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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印发《关于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及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及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省直管县(市)生态环境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能,提升服务水平,服务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企业复工复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三线一单”管控及区域规划环评
(一)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加快“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及实施,建立覆盖全省的“三线一单”空间管控体系,分区分类设置环境准入条件,为各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招商引资提供指导,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审批提供依据,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提供空间管控基础。
(二)做好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做好新一轮产业集聚区规划修编的环评工作,凡园区边界、主导产业及规划年限发生调整的,都应重新编制或补充进行规划环评。落实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对未依法完成规划环评的园区,不予审批入区项目环评文件。产业园区组织应结合拟建的具体建设项目环评要求,开展区域环境质量监测,并定期更新,具体建设项目环评可共享区域环境现状评价结果。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将区域环境现状评价内容纳入区域规划环评中(河南省产业园区环境现状区域评价工作指南(试行)见附件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要统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例行监测等资源,公开本地区生态环境例行监测数据或调查基础数据等。
二、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
(一)实施环评豁免管理。对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等10大类30小类需编制环境影响影响登记表项目(见附件2),予以环评豁免管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相关项目可以直接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二)探索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要件报送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公示期满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时限分别为15和8个工作日(含受理和拟审批公示时间)。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范围如下:1.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中明确的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见附件3);2.位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3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办事指南》及相关申请表和承诺书(试行)、批复模板见附件4、5、6。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中,可以根据地方实际管理需求对附件5、6文本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并进一步优化审批时限。
(三)实行时间。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适当延长。
三、优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一)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内容。位于产业园区且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可与园区规划环评共享区域环境质量、污染源调查等资料。已实施集中治污的产业园区,凡废水纳管排入园区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环评,水专题主要进行项目排水达标分析及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分析,可简化对区域地表水的影响预测内容。
(二)简化公众参与形式。对位于产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且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来的2次公示合并成1次,时间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不再开展公众调查和张贴布告。
(三)简化建设项目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进行总量审核;对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需在环评文件中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区域替代削减措施。对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审核意见,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4项目批复后,环评审批机构应同步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以及重金属排放量情况移交总量管理机构。
(四)取消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要求;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
(五)合理划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对涉及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项目,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科学划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选址的依据。
四、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事项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取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自行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持续做好重点项目联审联批
进一步完善提前介入、业务指导、跟踪服务等联审联批机制,对重点项目及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等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应批尽批、加快审批,为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创造条件。
六、严把环评审批关
(一)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要求,严守环评审批原则,严格落实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三挂钩”机制。实施好差别化环境准入,积极支持符合要求的产业发展,强化禁止类、限制类环境准入的刚性约束,严格源头管控。
(二)严把环评质量。以信用评价为主要手段严把环评文件质量关,对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应在批复后采取对环评文件评估、复核等方式加强监管,对弄虚作假、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行为督促整改,并可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诚信记录纳入相关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省厅将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并对环评文件质量开展抽查复核。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多措并举,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强改革举措宣传,开展指导帮扶,及时答疑释惑,引导企业了解政策、执行政策,守法经营,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推动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手段,推动以智慧环评监管平台、环评审批信息联网为重点的信息化建设,落实“一网通办”,推进环评审批由“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不跑”、“不见面审批”转变。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项目审批后,及时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的6衔接,将排污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依法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行为。(四)做好信息报送。建立改革措施月报告制度。请各地组织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7),于每月24日前汇总上报省厅,同时将所印发文件、采取措施、宣传成效、典型案例等改革进展及问题、建议等,一并形成文字上报。
河南省产业园区环境现状区域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产业园区环境现状区域评价工作,推进评价结果企业共享,简化项目环评内容,特制定本指南。
一、环境现状区域评价范围
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等各类产业园区。
二、环境现状区域评价内容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是产业园区环境现状区域评价主体,可自行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环境现状区域评价。环境现状区域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现状、水文地质资料、资源和环境利用水平、环保基础设施现状、规划实施的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现有环境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内容。环境现状区域评价结果编制完成后,可召开专家技术论证会,对数据有效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一)环境现状数据来源
环境现状数据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产业园区相关的国控、省控监测断面(点位)水环境、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常规监测数据;产业园区自动监测站常规监测的水、大气等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产业园区内近三年进行过建设项目环评的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等可直接引用。现有数据不足时,需对产业园区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开展环境现状补充监测。
(二)环境现状数据监测因子及布点要求
产业园区环境现状评价监测布点应充分考虑已入驻大企业、建成区、未开发区域以及环境敏感点等。大气环境质量常规因子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的要求,采用环境质量公报或常规监测点位数据,特征因子在园区及上下风向布置1-3个点位。地表水环境质量常规因子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的要求,采用环境质量公报或常规监测断面数据,特征因子在园区上游对照断面和下游控制断面各布置1个监测断面。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布置,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开发程度高、主导产业涉及以医药、石化化工、印染、电镀、冶炼、皮革、造纸等重污染定位的产业园区,可适当增加1-2个监测点位;对于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开发程度低、主导产业污染较轻的产业园区,可适当减少1-2个监测点位。
(三)环境现状区域评价结果共享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主动公开环境现状区域评价结果。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入驻建设项目编制环评文件时可直接引用,有特殊要求的或不满足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的,可进行针对性补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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