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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2020-02-27 14:07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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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钢筋混凝土工程

6.4.1 基础工程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轴线桩)、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复测合格后方能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2 开工前应校核与新建、改造工程衔接的已建构筑物或管道工程的平面位置和高程。

3 根据开挖深度、地下土质和水位线、基坑施工时间等采取合理的排降水措施,保证基坑地下水位线降至坑底不小于0.5米。

4 根据开挖断面、开挖方法、地下土质、施工周期及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要求等确定开挖和支护方案,支护应安全可靠并便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检查和观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 基坑地基不得扰动和超挖,遇淤泥、杂填土等不良土质时应采取有效加固措施。

6 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建立等单位共同验收,当与勘察报告不符时,应确定处理措施。

7 基础回填时,墙体强度应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应分层回填、分层压实,严禁带水回填。

6.4.2 模板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模板要保证结构和构件的形状、尺寸、位置的准确,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 模板与混凝土接触的表面应平整、光滑,模板拼缝采用平缝时,缝隙不得超过2 mm,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漏浆;拼缝平整度误差不大于1 mm;模板转角处应加嵌条或做成斜角;结构分次浇筑时,施工缝部位模板与已完成结构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 mm。

3 固定于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尺寸、位置应准确,且安装稳固。

4 池壁模板应设置清扫口和浇筑口,浇筑口高度距底面不应超过3m;应采取措施确保池壁直顺,防止炸模、模板倾覆等问题。

5 跨度超过4 m的现浇梁、板,底模应按跨度的1‰~3‰进行预起拱。

6 承重模板和支架,应在构件能承受其自重和其他可能叠加荷载时方可拆除;非承重侧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和棱角不因拆模而受损时方可拆除。

6.4.3 钢筋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钢筋制作的尺寸和形状;钢筋安装的直径、根数、间距及位置;钢筋的连接方式及接头位置和接头百分率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施工规范要求。

2 变形缝止水带、预埋件等应位置准确、安装牢固。

3 当预留孔洞(矩形孔垂直于板跨方向的宽度)不大于300 mm时,受力钢筋可直接绕过洞边,孔边可不采取措施;当孔洞直径或宽度大于300 mm但不超过1000 mm时,孔口的每侧沿受力钢筋方向应配置加强钢筋,其钢筋截面面积不应小于开孔切断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75%,对矩形孔口的四角应加设斜筋,对圆形孔口应加设环筋,斜筋或环筋不宜小于2C 12;当孔洞直径或宽度大于1000 mm时,应通过设计在孔洞四周确定加强肋梁。

4 钢筋安装时,应采取措施确保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满足设计及相关施工规范要求。

6.4.4 混凝土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配合比应委托专业检测公司(试验室)设计,应保证设计要求的强度、抗渗等要求,并满足施工需要。

2 混凝土宜采用预拌混凝土;自拌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搅拌,拌制前应根据砂、石含水率计算施工配合比,并以此进行计量进料。

3 搅拌点和浇筑点应分别取样检测混凝土坍落度,当坍落度太小不满足施工要求时,宜通过添加同水灰比的水泥浆或减水剂进行调整,严禁直接加水调整。

4 构筑物底板和顶板宜整体浇筑;池壁可分层浇筑,施工缝留置和后续浇筑应符合相关设计或规范要求。

5 混凝土应分层连续浇注,分层厚度应根据振捣器具、构件尺寸和配筋情况确定,上下层混凝土浇筑间隔时间不得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

6 混凝土运输和入模过程应防止分层、离析;振捣应到位、充分,不得过振、漏振。

7 混凝土浇筑后,表面应及时进行抹压,遍数不得少于2次。

8 混凝土工程应按相关规范要求留置标准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和抗渗试块。

9 浇筑后应按施工方案或相关规范要求,及时对混凝土进行有效养护,浇水养护时间不得小于14 d。

10 构筑物浇筑和养护过程中,应采取抗浮措施。

6.4.5 构筑物施工完毕后,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规定进行功能性试验(满水试验)。构筑物功能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性试验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均应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校合格。

2 试验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溺水、触电和坠落等安全事故,并注意防止满水试验用水对环境造成污染。

3 试验过程中的注水深度、注水速度、试验时间和合格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6.5 安装工程

6.5.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应单独连接,连接应可靠且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和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配电柜、控制柜和配电箱的金属箱体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开启门和箱体的接地端子间应用截面积不小于4 mm2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

3 对于低压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和配电箱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应按规定进行测试,馈电线路不应小于0.5 MΩ,二次回路不应小于1 MΩ。

4 配电柜、控制柜和配电箱内配线应整齐,无铰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同一电器件段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

5 落地式配电柜、控制柜和配电箱的基础应高于地坪,周围排水应通畅,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

6 电动机等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进行可靠连接。

7 防水防潮电气设备的接线入口及接线盒盖等应做密封处理。

8 仪表线路应做相应防护,线路敷设完毕,应进行校线和标号,并应测量电缆电线的绝缘电阻;当测量电缆电线的绝缘电阻时,应将已连接上的仪表设备及部件断开。

9 电力电缆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下设备电缆应采用整根电缆。

2)电缆与设备不得发生摩擦及碰撞,敷设时电缆外皮不应损伤。

3)电缆沿池壁铺设时,宜采用不锈钢电缆吊网将电缆悬挂固定。

4)水下设备电缆引至端子接线箱的部分,应采用穿管或敷设桥架等保护措施。

6.5.2 工艺设备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备基础施工应在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与梁、板的接触面应按施工缝处理,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插筋或埋设预埋件;重要设备基础宜设置沉降观测点。

2 设备基础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预留螺栓孔或预埋地脚螺栓,位置应准确,并进行可靠固定。

3 预留螺栓孔、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的灌浆应在设备找平、找正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灌浆施工应连续进行,且灌浆密实。

4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商应共同参加设备开箱检验,并填写设备开箱记录;设备的型号、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外观良好、标识完好,设备的配件、备件及技术文件齐全。

5 格栅的规格参数应与设计相符;格栅应安装稳固,栅面应平整并垂直于井壁,与水平面的安装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微孔曝气装置的空气管安装前应清除管内杂质;主管、分配管、布气管、曝气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固定牢固,且同一组曝气器的水平标高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 mm;空气管路连接应牢固,无泄漏;布气支管上的曝气孔直径允许偏差应为±0.5 mm;孔的直线度允许偏差应为±0.5 mm/m,全长不应大于5 mm;开孔处不得有废物和毛刺。

7 微孔曝气装置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部曝气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开启鼓风机依次对单个系统供气10~15 min,风速不应小于15 m/s。

2)曝气池内注入清水,水位应高于曝气器顶面100~150 mm,并应以最大通气量进行曝气,整个系统应无泄漏。

3)检查无误后应继续向池内注水,直到设计运行水深,继续曝气至膜片所有开孔全部打开,曝气气泡应均匀。

8 沉淀池堰板安装应在构筑物满水试验后进行;堰板与土建结构的连接应紧密牢固;堰板间的连接应密实;堰板最终固定宜在清水测试精调合格后带水实施。

9 鼓风机应安装水平,与基础连接稳固;弹性接头宜靠近鼓风机进、出口端;所有管道均应设置可靠支撑。

10 鼓风机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启动前,应全开鼓风机进气和排气阀门。

2)进气和排气口阀门应在全开的条件下进行空负荷运转,运转时间不得小于30 min。

3)空负荷运转正常后,应逐步缓慢地关闭排气阀,直至排气压力调节到设计升压值时,电动机的电流不得超过其额定电流值。

4)负荷试运转中,不得完全关闭进气、排气口的阀门,不应超负荷运转,并应在逐步卸荷后停机,不得在满负荷下突然停机。

5)负荷试运转中,鼓风机应在规定的转速、规定的压力下各部位温度稳定后连续运转不少于2小时。

11 紫外线消毒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紫外线消毒模块应全部浸泡在水中。

2)紫外线消毒渠水位低于正常水位时,应能自动关闭紫外灯管。

3)紫外线消毒设备进出口水位落差不应大于300 mm。

4)紫外线消毒装置安装就位后,应对机体水平度和标高进行调整且精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玻璃套管不得有破损、裂纹,紫外灯管与玻璃套管之间应密封,不得渗漏。

12 流量计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避免安装在雨水淋浇,积水受淹,太阳暴晒的场所,若必须安装时,须有防潮和防晒措施。

2)流量计应安装在水平管道较低处或垂直向上处,不得安装在管道的最高点和垂直向下处。

3)流量计入口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10倍管径;出口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

6.5.3 工艺管道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施工次序应按先深后浅、先埋地后架空、先大后小、先无压后有压原则进行。

2 安装前应核对工艺管道的位置、标高、坡向、坡度等。

3 施工前应清除管内的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或安装完毕的敞口处,应封闭。

4 安装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管道标识。

5 应对邻近管线、构(建)筑物及设备采取保护措施;对管道与结构物衔接部位采取控制不均匀沉降措施。

6 工艺管道支(吊)架应进行防腐处理;安装应平正、位置正确,焊接牢固,各部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埋设支架应用水泥砂浆填实、找平;支(吊)架与管道接触部分应加装柔性材料。

7 安装法兰时应检查法兰密封面及密封垫片,不得有影响密封性的划痕、斑点等缺陷和油污。

6.5.4 阀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安装前应检查填料,其压盖螺栓应留有调节余量。

2 阀门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核对其型号,并应按介质流向确定其安装方向。

3 当阀门与管道以法兰或螺纹方式连接时,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安装。

4 阀门安装后的操作机构和转动装置应动作灵活,安装后应检查指示是否正确。

5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接向安全地点。

6 压力工艺管道应进行水压试验,排水、排泥工艺管道应进行闭水试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6.5.5 系统联动调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系统联动调试前,所有单机设备和分系统应运转正常。

2 应编制系统联动调试方案,包括调试人员和分工、调试步骤和各工艺单元控制点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按规定进行报批。

3 系统联动调试时间不应小于72小时。

4 系统联动调试应由调试小组成员在严格的调试程序下进行操作,并随时与设备生产商、工艺设计人员和运营维护人员进行沟通。

5 系统联动调试过程中应做好调试记录,对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应进行责任归属分析,并协调参建各方进行解决。

6.6 人工湿地

6.6.1 床体高程和底坡应满足设计要求,高程校核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6.2 防渗层基础应平整、压实、无裂缝、无松土,表面应无积水和石块、树根等尖锐杂物。

6.6.3 防渗层应尽量采用宽幅,减少拼接缝;接缝宜错开,尽量避免十字形接缝,在应力集中区域尽量不设接缝;防渗材料搬运时应避免折叠。

6.6.4 防渗层铺设时,拼缝搭接宽度应符合要求,且与基础和周边贴合紧密。

6.6.5 防渗层采用焊接拼缝,搭接区应清理干净,每个班次前应通过试焊确定焊接工艺参数;焊缝应平整、美观,不得有滑焊、跳走现象;雨天或接缝处有潮气、露水时不宜焊接。

6.6.6 防渗层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防渗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6.7 填料种类、粒径、颗粒级配及其铺填顺序、厚度、坡度、层数等应满足设计要求;严禁在填料内夹杂塘碴、黏土、泥块等材料;填料不得压实和混配。

6.6.8 布水管和集水管应安装稳固,管道穿孔、间距、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6.9 种植湿地植物时,应保持覆盖层湿润,宜搭设操作架或铺设马道,不宜直接踩踏湿地和植物幼苗。

6.6.10 应根据植物品种控制种植深度,植株密度应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

7 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7.1.2 污水收集管道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7.1.3 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7.1.4 砌体结构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

7.1.5 构筑物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7.1.6 电气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 5161)的有关规定。

7.1.7 设备安装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的有关规定。

7.1.8 人工湿地验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程》(CJJ/T 54)有关规定。

7.2 验收组织和程序

7.2.1 隐蔽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进行报验,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7.2.2 建设单位代表应参加管道、构筑物的功能性试验和设备联合试运转等验收。

7.2.3 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初步验收、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7.2.4 初步验收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

7.2.5 施工单位负责承建设施的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

7.2.6 试运行期间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处理终端的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检测频次每2周不少于1次。

7.2.7 竣工验收前,在进水符合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处理终端出水水质须稳定达到设计标准要求。

7.2.8 设计单位应组织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管部门和行政村、自然村代表、参建各方和设施接收运维单位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按附录C要求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

附录A 各行业用水定额

各行业用水定额取自《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主要定额内容参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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