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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Ⅲ级应急响应,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小微涉气行业等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商砼浇筑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省厅要求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电力部门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
4.2.3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Ⅱ级应急响应,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发展改革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其他减排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2.4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可视情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Ⅰ级应急响应,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力度更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3信息公开
4.3.1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3.2信息公开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3.3信息公开组织。市环境攻坚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4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每日通过河南省污染天气信息管理系统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响应终止由市环境攻坚办下达指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后的相关工作。
5.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环境攻坚办应当在5日内组织开展对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市环境攻坚办。
市环境攻坚办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6.监督问责
6.1监督检查
由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派出本系统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市环境攻坚办。
市环境攻坚办派出综合督察组,督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和各相关部门专项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以及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各县(市)、区采取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市环境攻坚办、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6.2强化问责
市环境攻坚办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对已经纳入B级的工业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立即降为C级。对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者超标排放的,保障类工程没有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将移出保障类清单。
7.应急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2018〕81号)同时废止。
附件: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市应急委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中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再问责,对检查中发现并移交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市环境攻坚办报告预警建议;督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4.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落实省发展和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电力调度应急方案;督促全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市政道路工地、拆迁工地等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按照省工信厅要求组织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8.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9.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0.市公安局负责按照发布的机动车限行通告,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车辆限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等工作情况,并督导落实。
11.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2.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分别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3.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4.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禁行或限行管理等实施方案,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4摄氏度以上时段),会同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遗撒行为,并督导落实。
15.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限行、停驶方案,并督导落实。
1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洁净型煤检验工作。
17.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宣传报道工作。
1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9.市商务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油气回收治理管控工作,督导全市所有加油站在夏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将卸油作业时间调整到18时以后进行(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
2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非煤矿山、粉状物料贮存场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21.国网新乡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一户一卡”填报和电力调度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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