排涝能力,有便利的交通、运输和水电等条件。

4 应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节约用地;与农户的距离不宜小于100 米。

4.7.2 预处理

1 格栅井

1)格栅井应设置在调节池前。

2)格栅井宽度不宜小于0.5 m;宜按迎水流方向设置粗、细2道格栅,粗格栅间距宜为16mm~25mm,细格栅间距宜为1.5mm~10 mm;格栅应采用SUS316不锈钢等耐腐蚀材质制作。

3)设计处理规模200 t/d及以上的处理终端应设置机械格栅。

4)人工格栅应配备栅渣清掏工具和收集装置。

5)格栅倾斜角度宜为60°,格栅顶标高应高于设计水位0.2m且距离盖板应小于0.3m。

6)格栅井应设置活动检修盖板,便于清理和维护。

2 调节池

1)调节池有效容积应根据污水水质、水量变化确定,不宜小于12h的设计水量,必要时设置均质搅拌装置。

2)调节池中的提升泵(组)应按终端处理能力计算流量。

3)调节池宜为地下式,可与集中隔油池、集中沉砂池合建,每格均应设置检修口。

3 其他预处理

1)民宿、农家乐、餐饮等集中的村庄宜设集中隔油池,集中隔油池应预留出油口。

2)特色农产品生产集中的村庄宜设集中沉砂池,且具有集砂斗,抽砂孔或排砂管。

4.7.3 污水处理技术

1 污水处理技术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和生态处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选用适用处理技术。

2 化学需氧量(CODCr)主要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去除,也可通过厌氧生物处理和缺氧反硝化等方式部分去除。

3 氨氮主要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去除。有总氮去除要求的还应设置硝化液回流和缺氧反硝化区。

4 生物除磷应设置活性污泥厌氧和好氧区,并采用污泥回流和剩余污泥排出。化学除磷可采用絮凝沉淀和除磷滤料等去除。

5 悬浮物(SS)可通过沉淀或过滤去除。

6 粪大肠菌群主要采用消毒处理,也可通过絮凝沉淀、过滤和生化处理部分去除。

7 动植物油主要采用隔油分离去除。

8 pH主要采用酸碱中和法调节。

4.7.4 污水处理工艺

I 厌氧生物膜池

1 厌氧生物膜池仅作为农村生活污水的预处理,不宜单独使用。

2 厌氧生物膜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2d~5d。

3 厌氧生物膜池应保证微生物膜与污水充分接触,结构上可采用分格折流式,或设置机械搅拌。

4 厌氧生物膜池填料填装高度不宜小于池深的2/3,可采用悬浮或悬挂填料。

5 厌氧生物膜池宜设置底部排泥管或定期抽吸排泥,排泥间隔时间宜为3个月~12个月。

6 厌氧生物膜池应采取防渗和防爆措施。

7 厌氧生物膜池适用于处理规模小、进水浓度较低、供电不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II 生物接触氧化池

8 生物接触氧化池单独使用可去除COD和氨氮,与缺氧池组合可去除总氮。

9 生物接触氧化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4h~16h。与缺氧池组合去除总氮时,缺氧区水力停留时间宜取0.5h~3h,回流比宜取100%~300%。

10 生物接触氧化池进水应防止短流,进水端宜设导流槽,导流槽与接触氧化池之间应用导流墙分隔。

11 生物接触氧化池内悬挂式填料填充率宜取50%~80%,悬浮式填料填充率宜取20%~50%。

12 生物接触氧化池供气量最小气水比不宜小于2:1,最大气水比不宜超过20:1。

13 生物接触氧化池底部应设置排泥和放空装置。

14 生物接触氧化池适用于处理规模较小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III 活性污泥法

15 活性污泥法可采用厌氧、缺氧和好氧模式,可分为连续流和序批式运行方式。

16 活性污泥法好氧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8h~12h,污泥浓度宜取2.0g/L~4.5g/L,需氧量(O2/BOD5)宜取1.1kg/kg~1.8kg/kg。

17 活性污泥法脱氮处理工艺需联合缺氧池和好氧池。缺氧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2h~4h,污泥浓度宜取2.0g/L~4.5g/L,混合液回流比宜取100%~400%。

18 活性污泥法脱氮除磷处理工艺需联合厌氧池、缺氧池和好氧池。厌氧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1h~2h,污泥浓度宜取2.0g/L~4.5g/L,污泥回流比宜取40%~100%。应进行处理系统的剩余污泥排放。

19 活性污泥法应保证活性污泥与污水充分接触,厌氧池和缺氧池宜设置机械搅拌。

20 活性污泥法池底部应设置排泥和放空装置。

21 活性污泥法适用于处理规模大、运维水平高、征地困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IV 人工湿地

22 人工湿地不应单独使用,宜联合生物预处理,严格控制进水水质。

23 人工湿地宜采用潜流人工湿地,当处理量大于等于300m3/d时,与居民区的距离应大于300m。

24 人工湿地的设计参数应通过试验或按相似条件下人工湿地的运行经验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可参照表1的规定取值,并对相应的污染物表面负荷和水力负荷进行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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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人工湿地的长宽比取值范围:表面流人工湿地宜大于3∶1;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宜为3∶1~10∶1;垂直潜流人工湿地宜为1∶1~3∶1。

26 人工湿地填料层的设计应通过试验或相似经验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可参照表2的规定取值。人工湿地填料可采用石灰石、火山岩、沸石、陶粒、炉渣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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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人工湿地的进出水系统,应保证配水和集水的均匀性,底部应设置放空装置。

28 人工湿地植物宜选择耐水、耐寒、去污能力强、输氧能力强、抗病虫害、易于管理、景观效果好的本土植物。

29 人工湿地应定期清淤和收割湿地植物。

30 人工湿地适用于征地容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V 化学除磷

31 化学除磷的药剂种类、投加量宜通过试验确定。采用铝盐或铁盐为絮凝剂时,宜按照铝或铁与污水总磷的摩尔比为1.5~3进行投加。

32 化学除磷宜采用快速混合方式,混合时间一般为10~30s,可采用机械、水力或空气搅拌。

33 化学除磷应计算产生的污泥量,并考虑污泥的处理处置方式。

34 化学除磷的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腐措施。

35 化学除磷适用于生物处理和生态处理出水总磷仍不达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VI 消毒

36 消毒可采用氯消毒和紫外线消毒等方式。设计参数宜通过试验或相似经验确定。

37 消毒采用氯消毒时,加氯量可采用6mg/L~15mg/L,处理水回用的加氯量按卫生学指标和余氯量确定。污水与氯的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8 消毒采用紫外线时,紫外线剂量可取15mJ/cm2~22mJ/cm2,处理水回用可取24mJ/cm2~30mJ/cm2。紫外线灯管前后的渠长不应小于1m,水深应满足灯管的淹没要求。

4.7.5 污水处理组合工艺

1 应根据排放要求、排放去向、处理规模、基础条件等选择技术成熟、稳定达标、运维简便、安全的组合工艺。

2 农村生活污水应通过预处理后进入集中处理终端处理。集中处理终端出水应根据排放要求设置消毒。

3 污水处理的出水需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一级时,可选如下工艺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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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污水处理的出水需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二级时,可选如下工艺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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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鼓励采用列入建设领域推广使用目录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新技术。

4.7.6 出水井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设置出水井。

2 出水井应满足排水通畅、标志明显、采样方便、可运维管理的要求。

4.7.7 附属设施

1 附属设施一般包括流量计、监控、水质检测设备、标识牌、安全护栏、电气控制柜、设备房、防坠网、护栏等。

2 应按设施处理能力选择流量计、监控和水质在线检测设备,采集的数据应及时传输至运维管理平台。

3 标识牌宜包含处理终端信息标识牌、检查井标识牌、污水流向标识牌、工艺段标识牌、出水排放口标识牌等。

4 处理终端四周宜设置护栏或者围栏,护栏或者围栏可采用塑木栏杆、塑钢栏杆、不锈钢栏杆或绿篱等。围栏的总高度宜不小于90cm。

5 户外电气控制柜防护等级不应小于GB 4208中的IP55。与污水或污泥接触的仪表和传感器防护等级应不小于GB 4208中的IP68。

6 配备水质在线检测、设备运行状态监控的处理终端应建立设备房,设备房应保证结构稳定、设施安全、通风隔热、美观协调。

7 处理终端的检查井井盖下应设置防坠网。

4.8 户用处理设备

4.8.1 户用处理设备适用于居住分散、集中处理终端建设困难的偏远海岛、山区等单户或有明确户主的多户联合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8.2 户用处理设备宜选择耐冲击、效果稳定、易安装、维护简便、二次污染小、运行成本低的成套化、标准化设备。

4.8.3 户用处理设备鼓励采用列入建设领域推广使用目录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4.9 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4.9.1 当城镇污水现状管网或规划管网覆盖到村庄时,应适时将村庄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厂统一处理。

4.9.2 村庄污水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的要求。

4.10 废弃物处理

4.10.1 废弃物处理可分为集中处理和就地处理。

4.10.2 有条件的可优先建设集中废弃物处理中心,消纳和处理区域范围内的废弃物。

4.10.3 管道沉积物、检查井沉积物、隔油沉砂池沉积物、栅渣、毛发、接户井清掏物可作为生活垃圾共同处置。

4.10.4 剩余污泥、化粪池清掏物宜采用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废弃物处理中心处理。少量剩余污泥可结合当地林业、农业生产就地处理利用。

4.10.5 收割的湿地植物可根据植物种类和收割量大小,可采取堆肥、制备生物质能源、用作饲料等资源化方式处置。

4.10.6 隔油池清掏物宜回收再生利用。

4.11 应急处理

4.11.1 偶发性、短时间无法修复的设施故障、自然灾害造成设施损毁、进水水量和水质异常诱发的设施无法正常运行以及污水不能及时处理时,应有应急处理。

4.11.2 应急处理应遵循快捷、高效的原则。可采用应急储存容器(池)、车载式应急处理装置和异地处理等方式。

4.11.3 应急储存容器(池)的容积应根据实际水量确定。

4.11.4 应急储存容器(池)储存的污水,可缓慢输送至现有农村污水处理终端进行处理;对无法消纳的污水,可通过罐车或泵送方式运送至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 处理设施改造

5.0.1 处理设施改造在设计前应全面调查、诊断,并出具评估报告。

5.0.2 评估诊断应重点考虑进出水水质、设施质量、功能齐全、运维标准化等方面,对照相应现行的标准、规范要求。

5.0.3 处理设施诊断对照表参见附录B。

5.0.4 处理设施改造设计的技术要求参照本标准第4章执行。

6 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建设宜由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统一按区域分片实施,可统一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招标等工作。

6.1.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

6.1.3 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应符合设计及国家和地区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抽检和报验。

6.1.4 提升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原污水处理设施能基本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不能正常运行和处理的,应采取污水储存、异地处置或应急处理措施,待正常运行后再处理排放。

6.1.5 施工过程中应注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倡绿色施工和标化工地管理。

6.1.6 项目施工除应符合本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2 施工准备

6.2.1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和运维等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6.2.2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并持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6.2.3 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按要求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

6.2.4 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综合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6.2.5 施工单位应充分熟悉施工现场环境和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施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开工。

6.2.6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开工。

6.2.7 施工单位应掌握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构筑物、围墙、道路、绿化等情况,并编制相应的保护方案和临时交通方案。

6.3 管道工程

6.3.1 沟槽开挖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根据设计管径、土质条件、地下水情况、晾槽时间和开挖深度,合理确定边坡坡度、槽底宽度和沟槽开挖断面形式。

2 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降水措施,降水后的地下水位线距沟槽底不宜小于0.5 m,严禁带水操作。

3 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确定开挖边线,根据开挖顺序和线路组织进行分段开挖。

4 沟槽较深时,开挖应分层进行,各层边坡或支护应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5 机械开挖时应与架空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行走时应根据土方性质和支撑情况,与边坡边缘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 沟槽土方宜及时外运,临时堆放应距沟槽边1 m以上,堆高不超过1.5 m;软土层沟槽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堆置高度。

7 沟槽深度超过2 m宜采用机械开挖;开挖时槽底土层应预留200~300 mm由人工开挖至设计标高,并整平、压实。

8 槽底局部超挖或扰动,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或石灰土回填;超挖不超过150 mm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密实度不小于原状土的密实度。

9 遇淤泥或淤泥质土、杂填土、腐蚀性土等不良土质时,应全部挖除,并按设计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6.3.2 管道基础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柔性管道基础结构设计无要求时,宜铺垫厚度不小于150 mm的砂砾或5~40 mm的连续级配粗集料,其表面再铺设厚度不小于50 mm的中、粗砂垫层。

2 原状土地基遇岩石或坚硬土层时,管道下方应铺设厚度不小于150 mm的砂垫层;岩石地基局部超挖时,应将碎渣全部清理,并采用混凝土或中、粗砂回填夯实。

3 采用砂石基础时,砂石粒径、颗粒级配及铺筑宽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回填密实。

4 采用135°钢筋混凝土基础时,平基与管座宜分两次浇筑,模板分两次支设,平基表面应凿毛处理。

5 钢筋混凝土基础应按设计要求留置沉降缝,沉降缝位置应与柔性接口一致;设计无要求时,应留在检查井两端第一个管道接口处;第一节管道基础与检查井底板应同时浇筑。

6 混凝土浇筑应防止分层离析,浇筑后应进行养护,强度低于1.2 MPa时不得承受荷载。

7 管道两侧管座浇筑时应对称进行,混凝土表面高差不宜超过150 mm,管道腋角部位应振捣密实。

6.3.3 管道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管道临时堆放应距沟槽边1 m以上,叠放高度不宜超过三层,并做好临边警示标志。

2 管材运输、堆放和吊装过程中应做好保护,严禁将钢丝绳穿入管道内起吊,下管时应平吊轻放,避免扰动地基、管道碰撞;严禁将管节翻滚抛入槽中。

3 管节安装前应将内外清扫干净,安装就位后应防止管道偏移、滚动。

4 承插管道安装宜从下游开始,承口应迎水流方向。

5 承插管道安装宜在当日温度较高时进行,插口端距承口底部应留伸缩空隙。

6 采用电熔、热熔接口时应在当日温度较低时进行,管节宜在入槽前进行连接;刚热熔完的管道不得旋转。

6.3.4 管道功能性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管道功能性试验应带井进行,试验前管道不得回填,化学建材管可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但不得覆盖管道接口。

2 功能性试验可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情况选用闭水试验或闭气试验。

3 管道功能性试验步骤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6.3.5 沟槽回填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应清除干净,严禁带水回填。

2 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并结合回填方法确定最佳含水率;需拌和的回填材料,应在入槽前拌和均匀。

3 应分层回填,沟槽底至管顶以上500 m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还土,每层虚铺厚度不宜超过200 mm。

4 检查井井室周围应与管道沟槽同时回填,相邻回填段应留台阶形接茬。

5 管道和检查井井室两侧回填应对称进行,刚性管道宜采用轻型压实机具,柔性管道应采用人工回填。

6 柔性管道回填时,沟槽底至管顶以上500 mm范围内宜用中粗砂回填并用水密法夯实,并采取措施防止管道上浮、位移和变形,回填密实后,管道竖向变形率应不超过3%。

7 回填后应按规范相关规定逐层检测回填土压实度。

6.3.6 检查井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砖砌检查井,砌筑前砖块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

2 井室混凝土基础应与管道混凝土基础同时浇筑,严禁先施工管道基础再施工检查井基础,或先砌井壁后再浇筑混凝土底板。

3 砌筑前,应确定井中心线及井身轴线,并对井身底板表面进行找平;井身宜采用“一顺一丁”组砌,井室转角处应纵横相互搭接,严禁通缝。

4 砌筑砂浆宜用机械搅拌,应随拌随用,拌合均匀后应在3h内用完。

5 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道时,井身宜在管道安装就位后砌筑;采用化学建材管时,井身砌筑可同时安装预留支管;UPVC实壁管与检查井连接宜采用混凝土现浇包封。

6 管道直径300 mm及以上的砖砌检查井,管顶应砌筑发砖券。

7 污水检查井一般应为流槽井,流槽应与井壁同时砌筑,高度不宜低于0.5倍管径。

8 检查井内外壁都应粉刷防水砂浆,粉刷应到位且平整光滑。

9 防坠网与井圈(筒)固定螺栓不宜少于6颗,且连接可靠。

10 检查井井盖应安装牢固、平稳,井盖开启孔宜用专用橡胶塞封闭。

11 一体化成品检查井施工应满足相关产品规范要求。

12 采用沉井法施工检查井,尚应符合沉井施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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