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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2020-03-18 09:14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物化学纤维工业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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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发布《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浙江省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执行。各地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纤维(不含无机纤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化学纤维工业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Z/T 300.86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6部分:乙二醇

GBZ/T 300.103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03部分:丙酮、丁酮和甲基异丁基甲酮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76 环境空气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油烟和油雾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93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纤维 chemical fibers

用天然或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经化学加工制得的纤维,涵盖GB/T 4754-2017中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包括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C281)、合成纤维制造(C282)和生物基材料制造(C283)。

按照生产原料一般可分为人造纤维(再生纤维和无机纤维)和合成纤维。

3.2

再生纤维 regenerated fibers

以天然产物(纤维素、蛋白质等)为原料,经纺丝过程制成的化学纤维。包括再生纤维素纤维、再生蛋白质纤维。

3.3

无机纤维 inorganic fibers

以矿物质等为原料制成的纤维。

3.4

合成纤维 synthetic fibers

以石油、天然气及煤等产品为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式制成单体,聚合后经纺丝加工制成的纤维。

3.5

生物基化学纤维 bio-based fibers

以生物质为原料或含有生物质来源单体的聚合物所制成的纤维。

3.6

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 recycled fibers

采用回收的废旧聚合物材料和废旧纺织材料加工制成的纤维。

3.7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8

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过程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9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10

工艺废气 process vents

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包括原液制备、酸片生产、丝束生产、聚合、纺丝(精练)、酸站、溶剂回收、后处理等。

3.11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产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

3.13

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4

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5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指含苯的单环芳烃,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以及苯乙烯浓度的算术之和。

3.16

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7

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年□□月□□日起工艺废气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工艺废气执行表1和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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