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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11:00来源:环境监测实战作者:谭老师关键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自动监测设备在线监测仪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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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8号),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笔者就此谈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要点,以帮助企业更好的掌握规范,预防发生违法行为。
该标准是环境保护部废止:《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2009年7月22日公布)、《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2010年8月18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2011年9月19日公布)、《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2013年8月28日公布)等文件后,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和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
本标准规定了运行单位为保障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稳定运行所要达到的运行单位及人员要求、参数管理及设置、采样方式及数据上报、检查维护、运行技术及质控、系统检修和故障处理、档案记录等方面的要求,并规定了运行比对监测的具体内容。原比对监测依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2010年8月)执行,该规定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本标准删除了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分析仪的运行技术要求。笔者对比以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 (HJ/T355-2007),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发现紫外(UV)法对废水监测数据准确度不高,特别是对以有机污染为主的废水比对合格率很低,监测结果无法反应废水真实情况,监测结果不准确。故企业选择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时建议不考虑该分析方法。
1.运行单位及人员要求
自从2014年7月环境保护部废止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在线设施)再无运营资质的要求,虽然有的省出台了有关政策要求,但是随着“放管服”,这些政策陆续废止,使环保部门难以监管这些运行单位和运行人员,无据可依,本次修订对运行单位和运行人员重新做了规定,提出了运行单位的基本要求。
运行单位要求: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应备有所运行在线监测仪器的备用仪器,同时应配备相应仪器参比方法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装置。
运行人员要求: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
2.仪器运行参数管理及设置
2.1 仪器运行参数设置要求
2.1.1 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 2~3 倍。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时COD为100mg/l,上限不超过300mg/l。
2.1.2 针对模拟量采集时,应保证数据采集传输仪的采集信号量程设置、转换污染物浓度量程设置与在线监测仪器设置的参数一致。但是有的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全部用数字传输,不再使用模拟量。
2.2 仪器运行参数管理要求
2.2.1 对在线监测仪器的操作、参数的设定修改,应设定相应操作权限。应能够设置三级系统登录密码及相应的操作权限,预防随意修改仪器参数。
2.2.2 对在线监测仪器的操作、参数修改等动作,以及修改前后的具体参数都要通过纸质或电子的方式记录并保存,同时在仪器的运行日志里做相应的不可更改的记录,应至少保存1 年。
2.2.3 纸质或电子记录单中需注明对在线监测仪器参数的修改原因,并在启用时进行确认。
笔者认为最好还是不要轻易修改参数,一旦修改不仅要执行上述要求,同时还要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备。
3.采样方式及数据上报要求
3.1 采样方式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和流量计对瞬时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pH 值、温度 和流量至少每 10min 获得一个监测数据;间歇排放时,数据数量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 数的 6 倍。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对混合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每日从零点计时,每 1h 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连续排放平均浓度。间歇排放时,每 1h 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采样结束后由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排放平均浓度。如果某个采样周期内所采集样品量无法满足仪器分析之用,则对该时段作无数据处理。
3.2 数据上报
3.2.1 应保证数据采集传输仪,在线监测仪器与监控中心平台时间一致。
3.2.2 数据采集传输仪应在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测定完成后开始采集分析仪的输出信号,并在 10min 内将数据上报平台,监测数据个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
3.2.3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存储的测定结果的时间标记应为该水质自动分析仪从混匀桶内开始采样的时间,数据采集传输仪上报数据时报文内的时间标记与水质自动分析仪测量结果存储的时间标记保持一致;水质自动分析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应能存储至少一年的数据。
3.2.4 数据传输应符合 HJ212 的规定,上报过程中如出现数据传输不通的问题,数据采集传输仪应对未传输成功的数据作记录,下次传输时自动将未传输成功的数据进行补传。
4.检查维护要求
本规范规定了日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季度检查具体内容,遵照执行,不需要自行制定,每次检查应作好记录,在规范中有统一的表格格式。
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一般在站房内和采水位置各安装一个视频监控。
5. 运行技术及质量控制要求
5.1 运行技术要求
对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自动标样核查结果应满足规范要求。
对 CODCr、TOC、NH3-N、TP、TN、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及超声波明渠流量计定期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比对试验结果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5.2 pH 计和温度计 每月至少进行 1 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如果比对结果不符合规范的要求,应对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和温度计进行校准,校准完成后需再次进行比对,直至合格。
5.3 超声波明渠流量计 每季度至少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对现场安装使用的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进 行 1 次比对试验(比对前应对便携式明渠流量计进行校准),如比对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要求, 应对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进行校准,校准完成后需再次进行比对,直至合格。
5.4有效数据率 以月为周期,计算每个周期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实际获得的有效数据的个数占应获得的有效数据的个数的百分比不得小于 90%。
6 检修和故障处理要求
6.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需维修的,应在维修前报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需停运、拆除、更换、重新运行的,应经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6.2 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停止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时,应 当在24h内报告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
6.3 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并排除故障,无法及时处理的应安装备用仪器。
6.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其维修全部完成并通过校准和比对试验。若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确保其性能指标满足本规范要求。维修和更换的仪器,可由第三方或运行单位自行出具比对检测报告。
6.5 数据采集传输仪发生故障,应在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或更换,并能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6.6 运行单位应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
6.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因故障或维护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相应环境保护 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人工监测,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 6h,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
7.运行比对监测要求
7.1 运行工作管理
运行工作管理应从参数设置和管理、检查维护、自动标样核查、自动校准、比对试验、 检修和故障处理、比对监测以及记录与档案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7.2 比对监测要求
比对监测时,应记录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按照 HJ353 进行采样并在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比对监测应及时正确地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正确地粘贴样品标签,以免混淆。
比对监测时,应核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参数设置情况,必要时进行标准溶液抽查,核查标准溶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在记录和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比对监测所使用的标准样品和实际水样应符合现场安装仪器的量程;比对监测期间,不允许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任何调试。
8 技术档案和运行记录的基本要求
8.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的技术档案包括仪器的说明书、HJ353 要求的系统安装记录和 HJ354 要求的验收记录、仪器的检测报告以及各类运行记录表格。
8.2 运行记录应清晰、完整,现场记录应在现场及时填写。可从记录中查阅和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性能检验等全部历史资料,以对运行的各台仪器设备做出正确评价。与仪器相关的记录可放置在现场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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