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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巨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0-04-14 09:26来源: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生活垃圾填埋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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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巨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在局网站按法定时间公示后无异议,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巨鹿县聚力环保有限公司巨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位于巨鹿县西郭城市级产业园区,项目总投资17901.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23万元。建设内容为:该项目在现有工程预留场地内新建一台500t/d 焚烧炉排炉、一台余热锅炉(4.0MPa、400℃)及一台6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及相关配套设施。对外供热管网工程不在本次环评范围内。结合《报告书》结论、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项目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认为,项目建设可行。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二、环保要求

项目须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环境管理

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满足《施工厂界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运行期环境管理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

消石灰、活性炭、飞灰等粉状物料均依托现有工程封闭储仓储存。卸料大厅废气、垃圾坑废气和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料仓废气引至垃圾焚烧炉焚烧,焚烧炉烟气经“SNCR+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80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排放限值;焚烧炉检修时,卸料大厅、垃圾坑、厂区处理站等产生的恶臭气体经风机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40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项目厂界执行恶臭气体《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点火油库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边界浓度限值。

2、加强废水污染防治。

全部的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和部分化水站浓水回用于飞灰固化等工序。垃圾卸料平台等冲洗水、初期雨水和渗滤液经厂区污水站处理,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与化水站剩余浓水一并外排至巨鹿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同时满足巨鹿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厂区污水站外排水中的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溶度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厂区污水站膜过滤浓水送焚烧炉焚烧。

3、加强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落实环境风险防范、防渗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隔声、降噪措施,东南西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北厂界声环境满足4类标准要求。

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采用水泥+螯合剂对飞灰进行固化处理,固化后飞灰送巨鹿县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生活垃圾送焚烧炉焚烧处;废机油、废布袋、废弃的离子交换树脂、废RO反渗透膜等危险废物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要按规范要求建设危废贮存场所,建立规范的危废管理制度。

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防风险事件引起环境污染。严格落实“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简单防渗区”的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根据报告书计算结果,确定该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7.06t/a、SO257.09t/a、NOx178.41t/a、COD 33.27t/a、氨氮5.545t/a。该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42.92t/a、SO2215.81t/a、NOx674.41t/a、COD 62.9t/a、氨氮10.483t/a。

三、事中事后监管

巨鹿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排污许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方可正式生产。项目环保验收档案要依法依规公开、报备。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送达至巨鹿县生态环境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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