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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发布 7月1日起施行

2020-04-08 14:31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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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表面流人工湿地的长宽比宜大于 3:1;水平潜流人工湿地的长宽比宜为3:1~10:1;垂直潜流人工湿地的长宽比宜为 1:1~3:1。

5 人工湿地填料层的设计应通过试验或相似经验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也可按表 4.7.14-2 的数值确定。人工湿地填料可采用石灰石、火山岩、沸石、陶粒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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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工湿地中特殊性功能填料可采用模块化方式填充,以方便更换。

7 人工湿地的进出水系统,应保证配水和集水的均匀性,底部应设置放空装置。

8 人工湿地植物宜选择耐水、耐寒、去污能力强、输氧能力强、抗病虫害、易于管理、景观效果好的本土植物。

9 人工湿地应便于定期清淤和收割湿地植物。

10 人工湿地宜用于征地容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7.15 化学除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除磷的药剂种类、投加量宜通过试验确定。采用铝盐或铁盐为絮凝剂时,宜按照铝或铁与污水总磷的摩尔比为 1.5~3 进行投加。

2 化学除磷宜采用快速混合方式,混合时间宜为 10s~30s,可采用机械、水力或空气混合或搅拌。

3 化学除磷应计算产生的污泥量并考虑污泥的处理处置方式。

4 化学除磷的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腐措施,宜采用 PVC-U 或 PE 管材。

5 化学除磷宜用于生物处理和生态处理出水总磷仍不达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7.16 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控制粪大肠菌群指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具备消毒功能,没有控制粪大肠菌群指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具备加装消毒设施的空间与能力。

2 消毒可选用紫外线消毒和氯消毒。设计参数宜通过试验或相似经验确定。

3 当采用紫外线消毒时,紫外线剂量宜为 15mJ/cm2~22mJ/c㎡,处理水回用宜为 24mJ/c㎡~30mJ/c㎡。紫外线灯管前后的渠长不应小于 1m,水深应满足灯管的淹没要求。

4 当采用氯消毒时,加氯量宜为 6mg/L~15mg/L,污水再生利用的加氯量按卫生学指标和余氯量确定。污水与氯的接触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5 污水处理设施应具备重大疫情期间增强应急防控消毒的处理能力。

IV 污水处理组合工艺

4.7.1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根据排放要求、排放去向、处理规模、基础条件等选择技术成熟、稳定达标、运维简便、运行安全的组合工艺。

4.7.18 农村生活污水应通过预处理后进入集中处理终端处理。集中处理终端出水应根据排放要求设置消毒。

4.7.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达到现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 的一级排放标准时,可按图 4.7.19 的工艺组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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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达到现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 的二级排放标准时,可按图 4.7.20 的工艺组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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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出水井

4.7.2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设置出水井。

4.7.22 出水井应满足排水通畅、标志明显、采样方便、可运维管理的要求。

VI 附属设施

4.7.23 附属设施宜包括流量计、监控、水质检测设备、标识牌、电气控制柜、设备房、防坠网、护栏、景观绿化、便道等。

4.7.24 应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日处理规模选择流量计、监控和水质在线检测设备,采集的数据应及时传输至监管平台。

4.7.25 标识牌宜包含处理终端信息标识牌、检查井标识牌、污水流向标识牌、工艺段标识牌、出水排放口标识牌等。

4.7.26 处理终端四周宜设置护栏或者围栏,护栏或者围栏可采用塑木栏杆、塑钢栏杆、不锈钢栏杆或绿篱等。设置的安全防护栏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的有关规定执行。

4.7.27 户外电气控制柜防护等级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 4208 中的 IP55 的有关规定。与污水或污泥接触的仪表和传感器防护等级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 4208 中的 IP68 的有关规定。

4.7.28 配备水质在线检测、设备运行状态监控的处理终端应建立设备房,设备房应保证结构稳定、设施安全、通风隔热、美观协调。

4.7.29 景观绿化、便道等附属设施应与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整体景观相协调。

4.8 户用处理设备

4.8.1 户用处理设备宜用于居住分散、集中处理终端建设困难的偏远海岛、山区等单户或有明确户主的多户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8.2 户用处理设备宜选择耐冲击、效果稳定、易安装、维护简便、二次污染小、运行成本低的标准化设备。

4.9 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4.9.1 当城镇污水现状管网覆盖到村庄时,应将村庄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厂统一处理。

4.9.2 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污水应符合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的有关规定。

4.10 运维废弃物处理

4.10.1 运维废弃物处理可分为集中处理和就地处理。

4.10.2 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建设集中废弃物处理中心,消纳和处理区域范围内的运维废弃物。

4.10.3 管道沉积物、检查井沉积物、隔油池沉积物、栅渣、毛发、接户井清掏物可与生活垃圾共同处置。

4.10.4 剩余污泥、化粪池清掏物宜采用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废弃物处理中心处理。少量剩余污泥可结合当地农林生产等就地安全处置和利用。

4.10.5 收割的湿地植物可根据植物种类和收割量大小采取堆肥、制备生物质能源、用作饲料等资源化方式处置。

4.10.6 隔油池清掏物宜回收再生利用。

4.11.1 偶发性、短时间无法修复的设施故障、自然灾害造成设施损毁、进水水量和水质异常诱发的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或不能及时处理、以及重大疫情等应有应急处理。

4.11.2 应急处理应遵循快捷、高效的原则。可采用应急储存容器(池)、车载式应急处理装置和异地处理等方式。 4.11.3 应急储存容器(池)的容积应根据实际水量确定。

4.11.4 应急储存容器(池)储存的污水可缓慢输送至现有农村污水处理终端进行处理;对无法消纳的污水可通过罐车或泵送方式运送至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 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项目建设宜由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统一按区域分片实施,可统一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招标等工作。

5.1.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

5.1.3 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应符合设计及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抽检和报验。

5.1.4 提升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原污水处理设施能基本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不能正常运行和处理的,应采取污水储存、异地处置或应急处理措施,待正常运行后再处理排放。

5.1.5 施工过程中应注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可按绿色(科技)施工和标准化工地管理。

5.2 施工准备

5.2.1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和运维等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5.2.2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并持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5.2.3 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按要求配备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

5.2.4 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综合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5.2.5 施工单位应充分熟悉施工现场环境和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5.2.6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

5.2.7 施工单位应熟悉工程项目周边环境,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管线、构筑物、围墙、道路、绿化有安全隐患,应编制相应的保护方案和临时交通方案。

5.3 管道工程

5.3.1 沟槽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管径、土质条件、地下水情况、晾槽时间和开挖深度,合理确定的边坡坡度、槽底宽度和沟槽开挖断面形式。

2 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降水措施,降水后的地下水位线距沟槽底不宜小于 0.5m,严禁带水操作。

3 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确定开挖边线,根据开挖顺序和线路组织进行分段开挖。

4 人工开挖沟槽深度超过 2m 时,开挖应分层进行,各层边坡或支护应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5 机械开挖时应与架空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行走时应根据土方性质和支撑情况,与边坡边缘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 沟槽土方宜及时外运,临时堆放应距沟槽边 1m 以上,堆高不超过 1.5m。沟槽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堆置高度。

7 当沟槽深度超过 2m 时,宜采用机械开挖;开挖时槽底土层应预留20cm~30cm 由人工开挖至设计标高,并整平、压实。

8 当槽底局部超挖或扰动时,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或石灰土回填;超挖不超过 15cm 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密实度不应小于原状土的密实度。

9 当遇淤泥或淤泥质土、杂填土、腐蚀性土等不良土质时,应全部挖除并按设计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5.3.2 管道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柔性管道基础结构设计无要求时,宜铺垫厚度不小于 150mm 的砂砾或5mm~40mm 的连续级配粗集料,其表面再铺设厚度不小于 50mm 的中、粗砂垫层。

2 当原状土地基遇岩石或坚硬土层时,管道下方应铺设厚度不小于 150mm的砂垫层;当岩石地基局部超挖时,应将碎渣全部清理,并采用混凝土或中、粗砂回填夯实。

3 当采用砂石基础时,砂石粒径、颗粒级配及铺筑宽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回填密实。

4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时,平基与管座宜分两次浇筑,模板应分两次支设,平基表面应凿毛处理。

5 钢筋混凝土基础应按设计要求留置沉降缝,沉降缝位置应与柔性接口一致;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留在检查井两端第一个管道接口处;第一节管道基础与检查井底板应同时浇筑。

6 混凝土浇筑应防止分层离析,浇筑后应进行养护,强度低于 1.2MPa 时不得承受荷载。

7 管道两侧管座浇筑时应对称进行,混凝土表面高差不宜超过 150mm,管道腋角部位应振捣密实。

5.3.3 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临时堆放应距沟槽边 1m 以上,叠放高度不宜超过三层,并做好临边警示标志。

2 管材运输、堆放和吊装过程中应做好保护,严禁将钢丝绳穿入管道内起吊,下管时应平吊轻放,避免扰动地基、管道碰撞;严禁将管节翻滚抛入槽中。

3 管节安装前应将内外清扫干净,安装就位后应防止管道偏移、滚动。

4 承插管道安装宜从下游开始,承口应迎水流方向。

5 承插管道安装宜在当日温度较高时进行,插口端距承口底部应留伸缩空隙。

6 采用电熔、热熔接口时应在当日温度较低时进行,管节宜在入槽前进行连接;刚热熔完的管道不得旋转。

5.3.4 管道功能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功能性试验应带井进行,试验前管道不得回填,化学建材管可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但不得覆盖管道接口。

2 功能性试验可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情况选用闭水试验或闭气试验。

3 管道功能性试验步骤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的有关规定。

5.3.5 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应清除干净,严禁带水回填。

2 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并结合回填方法确定最佳含水率;需拌和的回填材料,应在入槽前拌和均匀。

3 应分层回填,沟槽底至管顶以上 500mm 范围内应采用人工还土,每层虚铺厚度不宜超过 200mm。

4 检查井井室周围应与管道沟槽同时回填,相邻回填段应留台阶形接茬。

5 管道和检查井井室两侧回填应对称进行,刚性管道宜采用轻型压实机具,柔性管道应采用人工回填。

6 柔性管道回填时,沟槽底至管顶以上 500mm 范围内宜用中粗砂回填并用水密法夯实,并采取措施防止管道上浮、位移和变形,回填密实后,管道竖向变形率不应大于 3%。

7 回填后应按规范相关规定逐层检测回填土压实度。

5.3.6 检查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前砖块应提前 1 天~2 天浇水湿润。

2 井室混凝土基础应与管道混凝土基础同时浇筑,严禁先施工管道基础再施工检查井基础,严禁先砌井壁后再浇筑混凝土底板。

3 砌筑前应确定井中心线及井身轴线,并对井身底板表面进行找平;井身宜采用“一顺一丁”组砌,井室转角处应纵横相互搭接,严禁通缝。

4 砌筑砂浆宜用机械搅拌,应随拌随用,拌合均匀后应在 3h 内用完。

5 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道时,井身宜在管道安装就位后砌筑;采用化学建材管时,井身砌筑可同时安装预留支管;PVC-U 实壁管与检查井连接宜采用混凝土现浇包封。

6 管道直径 300mm 及以上的砖砌检查井,管顶应砌筑发砖券。

7 污水检查井宜为流槽井,流槽应与井壁同时砌筑,高度不宜低于 0.5 倍管径。

8 检查井内外壁都应粉刷防水砂浆,粉刷应到位且平整光滑。

9 防坠网与井圈(筒)固定螺栓不宜少于 6 颗,且连接可靠。

10 检查井井盖应安装牢固、平稳,井盖开启孔宜用专用橡胶塞封闭。

11 一体化成品检查井施工应满足相关产品规范要求。

12 采用沉井法施工检查井尚应符合沉井施工的相关规定。

5.4 钢筋混凝土工程

5.4.1 基础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轴线桩)、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复测合格后方能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2 开工前应与新建、改造工程衔接的已建构筑物或管道工程校核平面位置和高程。

3 根据开挖深度、地下土质和水位线、基坑施工时间等采取合理的排降水措施,基坑地下水位线降至坑底以下不应小于 0.5m。

4 开挖和支护方案应根据开挖断面、开挖方法、地下土质、施工周期及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要求等确定,支护应安全可靠并便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检查和观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 基坑地基不得扰动和超挖,遇淤泥、杂填土等不良土质时应采取有效加固措施。

6 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当与勘察报告不符时,应确定处理措施。

7 基础回填时,墙体强度应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应分层回填、分层压实,严禁带水回填。

5.4.2 模板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应保证结构和构件的形状、尺寸、位置的准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 模板与混凝土接触的表面应平整、光滑,模板拼缝采用平缝时,缝隙不得超过 2mm,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漏浆;拼缝平整度误差不应大于 1mm;模板转角处应加嵌条或做成斜角;结构分次浇筑时,施工缝部位模板与已完成结构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200mm。

3 固定于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尺寸、位置应准确,且安装稳固。

4 池壁模板应设置清扫口和浇筑口,浇筑口高度距底面不应超过 3m;应采取措施确保池壁直顺,防止炸模、模板倾覆等问题。

5 跨度超过 4m 的现浇梁、板,底模应按跨度的 1‟~3‟进行预起拱。

6 非承重侧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和棱角不因拆模而受损时方可拆除;承重模板和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表 5.4.2 的数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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