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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
当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我市污染特征及专家咨询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总体要求。
(1)各区县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2)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需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应急运输等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各相关企业应当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4.3.2分级响应措施。
本预案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强制性污染物减排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4.3.2.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预警期间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以上。具体措施包括:
全市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及运输管控措施,未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市基础排放清单中的涉气企业停产;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禁止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3.2.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必要时可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具体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预警期间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以上。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具体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4.3.2.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具体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条件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预警期间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30%以上。
至少执行Ⅱ级应急响应具体措施。
4.4 响应终止。
当预警解除生效后,响应措施自动终止。
5 区域应急联动
依托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在省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周边地市协作,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与周边地市开展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在收到长三角区域或省级预警信息后,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按要求升级或解除预警,并将应对信息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确保专家咨询组、监测预报组、信息宣传组、督导考核组人员配备到位。各区县政府应成立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6.2 制度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本部门专项方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明确责任。
6.3 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加大投入力度,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4 物资保障。
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5 能力保障。
着力加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设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业务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搭建重污染天气数据中心,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动态更新数据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预测预报平台、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6.6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网络,确保应急信息快速有效传输,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动态更新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7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7 督查考核
督导考核组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对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期间,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和企业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预警解除后2个自然日内,将整个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预警解除后3个自然日内,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省级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本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本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其它预案(方案)的完备性,并将评估结果函告省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预案(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培训。
为保证相关职能部门的应急能力,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应急培训,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企业针对本预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和"一厂一策"等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接警及上报程序、应急响应流程、应急措施落实等。
9.2 预案演练。
演练由市指挥部组织,针对事先设置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通过实际决策、行动和操作,完成真实应急响应过程,从而检验和提高相关人员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等应急能力。对演练暴露出来的不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改进任务表,按规定时间对改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9.3 预案修订。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1)市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各区县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电力、钢铁、水泥、玻璃、铸造、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的"一厂一策",需通过经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专家评审;其他企业的"一厂一策"由所在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现场核定。
各区县结合实际,可在本辖区应急预案中明确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的培训、演练和社会公开等内容。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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