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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发布 7月1日起施行

2020-04-08 14:31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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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原则。

3.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以县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分步实施。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利用与排放的关系。

3.0.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具备运维废弃物处理、应急处理及县域监管平台等配套设施。

3.0.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可采用集中处理、单户处理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3.0.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优先解决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对人居环境影响大和受益户 100 户及以上的设施问题。

3.0.6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项目宜采用设计、施工和运维的总承包模式。

3.0.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项目应与其他建设项目相互衔接,减少重复投资和建设。

3.0.8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前应全面调查、评估诊断,评估诊断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要求,综合考虑进出水水质、设施质量、功能和运维管理等因素,并应出具评估报告。

3.0.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诊断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3.0.10 农村近三年内规划整村拆迁或具备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条件时,可维持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适时拆除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3.0.11 对农户进行接户改造时,应充分考虑该农户污水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行应接尽接。当农户年累计居住时间不足 60 天,且居住期内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时,可不进行接户改造。

4 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区域规划、村民生产生活习惯、人口流动、自然环境、地形地貌、经济发展、施工条件和运维水平等因素。

4.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户内处理设施与公共管道应通过接户井连接。

4.1.3 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严禁雨水流入污水处理设施。

4.1.4 厕所污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化粪池;农户厨房出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厨房清扫井;农家乐、民宿、餐饮等含油废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隔油池(器);美容美发、洗浴等洗涤废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毛发聚集井(器)。

4.1.5 有建设条件的公共管道可采用共同沟。

4.1.6 县域范围内的检查井井盖应形式、规格统一,符合国家标准且有相应标识。

4.1.7 处理终端选址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村庄发展规划和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4.1.8 集中处理终端和户用处理设备前端应设置格栅井和调节池等预处理工艺单元。

4.1.9 深度超过 1.2m 的构筑物、罐(箱)体的检查(修)口及检查井应设置防坠装置。

4.1.10 严禁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接入户用处理设备。

4.1.1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应考虑二次污染的控制,并采取除臭和降噪措施。

4.1.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冬季低温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4.1.1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采用列入建设领域推广使用目录的新技术和设备。

4.2 设计水量

4.2.1 设计水量应确定不同来源、不同水质的污水量,并考虑村庄人口及经济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水量变化系数。

4.2.2 设计水量可不计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 60 天的农户。

4.2.3 设计水量宜根据调查、实测确定。当无法获得调查、实测数据时,可采用用水定额计算,宜取用水量的 70%~90%,各行业用水定额可按附录 A 执行。

4.3 设计水质

4.3.1 设计水质应根据实地调查、取样检测和综合分析确定,应充分考虑非农村生活污水对水质的影响。当无实际检测值时,可按表 4.3.1 的数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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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应按现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的相关标准执行,并符合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

4.3.3 出水用于灌溉、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出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4 户内处理设施

I 户内管道

4.4.1 室内管道宜采用厕所污水和生活杂排水分流的排水系统。户内管道布置应遵循接管短、弯头少、排水通畅、便于维护、外观整洁的原则。

4.4.2 户内管道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有关规定执行,宜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或球墨铸铁管。

4.4.3 室内排水器具应设置室内存水弯,水封高度不应小于 50mm。

4.4.4 农户厨房洗涤池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 DN50,农家乐、民宿、餐饮厨房洗涤池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 DN75,卫生间粪便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 DN100。化粪池、隔油池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 DN100,坡度不宜小于 1%。

4.4.5 普通农户接户井前的室外管道在交汇、转弯、跌落、管径改变及直线管段大于 20m 时,应设置检查井或检查口。

4.4.6 室外裸露的塑料管应采取防冻、防晒、防撞等防护措施,并应符合周边环境及景观的要求。

II 化粪池

4.4.7 化粪池宜用于处理厕所污水,生活杂排水不得排入化粪池。

4.4.8 化粪池应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充分考虑出租户、民宿等流动人口,设计停留时间不宜小于 12h,清掏周期宜 3 个月~12 个月,其他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 19379 的有关规定执行。

4.4.9 化粪池宜采用成品。非成品的宜优先选用钢筋混凝土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进行防渗处理,不得使用漏底化粪池。

4.4.10 化粪池应设置检查口、透气管,并应采取防臭、防爆和防坠措施。

4.4.11 车行道下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化粪池,顶部应进行加固处理,并采用重型双层井盖及盖座;非车行道下时,可采用轻型双层井盖及井座。

III 隔油池

4.4.12 隔油池可采用预制化成品隔油池或砖砌、混凝土隔油池,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隔油提升一体化设备。

4.4.13 隔油池的设计应综合考虑污水排放特征、含油废水量、水力停留时间、池内水流流速、池内有效容积等因素,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有关规定执行。

4.4.14 隔油池盖板不得封闭,隔油池应具备通气和清渣功能,便于检查和维护。

4.4.15 隔油池的设置应遵循就近、方便清运和管理的原则。

IV 厨房清扫井

4.4.16 厨房废水应通过厨房清扫井后进入接户井,厨房清扫井应有拦渣、隔油和沉砂的功能。

4.4.17 厨房清扫井宜选用塑料成品井,圆形清扫井直径不宜小于 300mm,方形清扫井尺寸不宜小于 300mm×300mm。

4.4.18 厨房清扫井的设置应遵循就近、方便清掏和维护的原则。

4.4.19 厨房清扫井应便于清掏,宜选用双层井盖,并有“厨房清扫井”字样。

4.5 接户井

4.5.1 接户井宜选用预制化成品。

4.5.2 接户井宜设置细格栅,格栅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格栅的栅距不应大于10mm。

4.5.3 接户井的设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检查井的有关规定执行,规格宜按实际功能要求选择。

4.5.4 接户井应便于清掏,宜选用双层井盖,并有“接户井”字样。

4.6 公共管道系统

I 公共管道

4.6.1 公共管道应根据地形标高、排水流向,按照接管短、埋深合理的原则布置。

4.6.2 公共管道应采用安全可靠、水力条件好、耐腐蚀且基础简单、接口方便、施工快捷的管材。位于车行道下塑料管材的环刚度不应小于 8.0kN/m2,位于非车行道、绿化带、庭院内塑料管材的环刚度不应小于 4.0kN/m2。对于直径大于(含)500mm 的长距离公共管道宜选用钢筋混凝土管。

4.6.3 公共管道位于车行道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0.7m,位于非车行道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0.4m。

4.6.4 公共管道的管径不应小于 DN200。

4.6.5 农村生活污水对不能重力自流排出的,应设提升设施或真空收集系统。提升设施的技术要求应按本规程第 4.6.14~4.6.22 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4.6.6 在过河、架空路段可设置倒虹管或架空管,倒虹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管或 PE 管;架空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管,并采取防护措施。

4.6.7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材、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等确定,对地基松软、不均匀沉降或易冲刷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4.6.8 公共管道的其他设计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的有关规定执行。

II 检查井

4.6.9 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跌落处、管径或坡度改变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置检查井。

4.6.10 检查井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小区排水用塑料检查井》CJ/T 233、《建筑小区塑料排水检查井》GJBT-1043、《市政排水用塑料检查井》CJ/T 326、 《污水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 26081 和《混凝土检查井国标图集》12S522 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4.6.11 检查井可选用塑料检查井、砖砌检查井、预制混凝土检查井或球墨铸铁检查井。非车行道下且直径小于 700mm 的检查井,宜选用塑料成品井。

4.6.12 检查井宜选用双层密闭井盖,车行道上检查井井盖应采用承重型井盖。

4.6.13 检查井宜为流槽井,倒虹管或泵站前应设置沉砂井,对出户端无法设置化粪池的,应采用流槽井。

III 提升设施

4.6.14 农村生活污水无法重力自流时,应设置户用提升装置或提升泵站(井)。提升泵站(井)宜选用一体化预制泵站。

4.6.15 泵站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CJJ/T 285 和《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 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4.6.16 设计提升水质应满足:pH 为 6~10,温度≤40℃;对不满足条件的应增加提升泵站(井)的防护措施。

4.6.17 提升泵站(井)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单台水泵 5min 的出水量,且水泵在 1h 内启动次数不宜超过 6 次。

4.6.18 提升泵站(井)应设置就地液位显示装置,提升泵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启停功能,应配置备用污水泵。

4.6.19 提升泵站(井)处理能力 100t/d 及以上的,应具备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宜实现远程监测和控制。

4.6.20 提升泵站(井)应设置方便安装检修的检查口和方便清理的清扫口。

4.6.21 埋地安装的预制泵站顶部检修口或泵站管理间的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 0.2m~0.3m,应高于设计洪水位 0.5m 以上。

4.6.22 泵站的选址应满足规划、消防、防洪和环保等要求。

4.7 集中处理终端

I 预处理

4.7.1 格栅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格栅井应设置在调节池前。

2 格栅井宽度不宜小于 0.5m;宜按迎水流方向设置粗、细 2 道格栅,粗格栅间距宜为 16mm~25mm,细格栅间距宜为 1.5mm~10mm;格栅应采用 SUS304不锈钢等耐腐蚀材质制作;宜选用成品格栅。

3 设计规模 200t/d 及以上的污水处理终端应设置机械格栅。

4 格栅倾斜角度宜为 60°,格栅顶标高应高于设计水位 0.2m 且距离盖板应小于 0.3m。

5 格栅井应设置活动检修盖板,便于清理和维护。

4.7.2 调节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节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污水水质、水量变化确定,有效停留时间不宜小于 12h,宜设置均质搅拌装置。

2 调节池中的提升泵(组)应按终端处理能力计算流量,宜设置提升泵防堵塞装置。

3 调节池宜为地下式,可与集中隔油池、集中沉砂池合建,应设置检修口和清淤排泥设施。

4.7.3 其他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宿、农家乐、餐饮等集中的村庄宜设置集中隔油池,集中隔油池应按本规程第 4.4.12~4.4.15 条的规定执行。

2 特色农产品生产集中的村庄宜设置集中沉砂池,且具有集砂斗,抽砂孔或排砂管。

II 污水处理技术

4.7.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选用适用处理技术。污水处理技术主要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生态处理和消毒。

4.7.5 化学需氧量(CODCr)可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去除,也可通过厌氧生物处理和缺氧反硝化等方式部分去除。

4.7.6 氨氮可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去除。有总氮去除要求的还应设置硝化液回流和缺氧反硝化区。

4.7.7 生物除磷应设置活性污泥厌氧和好氧区,应设置污泥回流和剩余污泥排出。化学除磷可采用絮凝沉淀和除磷滤料等方式去除。

4.7.8 悬浮物(SS)可通过沉淀或过滤去除。

4.7.9 粪大肠菌群可采用消毒处理,也可通过絮凝沉淀、过滤和生化处理部分去除。

4.7.10 动植物油可采用隔油分离去除。

III 污水处理工艺

4.7.11 厌氧生物膜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厌氧生物膜池仅作为农村生活污水的预处理,不宜单独使用。

2 厌氧生物膜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 2d~5d。

3 厌氧生物膜池应保证微生物膜与污水充分接触,结构上可采用分格折流式,或设置机械搅拌。

4 厌氧生物膜池填料填装高度不宜小于池深的 2/3,可采用悬浮或悬挂填料。

5 厌氧生物膜池宜设置底部排泥管或定期抽吸排泥,排泥间隔时间宜为 3个月~12 个月。

6 厌氧生物膜池应采取防渗和防爆措施。

7 厌氧生物膜池宜用于处理规模小、进水浓度较低、供电不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7.12 生物接触氧化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接触氧化池单独使用可去除 CODCr 和氨氮,与缺氧池组合可去除总氮。

2 生物接触氧化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 4h~16h。当与缺氧池组合去除总氮时,缺氧区水力停留时间宜取 0.5h~3h,回流比宜取 100%~300%。

3 生物接触氧化池进水应防止短流,进水端宜设导流槽,导流槽与接触氧化池之间应用导流墙分隔。

4 生物接触氧化池内悬挂式填料填充率宜取 50%~80%,悬浮式填料填充率宜取 20%~50%。

5 生物接触氧化池供气量的最小气水比不宜小于 2:1,最大气水比不宜超过20:1。

6 生物接触氧化池底部应设置排泥和放空装置。

7 生物接触氧化池宜用于处理规模较小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7.13 活性污泥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性污泥法可采用厌氧、缺氧和好氧模式,可分为连续流和序批式运行方式。

2 活性污泥法好氧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 8h~12h,污泥浓度宜取2.0g/L~4.5g/L,需氧量(O2/BOD5)宜取 1.1kg/kg~1.8kg/kg。

3 活性污泥法脱氮处理工艺应联合缺氧池和好氧池。缺氧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 2h~4h,污泥浓度宜取 2.0g/L~4.5g/L,混合液回流比宜取 100%~400%。

4 活性污泥法脱氮除磷处理工艺应联合厌氧池、缺氧池和好氧池。厌氧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 1h~2h,污泥浓度宜取 2.0g/L~4.5g/L,污泥回流比宜取40%~100%。应进行处理系统的剩余污泥排放。

5 活性污泥法应保证活性污泥与污水充分接触,厌氧池和缺氧池宜设置机械搅拌。

6 活性污泥法池底部应设置排泥和放空装置。

7 活性污泥法宜设置污泥浓缩、储存池。

8 活性污泥法宜用于处理规模大、运维水平高、征地困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7.14 人工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湿地不应单独使用,宜联合生物预处理,严格控制进水水质。

2 人工湿地宜采用潜流人工湿地,当处理量大于等于 300m³/d 时,与居民区的距离应大于 300m。

3 人工湿地的设计参数应通过试验或按相似条件下人工湿地的运行经验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也可按表 4.7.14-1 的数值确定,并应对相应的污染物表面负荷和水力负荷进行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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