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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D.1 VOCs工业行业划分为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医药制造、涂料与油墨、胶粘剂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印刷、电子工业清洗、汽车制造表面涂装、家具表面涂装以及其他行业表面涂装等使用含VOCs产品的行业。
D.2 源头控制
D.2.1 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工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等生产原料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D.2.2 医药制造、涂料与油墨、胶粘剂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
D.2.2.1 鼓励扩大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水基型、无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低毒、低挥发的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的生产和使用。
D.2.2.2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以减少无组织排放,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分类收集、有效处理。
D.2.3 印刷、电子工业清洗、汽车制造表面涂装、家具表面涂装、其他行业表面涂装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
D.2.3.1 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
D.2.3.2 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
D.2.3.3 在包装印刷工业,鼓励使用植物油基油墨、辐射固化油墨、低(无)醇润版液等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无水印刷、橡皮布自动清洗等技术。
D.2.3.4 鼓励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装材料等粘合过程中使用水基型、热熔型等环保型胶粘剂,在复合膜的生产中推广无溶剂复合及共挤出复合技术。
D.2.3.5 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在密封容器内。
D.2.3.6 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须密闭收集,有回收价值的废溶剂经处理后回用,其他废溶剂应妥善处置。
D.3 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D.3.1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D.3.2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D.3.2.1 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D.3.2.2 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
D.3.2.3 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
D.3.2.4 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D.3.3 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元素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至满足标准限值要求后排放。
D.3.4 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 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D.3.5 废弃的容器在移交回收机构前必须密封保存。
D.4 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D.4.1 所有含VOCs的物料需建立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记录中必须包含物料的名称、VOCs含量、物料进出量、计量单位、作业时间以及记录人等。
D.4.2 每月应记录含VOCs物料的使用量(如有机溶剂或其他输入生产工艺原材料中VOCs的量)、VOCs排放量(随废溶剂、废弃物、废水或其他方式输出生产工艺的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效率、排放监测等数据。
D.4.3 酸碱洗涤吸收装置,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pH值等。
D.4.4 清水洗涤吸收装置,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及废水排放流量等。
D.4.5 冷凝装置,应每月记录冷凝液量,每日记录气体出口温度、冷凝剂出口温度等。
D.4.6 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及处置情况,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等。
D.4.7 生物处理设施,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以确保该设施的状态适合生物生长代谢,并每日记录处理气体风量、进口温度及出口相对湿度等。
D.4.8 热力燃烧装置,应每日记录燃烧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等。
D.4.9 催化燃烧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并每日记录催化剂床进、出口气体温度和停留时间,电或天然气消耗量等。
D.4.10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D.4.11 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F.1 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本附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现场测定。
本附录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方法检出限为0.1mg/m3,测定下限为0.4 mg/m3。
F.2 规范性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F.3 原理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以下简称FID),是一种使用氢气为燃烧气的高灵敏度通用型检测器,以有机化合物含量和其在高压电场下经高温燃烧产生的离子流与之间的比例关系为依据,对有机化合物进行定量分析。气体样品通过FID分别测定总烃和甲烷的含量,两者之差即为非甲烷总烃的含量(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F.4 干扰和消除
F.4.1 废气中的颗粒物可通过采样管滤尘装置消除或减少。
F.4.2 以除烃空气测定氧的空白值,在测量时通过自动扣除氧峰的干扰。
F.5 试剂和材料
F.5.1 零气
除烃空气:总烃含量≤0.2 mg/m3。
F.5.2 标准气体
甲烷标准气体:有证环境标准气体,平衡气为氮气或合成空气。
F.5.3 氢气
纯度大于99.999%。
F.5.4 空气
F.6 仪器和设备
F.6.1 仪器整体结构组成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仪器:仪器结构主要包括样品采集和传输单元、样品分离/预处理单元、分析单元、数据采集和处理单元等。
F.6.1.1 样品采集和传输单元
主要包括采样探头、样品传输管线、流量控制设备和采样泵等。样品采集部件必须具备加热、保温和过滤功能,加热温度一般不低于120℃,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仪器中显示。样品采集部件还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过滤器滤料的材质应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采样泵应具备克服烟道负压的足够抽气能力,仪器应保障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相对稳定。
F.6.1.2 样品分离/预处理单元
主要包括样品过滤部件和色谱分离部件/高温催化部件等。样品分离/预处理部件单元的材料和安装应不影响仪器测量。预处理设备的材质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
F.6.1.3 分析单元
分析仪器须具有实时自动检测当前火焰状态,或周期性自动检测火焰状态的功能;须具有通过自动火焰检测功能检测到火焰熄灭故障状态后,自动/手动点火、仪器恢复正常运行的功能。分析仪器及其配套装置须具有数据文件自动记录与存储、历史数据查询、再处理等功能。
F.6.1.4 数据采集和处理单元
仪器应可以显示、存储、输出监测数据和报表。
F.6.2 仪器性能指标
F.6.2.1 仪器分析周期
仪器分析周期≤2 min。
F.6.2.2 示值误差
示值误差绝对值≤10%(以碳计)。
F.6.2.3 系统偏差
系统偏差绝对值≤10%(以碳计)。
F.6.2.4 转化效率
使用催化氧化装置把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氧化掉的效率不小于95%。
F.7 分析步骤
F.7.1 仪器校准
F.7.1.1 零点校准
开始测试前,通入零气(除烃空气),校准仪器零点。
F.7.1.2 标准气体校准
将甲烷标准气体通入仪器进行测定,若示值误差符合F.6.2.2的要求,仪器可用;否则需进行标准气体校准,校准方法:将标准气体通入仪器,待示值稳定后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校准,并保存校准数据。校准完毕后再次通入标准气体,示值误差满足F.6.2.2的要求后方可开展监测。
F.7.2 样品的测定
F.7.2.1 有组织排放废气直接测定
1h平均浓度值按照GB/T 16157的要求设置采样位置和采样点位,排放时间大于1h的,以连续1h测试的平均值或在1h内等时间间隔测试3-4次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如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h的,以排放时段内连续测试的平均值或等时间间隔测试2-4次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
任意一次浓度值为任意一次样品分析周期的测定值,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F.7.2.2 无组织排放废气直接测定
按照HJ/T 55的要求设置采样点位。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进行监测,参照F.7.2.1规定对无组织排放废气浓度进行直接测定。
F.8 结果计算和表示
F.8.1 结果计算
若仪器示值以质量浓度表示时,样品中非甲烷总烃的质量浓度ρ(以碳计)为总烃的质量浓度与甲烷质量浓度之差。
若仪器示值以摩尔浓度表示时,样品中总烃或甲烷的质量浓度按照公式(F1)进行计算,样品中非甲烷总烃的质量浓度ρ(以碳计)为总烃的质量浓度与甲烷质量浓度之差。
. (F1)
其中:ρ为总烃或甲烷的质量浓度,mg/m3;
C为总烃或甲烷的摩尔浓度,µmol/mol
F.8.2 结果表示
测定结果的小数点后位数的保留与方法检出限一致,最多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F.9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F.9.1 仪器应按期送国家授权的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校准。
F.9.2 仪器的各组成部分应连接牢固,测定前后应检查气密性。
F.9.3 测试过程应在全气路加热环境下进行,保证样品在仪器管路中无冷凝。
F.9.4 每次测定前后应按照要求测定零气和甲烷标准气体,计算测定的示值误差,并检查仪器的系统偏差,要求符合F.6.2.2和F.6.2.3的要求。
F.9.5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测定前后的零点漂移和标准气体检查,示值误差应符合F.6.2.2的要求。否则,应及时对仪器进行校准维护。
F.9.6 应选择抗负压能力大于排气筒负压的仪器,避免仪器采样流量减少,导致测试结果偏低或无法测出。
F.10 注意事项
F.10.1 测定前应检查输气管路并及时清洁颗粒物过滤装置,防止堵塞气路,必要时更换滤料。
F.10.2 测定前应检查采样管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F.10.3 测定仪应在其规定的环境温度、环境湿度等条件下工作。
F.10.4 污染源排放烟囱或烟道应设置有易于到达的测试平台,有足够的工作空间,安全且便于操作。
F.10.5 测试平台设置在高空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折梯、旋梯或升降梯。
F.10.6 测试现场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G.1 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1所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公式(G1)计算:
Q = Qa + (Qa+1 - Qa)(h - ha) / (ha+1 - ha) (G1)
式中:
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a——对应于排气筒ha的表1所列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a+1——对应于排气筒ha+1的表1所列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h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1所列高度中的最大值,m;
h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1所列高度中的最小值,m。
G.2 某排气筒高度高于表1所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时,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公式(G2)计算:
Q = Qb (h / hb)2 (G2)
式中:
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b——表1所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hb——表1所列排气筒的最高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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