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 执行时间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2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5.2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2.1 基本要求
5.2.1.1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5.2.1.2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5.2.1.3 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5.2.2条规定。
5.2.1.4 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11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
5.2.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控制要求
5.2.2.1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取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2.2 制药行业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储存真实蒸气压≥10.3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2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0.7kPa但<10.3kPa且储罐容积≥3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用其它等效措施。
5.2.2.3 除制药行业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外,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储罐容积≥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处理效率不低于97%)。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用其它等效措施。
5.2.3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5.2.3.1 浮顶罐
a)浮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e)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启。
f)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g)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液面下。
5.2.3.2 固定顶罐
a)固定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5.2.3.3 维护与记录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不符合5.2.3.1条或5.2.3.2条规定,应记录并在90d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5.3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3.1 基本要求
5.3.1.1 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
5.3.1.2 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5.3.1.3 对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装载时,应符合5.3.2条规定。
5.3.2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5.3.2.1 装载方式
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应小于200mm。
5.3.2.2 装载控制要求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m3,以及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2500m3的,装载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处理效率不低于97%)。
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5.4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4.1 涉VOCs物料的化工生产过程
5.4.1.1 物料投加和卸放
a)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b)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VOCs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2 化学反应
a)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b)在反应期间,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应保持密闭。
5.4.1.3 分离精制
a)离心、过滤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离心、过滤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备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b)干燥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干燥设备,干燥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备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吸收、洗涤、蒸馏/精馏、萃取、结晶等单元操作排放的废气,冷凝单元操作排放的不凝尾气,吸附单元操作的脱附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d)分离精制后的VOCs母液应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4 真空系统
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若使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气)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5 配料加工和含VOCs产品的包装
VOCs物料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2 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5.4.2.1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
a)调配(混合、搅拌等);
b)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辗涂、刷涂、涂布等);
c)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
d)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
e)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
f)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
g)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
5.4.2.2 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3 其他要求
5.4.3.1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4.3.2 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5.4.3.3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3.4 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第5.2章、第5.3章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5.5 设施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
5.5.1 管控范围
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流经以下设备与管线组件时,应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其他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
a)泵;
b)压缩机;
c)搅拌器(机);
d)阀门;
e)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f)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g)泄压设备;
h)取样连接系统;
i)其他密封设备。
5.5.2 泄漏认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a)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
b)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泄漏检测值超过表2规定的泄漏认定浓度。
5.5.3 泄漏检测
5.5.3.1 企业应按下列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VOCs泄漏检测:
a)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每周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可见泄漏现象。
b)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除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至少每3个月检测一次外)至少每6个月检测一次。
c)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除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至少每6个月检测一次外)至少每12个月检测一次。
d)对于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在非泄压状态下进行泄漏检测。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泄压后,应在泄压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行泄漏检测。
e)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检维修后,(除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应在30d内进行泄漏检测外)应在90d内进行泄漏检测。
5.5.3.2 设备与管线组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予泄漏检测:
a)正常工作状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
b)采用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波纹管泵、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泵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泵;
c)采用屏蔽压缩机、磁力压缩机、隔膜压缩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压缩机或具有同等效能的压缩机;
d)采用屏蔽搅拌机、磁力搅拌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搅拌机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搅拌机;
e)采用屏蔽阀、隔膜阀、波纹管阀或具有同等效能的阀,以及上游配有爆破片的泄压阀;
f)配备密封失效检测和报警系统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g)浸入式(半浸入式)泵等因浸入或埋于地下以及管道保温等原因无法测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h)安装了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可捕集、输送泄漏的VOCs至处理设施;
i)采取了其他等效措施。
5.5.4 泄漏源修复
5.5.4.1 当检测到泄漏时,对泄漏源应予以标识并及时修复。发现泄漏之日起5d内应进行首次修复,除5.5.4.2条规定外,应在发现泄漏之日起15d内完成修复。
5.5.4.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可延迟修复。企业应将延迟修复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于下次停车(工)检修期间完成修复。
a)装置停车(工)条件下才能修复;
b)立即修复存在安全风险;
c)其他特殊情况。
5.5.5 记录要求
泄漏检测应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5.6 其他要求
5.5.6.1 在工艺和安全许可的条件下,泄压设备泄放的气体应接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5.6.2 开口阀或开口管线应满足下列要求:
a)配备合适尺寸的盲法兰、盖子、塞子或二次阀;
b)采用二次阀,应在关闭二次阀之前关闭管线上游的阀门。
5.5.6.3 气态VOCs物料和挥发性有机液体取样连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在线取样分析系统;
b)采用密闭回路式取样连接系统;
c)取样连接系统接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d)采用密闭容器盛装,并记录样品回收量。
5.6 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6.1 废水液面控制要求
5.6.1.1 废水集输系统
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b)采用沟渠输送,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μmol/mol,应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5.6.1.2 废水储存、处理设施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μ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动顶盖;
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其他等效措施。
5.6.2 循环冷却水系统要求
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则认定发生了泄漏,应按照5.5.4条、5.5.5条规定进行泄漏源修复与记录。
5.7 无组织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
5.7.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2月1日起,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5.7.2 对于封闭厂房,无组织VOCs监测点位设在操作工位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对于非封闭厂房,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无法在操作工位旁监测,则在操作工位的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最小封闭单位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聚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关键环节,强化石化化工企业开停工(车)和检维修过程VOCs排放管控,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南京市地方标准《石化化工装置开停工(车)和检维修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其中提出,加快推进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年底前全面完成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任务。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下降5%左右。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
7月15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文件提出,2025年全省PM2.5浓度不高于33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2%左右,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2%以内;完成国家下达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文件还提及,聚焦重点行业,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高质
近日,美丽北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北仑区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强化煤炭总量控制。严格落实《宁波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重点削减非电力行业用煤。深入实施煤电机组“三改联动”,对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实施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全区原则上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6日,新疆伊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伊宁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规划(2025-2030年)》。文件明确,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持续优化能源结构,积极推动多种形式的新能源综合利用。逐步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和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完成自治区、伊犁州下
近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共提出1个年度工作目标和9方面重点任务。《行动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等内容。其中,工作目标要求202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AOI达标率)为98%,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
在东部沿海,黄岛油库作业区洁净如洗;在西南山地,管道零散天然气资源“颗粒归仓”;在湄洲湾海岸,白鹭翩跹于草木葱茏的自然保护区;在东北平原,20余种景观植物与18种时令蔬菜为基层作业区织就“立体生态锦屏”……从东到西,从南向北,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管网集团”)
5月25日,珠海市政府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合理控制煤炭消费量。推进现有煤电机组节能降耗。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按需逐步扩大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
5月26日,《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印发。文件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18.6微克/立方米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目标;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稳定控制在现有水平以下。全文如下: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5月20日,《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印发。详情如下: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相关企业:现将《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
日前,临汾市政府印发《临汾市2025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文件提出,降低涉NOx企业排放量。火电企业每日高温时段NOx小时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6%的条件下,控制在35mg/m3以内,其他时段NOx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40mg/m3以内。焦化企业焦炉烟囱NOx日均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控制在45mg/m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聚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关键环节,强化石化化工企业开停工(车)和检维修过程VOCs排放管控,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南京市地方标准《石化化工装置开停工(车)和检维修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其中提出,加快推进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年底前全面完成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任务。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下降5%左右。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
7月15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文件提出,2025年全省PM2.5浓度不高于33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2%左右,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2%以内;完成国家下达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文件还提及,聚焦重点行业,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高质
近日,美丽北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北仑区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强化煤炭总量控制。严格落实《宁波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重点削减非电力行业用煤。深入实施煤电机组“三改联动”,对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实施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全区原则上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7月7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委网信办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容指出,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投资,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推进产业基础再造,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全文如下:市
7月7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委网信办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容指出,支持新能源发展。围绕先进新型电池(锂电池、半/全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等)产品及关键材料,高效光伏产品、风电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8日消息,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提到,围绕先进新型电池(锂电池、半/全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等)产品及关键材料,高效光伏产品、风电整机及关键部件,制
各有关单位:为落实《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及《钢铁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推动钢铁、焦化行业完成“十四五”超低排放改造目标,促进行业绿色低碳转型与高质量发展,由北京科技大学、河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第八届钢铁、焦化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技术研讨会定于2025年9月20日-21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6日,新疆伊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伊宁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规划(2025-2030年)》。文件明确,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持续优化能源结构,积极推动多种形式的新能源综合利用。逐步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和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完成自治区、伊犁州下
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升行动方案》。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沪环大气〔2025〕86号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
日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修订后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印发的原预案同时废止。和原预案相比,修订后的预案优化了应急响应规则,将以空气质量指数(AQI)和二氧化硫浓度为预警分级指标统一为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其中,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适用于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的计划、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监督管理等工作。通知提出,电力企业编制涉电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电力企业应注重运用信息化数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21日,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发布售电公司复牌的公告(交易注册〔2025〕87号)。河北电力交易中心于2024年7月1日发布《关于暂停安徽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等376家售电公司河北南网电力市场交易资格的公告》(交易注册〔2024〕109号)暂停天津畅能售电有限公司在河北南部电力市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22日,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发布6月发电装机及分类型总体情况和发电总体情况。详情如下: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22日,格力电器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表示,格力钛研发的钛酸锂电池系列产品,具有长寿命、高安全、耐宽温、大倍率、快充放等特征,被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以及工商业园区、通讯基站、电网调频、轨道交通、船舶岸电、家庭住宅等储能领域,尤其在高寒、高海拔等极端工况下以及
7月21日,武汉天源发布公告,近日公司与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成为昆明市滇池东岸、南岸(晋城段)水质净化厂存量资产盘活及提质增效项目特许经营(二次)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合同的估算价为15亿元,运营补贴标准为0.8元/m。本项目特许经营期设定为40年,包括2年的建设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21日,新疆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消息,呼和浩特市赛罕30万千瓦/120万千瓦时独立储能电站开工。该储能电站依托2024年度呼和浩特市科技“突围”工程重点示范项目“微电网绿电消纳储能技术研发及装备制造应用”的研究成果,实现了绿电就地消纳、电力平衡,为破解新能源消纳难题提供
中国电煤采购价格指数(CECI)编制办公室发布的《CECI指数分析周报》(2025年第26期)显示,CECI沿海指数中高热值煤种现货成交价分别较上期上涨11元/吨、6元/吨。曹妃甸指数各规格品价格较上期均上涨10元/吨左右。CECI进口指数到岸标煤单价继续上涨。CECI采购经理人连续6期处于扩张区间,分项指数中,
近期中国能建国内市场喜讯频传,连续中标、签约多个项目。1福建华能霞浦核电项目中国能建华东院中标福建华能霞浦核电项目压水堆一期工程常规岛及其BOP设计和技术服务项目。项目规划建设4台华龙一号机组和1台高温气冷堆机组,将分期实施。此次获得核准的为一期工程,拟建设2台华龙一号机组。项目建成后
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经营业绩稳中有进,连续21年和7个任期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A级;投运陇东—山东特高压等一批重点工程,充分释放电网在保供电、扩投资、促转型等方面的价值;积极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特高压直流、省间清洁能源、省
当前,东北电网电源结构正由以火电为主体的常规电源结构向以风电为主体的新型电源结构转变。近日获悉,截至6月底,东北电网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2亿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47.46%,新能源发电量达1100.3亿千瓦时,占总发电量的33.16%。面对新能源电源高比例接入的形势,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东北分部多措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更好发挥碳市场控制和减少碳排放机制作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天津市深化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根据有关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