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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贵州省强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方案》提出市(州)生态环境局在监测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执法监测任务。但同时要求,执法监测任务不得选用没有相应资质、信用较差、三年内受过各级生态环境或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监测机构承担,不得委托承担同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机构承担。
贵州省强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要求,结合我省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3年年底,全省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顺畅高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性显著增强,执法监测能力明显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落实自行监测监管责任
1.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制定年度全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计划,采取抽查、跨市(州)互查等方式,每年组织对全省不少于100家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帮扶指导,对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必要时赴该社会检测机构实验室开展现场核查。其中,2023年配合生态环境部对贵阳市、遵义市和黔东南自治州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尾矿库等涉水重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
2.督促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市(州)生态环境局应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于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公开监测结果。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以及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测计划等,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技术规程》,对本行政区域内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对象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比例不少于5%。
3.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审核。市(州)生态环境局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加强对申请材料中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审核,确保自行监测科学性、规范性。省生态环境厅适时组织开展自行监测方案专项抽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进行通报,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排污单位及时整改。
(二)推动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运行
1.提升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联网率。市(州)生态环境局应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运维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要全面落实《贵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持续提升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上传的设备状态和重要参数的上传质量,落实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三制”(运维电子台账制、运维方案公开制、运维守法承诺制),确保自动监测排放数据、自动监测运行状态和重要参数真实有效。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时,应第一时间以数据标记方式向国家和省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报告,并及时检查修复。省生态环境厅对安装情况、联网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加大对火电、水泥、造纸、城镇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督导检查力度,确保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生态环境部考核要求。
2.完善设备建设和因子传输。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须按照规范要求,全部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采集分析混合水样,严格按照规范设置采集和分析频次,不得擅自变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须按照规范要求,对抽取式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开展全流程校准校验。
3.加强自行监测执法检查。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持续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建设,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的检查。其中,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未按期完成水质自动采样器安装调试的和自动监测设备状态、参数不能按要求上传的,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一个自然月内单台(套)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或一个季度内单台(套)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和维护时间累计超过72小时的,认定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相关行业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完善执法监测管理联动机制
1.压实执法监测责任,提升执法监测效率。市(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开展执法监测的,对执法监测及时性负责,同时对监测同步证据收集和监测数据使用合规性负责。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执法监测质量的抽查检查,必要时对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开展检查。
2.做好监测机构选用,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市(州)生态环境局可合理规划本级监测能力发展布局,按照具备执法监测能力的要求,加强县级监测站建设;因地制宜建立区域站,强化便携、智能化现场监测设备配置,提升执法监测能力;监测能力不足的,可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执法监测任务。执法监测任务不得选用没有相应资质、信用较差、三年内受过各级生态环境或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监测机构承担,不得委托承担同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机构承担。
3.强化监测执法联动,发挥执法监测效用。探索完善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机制,制定《贵州省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执行清单》,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查力度。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制度,及时审核企业提交的自行监测方案、报告,推进污染源监测和自行监测工作规范运行。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加强对所在市(州)执法工作的支持。
(四)加强业务技术培训
加强管理部门、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管理与技术人员培训,省生态环境厅每年至少组织1期固定污染源监测培训,综合运用案例解析、现场教学等方式提升培训实效。市(州)生态环境局适时组织开展辖区内业务技术培训。
(五)加强宣传报道和公众监督
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拓宽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加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依法公开,对公众反映的自行监测方面的问题,严格依法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推动平台支撑
按生态环境部要求推动持证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的手工监测数据,逐步推动自动监测数据公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要求排污单位重复填报监测信息,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共享。适时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于自行监测数据校核、综合分析,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和管理效能。
(二)强化调度总结
市(州)生态环境局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全省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报告编制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将对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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