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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0-03-17 15:06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城镇雨污分流雨污分流改造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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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生活小区类

5.2.1 已有雨、污水管道的改造区域,应对照问题清单,对错接、混接和渗漏等问题进行整改修复,不得设置或新增合流制的截污设施;已有合流制截污设施的改造区域,应查清源头,逐一分流后取消。

5.2.2 改造区域内只有一根合流管的,实施改造后应形成雨水和污水两套独立的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原管道能满足使用条件的宜保留做为雨水管使用;

2原管道已不能满足使用条件的必须整体实施改造;

3受客观条件限制,改造区域内无法同时埋设两根管道的,在确保污水收集的情况下,对雨水可采用散排或雨水沟(渠)排放,严禁合流。

5.2.3 无化粪池的小区,宜增设化粪池;对增设条件不足的小区,应在接入市政污水预留井前增加格栅。

5.2.4 屋面雨水管应独立设置并接入室外雨水系统。

5.2.5阳台立管存在被洗衣水等污染的实施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七层及以下)应采用增设独立的雨水立管或污水立管方式,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2 高层住宅(七层以上)应通过增设雨水或污水立管方式,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3阳台污水立管接入地面污水管前宜设置防臭气装置;

4新增雨污水立管不宜使用弯头,使用弯头时不宜使用90°弯头;

5受实际条件限制无法增设立管的,可采用智能雨污分流装置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5.2.6 智能雨污分流装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实际条件限制无法增设立管的宜设立智能雨污分流装置;

2智能雨污分流装置按安装位置的不同可分为立管式、埋地式和集中式三种;

3设置时应优先采用立管式或埋地式智能雨污分流装置,埋地式宜每1幢~2幢房子设置一个;

4受管网标高等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立管式或埋地式雨污分流装置的,可采用集中式雨污分流装置。

5.2.7 垃圾房(清洗点)应进行密闭化改造,垃圾房(清洗点)内四周应设置排水及沉淀过滤设施;无条件改造的露天垃圾堆放点(清洗点),应在设置专用冲洗水收集及沉淀过滤设施的基础上,额外设置防止雨水混入的装置。

5.2.8 空调冷凝水、景观水池水、游泳池整池换水应排入雨水系统。

5.2.9 小区内不应设置露天洗衣台(点)。需要保留的洗衣台(点)时应设置洗衣废水收集设施,并配备防止雨水混入的装置。

5.2.10 对现状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存在缺陷的小区配套公建单位,应单独设置排水系统接入市政管网,并设置相应预处理设施,不得与小区共用管道;对现状已设置排水系统并接入小区排水管道的小区配套公建单位,宜进行分离改造,消除其对小区排水的不利影响。

5.3 工业企业(园区)类

5.3.1 工业园区内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雨、污水收集系统完备,管网布置合理、运行正常。

5.3.2 工业园区内应按规定建成符合要求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持正常运行,使污水达标排放。

5.3.3 有污染的区块应建立初期雨水收集池,受污染的初期雨水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5.3.4 工业园区内应建立独立的污水管网及处理系统,管网无错接、破损等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

5.3.5 工业园区雨污分流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独立的雨污分流系统,且排水管网走向清楚;

2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分质分流、分质处理;

3 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应在车间出口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4 列入水污染源重点排污单位清单的企业,应建设在线监测设施;

5 企业生活污水应统一收集,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6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等重污染企业生产、工艺废水输送管道应实现明管化、地面化,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7 废水排水口应设置规范,并设置标志标牌;

8 具有入海排污口的企业,通过审批后,应开展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5.4 “六小行业”类

5.4.1餐饮业及其他产生油污行业的污水应设置隔油池预处理后进行排放;小餐饮单位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隔油池的,应设置小型油水分离器,餐饮业设置隔油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餐饮废水隔油器》CJ 295-2015。

5.4.2洗车行业应按要求在洗车作业区四周设置截水沟,将废水排入隔油沉淀池经预处理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

5.4.3旅馆、美容美发、洗浴等经营场所产生的污水应经毛发收集井(器)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

5.4.4 隔油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油池内应有拦截固体残渣的装置,并便于清理;

2池内宜设置气浮、加热、过滤等油水分离装置;

3隔油池应设置超越管,超越管管径与进水管管径应相同;

4密闭式隔油池应设置通气管,通气管应单独至室外;

5隔油池设置在设备间时,设备间应有通风排气装置,且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h。

5.4.5 雨污水主管检查井应规范设置防坠网,并吊挂管理制度牌。

5.4.6 毛发收集井(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部应设置不锈钢滤网;

2 底部应设置排污口;

3 应方便更换和清洗。

5.4.7 格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一组或多组相平行的金属栅条与框架组成;

2 应倾斜安装在浸水的渠道或污水井的进口处;

3 涂装应分别涂底漆和面漆,涂层应均匀连续,不应有粗糙不平和漏涂;漆膜不应有针孔、气泡、裂纹、流挂和剥落等缺陷。

5.4.8 化粪池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收集能力宜按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24h~36h进行计算;

2 距生活饮用水水池不得小于10m,距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化粪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净距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基础;

3化粪池格与格、池与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

4化粪池进水口、出水口应设置连接井与进出关、出水管相接;

5化粪池进水口应设导流装置,出水口处及格与格之间应设拦截污泥浮渣的设施;

6化粪池池壁与池底,应防止渗漏;

7 化粪池顶板上应设有人孔和盖板。

5.5 其他类

5.5.1 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实验室废水预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2 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水应经过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

5.5.3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等因素确定,当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下水道时,宜采用一级处理;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或海域时,应采用二级处理。

5.5.4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构筑物与病房、医疗室、住宅应设置卫生防护隔离带。

5.5.5 医疗机构建筑内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应进行单独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5.5.6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排臭系统宜进行除臭、除味处理,处理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规定。

5.5.7 餐饮业及产生油污的行业的污水应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餐饮聚集区各商家出口隔油池后宜统一设管道收集,接入中央隔油池后再接入市政污水管道。

5.5.8小餐饮单位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隔油池的应设置小型油水分离器。

5.5.9餐饮集中区易发生倾倒的区域宜设置集中倾倒点,将产生的污水收集后接入污水系统。

5.5.10宾馆、美容美发、洗浴等经营场所产生的污水应经毛发收集井(器)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

5.5.11 洗车场所应在室内设置冲洗场地,四周设置排水沟收集冲洗污水,经沉淀过滤后接入污水系统;室外洗车场地应在设置专用洗车废水收集及沉淀过滤设施的基础上,额外设置防止雨水混入的装置。

5.5.12 菜场、农贸市场内经营产生的各类污水在进入污水系统应设置格栅、隔油池等预处理设施,避免杂物进入污水系统。

5.5.13 工地排水应实行分质排水,生活污水应设置相应隔油池和化粪池并接入污水管道;施工现场泥浆水必须外运处置,不得排入市政管道;施工基坑水、地下水应经三级沉淀达标后排入雨水管道,严禁直排管道或河道。

5.5.14 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排放的污水应设置专用废水收集及沉淀过滤设施,并设置防止雨水混入的装置。

5.5.15 大型综合体应实行雨、污、废分离,厕所污水与餐饮废水应分系统排放,按照最高秒水量排放要求设置相应的化粪池和隔油池,在接入市政污水井前应加装格栅井。

5.5.16地铁、下穿通道、隧道等既有构筑物的地下渗水排水应排入雨水管道。

5.5.17其他类中涉及的垃圾房(清洗点)、露天洗衣台(点)、空调水、景观水池等排水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

5.6 公共排水设施

5.6.1 公共排水设施改造应根据调查成果,对雨污水管网存在混接、错接、渗漏、破损等问题进行修复改造。

5.6.2 市政设施配套不到位的区域应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污水直排:

1 增设临时雨污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后接入市政排水管网;

2在无法新建临时雨污水管网的情况下,应对合流管道采取临时截污措施,临时截污措施宜采用智能雨污分流装置,减少雨天对污水系统的冲击;

3采用生化池等污水处理措施,水质达标后排放。

5.6.3公共排水设施的雨污分流改造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6 施工与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应选择工艺先进、施工方便、开挖量小的工艺和方法,减少对城市环境和居民出行造成的影响。

6.1.2 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按照标准实施改造的区域、排水户,施工单位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6.1.3 施工应符合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DB33/T 1116-2015的规定。

6.1.4道路部分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规定,排水部分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规定。

6.1.5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雨污分流工程管网分部总图、标明验收范围、验收设施明细量、排水流向和节点井位置等。

6.1.6 验收应对照调查问题清单,检查问题点位是否整改到位。

6.1.7建设单位应在污水管道接入节点井前后拍摄对比照片,并编辑说明。

6.1.8 雨污分流施工遇到重要构筑物时应制定保护方案,确保不对现有设施造成结构损坏。

6.1.9新建的雨污水管道应对其接口、轴线、高程和质量作为重点项目进行验收记录。

6.1.10合流制管道雨污分流后应对保留下的管道进行排水管网清疏、沟通和改造,并进行井下CCTV影像检测,确保原管道能满足雨水(或污水)的使用功能需求。

6.1.11 雨污分流后应对雨水管道的出水口进行改造,确保出水口排水通畅,避免出水口的溢流现象。

6.1.12 验收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技术报告及相关测绘图纸资料;

2建设方案;

3项目工程设计、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监理等相关档案资料;

4排水户环境影响评估审批、排水许可证相关资料;

5长效管理机制材料。

6.2 施工

6.2.1施工现场应配备安全帽、安全网和安全带等安全设施。

6.2.2施工现场竖向安全防护宜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建筑物外立面竖向安全防护不应采用安全平网或安全立网。

6.2.3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应挂设相关的安全标志等,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的规定。

6.2.4进行立管分流工程改造的居民住宅应统一规划,按组团分布实施,未实施工程区域应特别说明留档。

6.2.5施工工地四周宜设置不低于1.8m高度的硬质围挡,围挡下方设置0.2m高度的防溢座,施工工地进出口应设置硬化道路。

6.2.6幢间道路较为宽敞且存在高空机械作业施工面时应采用登高车作业对立管进行施工。

6.2.7幢间道路较窄或绿化较多,建筑周围大型乔木较多无法机械施工时应采用脚手架作业方式对立管进行施工。

6.2.8改造中建筑立管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进行整合,减少建筑立管数量和管线的占用空间,提升建筑美观度。

6.2.9施工场地内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出口处设置清洗槽和过滤网,施工及清洗车辆污水进入沉淀池,未经沉淀处理的污水不应直接进入城市排水系统。

6.2.10雨污水管道开挖工程完工后应在五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在七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地面原状。

6.2.11 管道施工完成后应对管材的质量、接头进行检查,并进行CCTV检测和闭水试验。

6.2.12检查井施工时应按照图纸及规范要求,内外面进行粉刷,确保粉刷厚度及粉刷面规整。

6.2.13施工区域路面应进行洒水处理,抑制扬尘,降低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2.14工程结束后应对施工期间路面及绿化被破坏的区域进行恢复。

6.2.15雨污分流改造完成后,应对新增雨水立管喷绘“雨水立管严禁污水接入”的字样。其他雨污水立管应分别喷绘“雨水”、“污水”字样;地面雨污水检查井边应分别采用不锈钢或喷绘方式标注“雨、污”或“Y、W”及走向标志。

6.2.16智能雨污分流装置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安装位置、设备节点要求、雨量计和智能控制柜的安装等因素。

6.3 验收

I生活小区类

6.3.1涉及阳台立管改造的,立管连接件应设置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美观,连接部位无扭曲、变形。

6.3.2智能雨污分流装置应符合远程智能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要求。

6.3.3生活小区及配套公建单位相关油水分离器、隔油池、毛发收集井(器)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应设置到位。

6.3.4雨污水立管及地面管网标识走向清晰,与实际相符。

6.3.5晴天时,生活小区雨水口不应有污水排出。

6.3.6生活小区物业应落实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出具日常排水设施养护记录。

II工业企业(园区)类

6.3.7工业企业(园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6.3.8污水排水的水质应符合排水纳管和环保的要求。

6.3.9工业企业(园区)应办理排污和排水许可审批,并出具相关许可证。

6.3.10工业企业(园区)管理部门应落实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出具日常排水设施养护记录。

III“六小行业”类

6.3.11“六小行业”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设置到位,并定期清疏养护。

6.3.12营业场所应办理排水许可审批并出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水质应达到排水纳管的要求。

6.3.13营业场所应落实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出具日常排水设施养护记录。

IV其他类

6.3.14内部排水管网图与现场实际相符,雨污分流到位。

6.3.15相关污水预处理设施应设置到位,并定期清疏养护,排水水质应达到排水纳管的要求。

6.3.16晴天时,其他类单位的雨水口不应有污水排出。

6.3.17单位应办理排水许可审批并出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6.3.18单位应落实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出具日常排水设施养护记录。

7 运行维护与评价

7.0.1 环保、排水和城管等部门应加强规范排水宣传,建立排水管理、养护、执法“三合一”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并查处违章排水行为。

7.0.2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雨污分流”档案管理制度,对排水户分类建档,实现排水户档案的精细化、系统化、信息化和智慧化管理。

7.0.3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关年度养护计划和月度养护计划,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和雨污分流检查工作。

7.0.4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设有专门的排水设施养护队伍,配备专业养护人员和设备。

7.0.5日常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 68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7.0.6排水管渠应定期检查和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

7.0.7各类排水户应建立排水设施养护制度,落实定期巡查、维护、整改机制,有完整详细的日常巡查、养护和整改记录。

7.0.8各类排水户应建立各类应急预案,加强重点区域安全保障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7.0.9片区内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后应无漏接、错接、混流现象,污水总管与市政道路污水管接口正确。

7.0.10验收时发现雨污分流设施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应当场出具整改意见并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成。

7.0.11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完成后,管理单位应对排水户的基础工作、项目建设、设施运维和整治效果进行评价。

7.0.12 评价过程中排水户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限期整改,期限后排放仍不达标的应收回排水许可证并停业整顿。

7.0.12验收结果应按各类排水户验收评分细则的评定要求分三个等级,验收评分细则见附录G。总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80分~90分为合格,90分及以上为优秀。

7.0.13排水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镇应根据雨污分流验收评定结果由出具评定牌,并在排水单位醒目位置张贴。评定牌样式可参照附录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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