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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6号)、《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新政〔2018〕11号)等。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含长垣市)。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5.2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5.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
本预案是新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以及相关企业操作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机构与职责
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攻坚办),作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由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气象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2预警条件(1)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并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2)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应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保障应急响应措施能够提前有效落实。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委托市环境攻坚办负责。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市环境攻坚办主任批准,并通过政府内网平台和指定电子邮箱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红色预警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并通过政府内网平台和指定电子邮箱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环境攻坚办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各自专项实施方案发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河南省发布的区域预警信息时,应当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响应措施
4.2.1总体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含长垣市)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对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对涉军工、涉外贸和企业生产链保障类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实施“以需定产”。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企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和“以热定产”。每年根据国家、省重点行业管控措施技术指南和本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
(3)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对于国家、省没有统一规定管控措施的其他行业,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所处的区域区位、行业类型特点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4)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应急减排措施应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5)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氧化铝、炭素、铜冶炼、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煤制氮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6)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其中,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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