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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
(一)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和公交都市,加快推进公交、出租、机场、邮政、铁路货场、轻型物流和营运车辆等清洁能源利用工作。牵头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和错峰运输工作。
(二)对柴油货车等职责范围内机动车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及车辆运输的污染防治和管理。协调省有关单位实施高速公路及交通干线生态保护与修复、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等工作。
(三)负责交通运输领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船舶与码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省有关单位实施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工作。
(四)加强对危险货物(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企业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处置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五)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运类黄标车淘汰工作。负责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汽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持久性挥发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水务部门
(一)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釆区综合治理。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用水统筹保障。指导乡镇供水工作。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三)负责生态用水调度工作,加强河流、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四)负责全市水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组织落实河湖长制工作和全市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在城乡管理部门完成黑臭水体污染治理后,做好河道管建工作。
(五)负责兰村泉域和晋祠泉域等保护工作。
(六)负责农业灌溉退水管理工作,推广农业高效、节水灌溉,确保农业灌溉退水不进入河流水体。
(七)对组织编制的水利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禁对违法企业擅自供水。
(八)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监管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水质预测预警等工作,严防水污染事件,确保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
(一)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对组织编制的农业、畜牧业等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制定并实施农业资源区划,调整种植业结构和布局,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牵头负责外来物种管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污染;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处置工作,推广扶持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相关产业发展,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
(五)负责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防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污染环境。
(六)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农田大棚、温室的清洁能源利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门
(一)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汽车与回收及成品油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做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监督实施油品升级工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负责企业自备油库油品质量抽检。配合开展黑加油站整治。
(三)负责加油站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
(一)组织动员作家、艺术家等文化界人士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文艺创作力度,丰富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文化作品。
(二)开展以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为主题的生态环境文化活动。鼓励将绿色生活方式植入各类文化产品,利用广播电视、戏曲、音乐等形式传播绿色生活知识和方法。
(三)督促各旅游景区开展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对组织编制的旅游等重大规划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生态环境管理,防治大气、污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卫生健康部门
(一)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城市供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参与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二)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主要内容,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集中处置以及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用辐射设施管理,做好辐射安全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受伤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四)开展生态环境与健康监测和调查及风险评估、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研究等工作,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
第二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危化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搬迁过程中污染防治监管。
(二)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章行为,督促工矿商贸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
(三)加强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隐患,推进尾矿库的环境整治。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门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开展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的离任审计,配合做好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一)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二)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做好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
(三)督促指导和协调所监管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按政府要求完成关停、搬迁及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
(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应列入质量奖审核指标。
(二)充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生态环境信息,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市场监管内容;配合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对申请检定和送检的生态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计量检定工作。
(三)负责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与商务部门共同负责企业自备油库油品质量抽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并倒查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来源,情节严重的,移送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持续开展黑加油站整治,坚决取缔黑加油站,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四)负责流通领域散煤质量监督,对散煤销售企业的散煤质量进行抽检,严格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要求的民用散煤。
(五)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标准产品的行为。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六)负责清洁取暖“煤改电”等特种设备锅炉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引导制定洁净煤及配套炉具等产品质量技术的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进行自我公开声明;负责实施流通、使用领域洁净煤和原煤质量监督抽查,为各县(市、区)开展委托检测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
(七)督促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实施过期、失效药品安全处置,杜绝二次污染。
第三十二条 统计部门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按照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定期公布。
(二)依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统计。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生态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第三十三条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一)在审批规划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负责“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
(三)按规定权限办理生态环境审批或行政许可事项。
(四)负责核发排水许可证。
(五)在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六)对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吊销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认定选址不当的餐饮业,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依法采集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信息。
(七)对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企业或经营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注册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噪声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三十四条 信访部门
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生态环境诉求,把生态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疏导无理缠访闹访。
第三十五条 金融管理部门
(一)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严格管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信贷。
(二)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三)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领域。
第三十六条能源部门
(一)负责指导能源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煤矿煤矸石合理处置。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监管能源行业节能降耗和资源节约工作。组织开展煤炭消费减量工作。
(二)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为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做好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用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牵头组织开展清洁取暖工作,制定和完善清洁取暖支持政策,组织协调清洁取暖各成员单位做好方案制定、实施、调度、统计汇总和通报工作。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中的“煤改电”工作,并协调电网公司做好配套电网增容改造工程;配合发展改革部门抓好天然气储气设施和调峰能力建设。
(四)指导县(市、区)选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清洁取暖技术路径,推进清洁取暖工作。
(五)牵头做好民用洁净燃料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
(一)负责本部门工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治理。
(二)负责市直管公房修缮和拆迁改造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三)监督检查棚户区改造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园林部门
(一)拟订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指导实施,加大公园、游园、街道、社区的林木、草地、花卉的建设力度,提高建城区绿化率。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
(二)负责城市绿地的建设管理工作,划定城市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化用地绿线控制范围并实施管理。
(三)负责直管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和其他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监管。
(四)负责园林保护及园林绿化执法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园噪声监管工作。
(五)组织实施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税务部门
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大力扶持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企业及产品研发、生产,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十条 气象部门
配合、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大气环境监测、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
第四十一条 供电部门
(一)加强供电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行政决定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配合执法部门对各类违法建设项目、违法排污企业,采取不予供电、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等强制措施。对违规供电行为进行查处。
(二)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政策,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三)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章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四十二条 负责对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公职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实施监督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开展审查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各级审判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充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审判职能,建立与公安、检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司法协调机制,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和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促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一)依法受理和审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支持生态环境等执法部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依法受理和审查环境非诉行政案件。
(二)加强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民事案件指导,严格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环境污染者的民事责任,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及环境权益。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使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对公共生态环境损失承担责任。
第八章 各级检察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四十四条 负责涉嫌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监督工作,加强查办涉嫌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指导监督,加强适用行政拘留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法律监督,促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严厉打击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
(一)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二)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予以督促纠正。加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法律监督,促进规范执法。
(三)预防和惩处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
第九章 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四十五条督促指导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健全和配备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相应的工作经费,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一)组织宣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生态环境权益,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
(二)对辖区排污企业、生态环境、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生态修复等方面实施监管。实施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整治,秸秆禁烧,树叶、杂草、垃圾禁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全面开展区域内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三)定期巡查辖区内污染源,协助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四)协助做好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五)指导村(社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章 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六条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应将生态环境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并建立生态环境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及环保目标完成情况,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和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督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情况,是考核、评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发生生态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八条上级党委、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半年跟踪落实和年度考核)。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可实行区域或企业限批,督促其限期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对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法实施区域限批。
第四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生态环境职责、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各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督查工作职责落实。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外,还应认真落实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本规定明确的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和西山示范区可参照本规定,对本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作出相应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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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消息:经河北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2个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于3月10日至4月3日分别对石家庄市、邢台市开展第三轮第四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河北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公告根据工作安排,河北省第一生态环境
泰安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序号五十三)已完成整改,根据《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鲁环督改办〔2022〕8号)要求,现将任务整改情况进行公示。一、整改任务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山东省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非法填埋倾倒案件仍呈高发态势。潍坊昌邑市2011年
2025年3月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北大厅举行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场“部长通道”集中采访活动,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参加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黄部长您好,这些年来,大家有一个明显的感受,就是天更蓝了、水更清了,我们身边的环境越来越好了。我想请问黄部长,去年的环保
3月5日9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一年来,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深入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荒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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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上午,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会议大厦开幕。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毅峰接受记者采访表示,2025年是深入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一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锚定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要以改革创新思维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日前,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详情如下:武环〔2025〕25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已经2025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2月2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文件提出,全省长江、汉江干流水质总体为优,丹江口水库持续保持Ⅱ类,全省地表水省控断面(水域)优良比例达到91.7%,基本消除劣Ⅴ类断面。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Ⅴ类水质比例
2025年六五环境日的主题为“美丽中国我先行”,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展示全国各地推进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的实践成果并倡议社会公众积极行动,投身美丽中国建设。在生态环境部2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介绍了这一情况。每年6月5日是环境日。裴晓菲介绍,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我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进行公开:一、总体工作情况2024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市委书记专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部署生态
2月19日上午,山东环保集团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丁振波,华能山东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黄涛出席签约仪式,双方围绕全面深化战略合作进行深入交流。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曾繁领,华能山东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晓明代表双方签署协议。丁振波对黄
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3月4日下午3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开幕会上,与会全国政协委员审议通过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程,听取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围绕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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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文件提出,全省长江、汉江干流水质总体为优,丹江口水库持续保持Ⅱ类,全省地表水省控断面(水域)优良比例达到91.7%,基本消除劣Ⅴ类断面。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Ⅴ类水质比例
近日,《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内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举措。到2027年,美丽陕西建设成效显著;到2035年,建设目标基本实现。详情如下: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推进美丽北京建设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5年行动计划》。《计划》共包括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生态保护行动,共五个部分、108项措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美丽北京建设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5年行动计划》
2月7日,2025年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南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两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2024年工作,深刻分
近期,地方两会相继召开,明确今年重点工作任务。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和“十五五”规划谋划之年,各地政府工作报告内容备受关注。北极星对已发布的31个省份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进行汇总发现,多地将环保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其中生态环境出现116次,绿色低碳55次,环保出现45次,空气质量36次
日前,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四川建设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到2027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升,绿色低碳经济持续壮大,城乡环境更加宜居,多彩人文之韵充分彰显,巴山蜀水更加秀美安澜,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更加牢固,美丽四川建设成效显著。到2035年,美丽四川基
1月20日,生态环境部举行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以下是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最新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现场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一、《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印发实施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
2月9日,在侯村新建飞灰填埋区及封场工程现场,工人们正在进行飞灰吊装转运工作,施工秩序井然,项目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协调,保障施工高效有序开展,这标志着这一太原城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置项目已全面复工。太原生活垃圾告别填埋早在2023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时任省住房和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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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焦炭生产国和消费国,产业规模庞大,焦化企业众多。随着环保政策的日益严格,高质量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已迫在眉睫。同时,智能化、自动化水平的提升也已成为焦化行业升级的重要方向。为了加快推进焦化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和智能管控转型,积极响应国家
近日,太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艳伟,注册资本2.75亿元,经营范围包含:城市绿化管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新型膜材料销售;公共事业管理服务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碧水源等共同持股。
12月2日,太原重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将控股的风电类公司股权(包括太原重工持有的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39.782%股权、太原重工持有的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整体出售给公司控股股东太重集团,出
2024年,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以执法大练兵为抓手,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全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全面优化执法方式,不断增强执法效能,立足执法普法,服务企业,将科技执法、非现场执法、包容审慎执法贯彻到日常执法工作中,重点查办了环境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
2024年,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以执法大练兵为抓手,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全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全面优化执法方式,不断增强执法效能,立足执法普法,服务企业,将科技执法、非现场执法、包容审慎执法贯彻到日常执法工作中,重点查办了环境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
秋冬季,既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也是太原打响“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攻坚期。近日,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对外发布《太原市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小编为您划重点。工作目标在完成国家、省下达的2024年度大气环境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2024年10—12月PM2.5浓度控制在4
近日,山西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了山西太原市龙城污水处理厂工程特许经营项目中标公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组成的联合体中标该项目,中标处理单价2.3元/吨,项目总投资超16亿元。太原市龙城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BOT模式实施,特许经营期限40年,其中建设期1.5年,运营期38.5年。项目处理
近日,中国市政华北院第二设计研究院在太原地区再传佳音,继“汾东污水处理厂水质提升工程”“晋阳污水处理厂一期水质提升工程”“城南污水处理厂水质提升工程”之后,成功中标太原市龙城污水处理厂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本项目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城西居委会,设计规模20万m/d,采用全地下布置形式,配套进
11月1日,山西太原市龙城污水处理厂工程特许经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牵头人)、黑龙江碧水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员)、碧水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成员),投标报价2.3元/立方米。该项目合同估算价16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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