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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管控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继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工作,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合浦县和银海区继续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国家级产粮大县(合浦县)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年度任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3.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完善垃圾堆放点工作台账并实行滚动销号制度,按“一处一策”开展整治,严格全流程管理,做好整治后续管理。到2020年底,完成全市22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市市政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三)全面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结果为基础,充分考虑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数据,全面完成我市各县、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清单建立等任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2.实施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按照《广西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函〔2019〕38号),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一阶段农用地安全利用等有关目标任务的函》(桂环函〔2019〕2608号)中农用地安全利用考核任务目标,制定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阻断或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开展稻米数据补充采样检测,开展土十条考核耕地农产品安全检测,摸清底数,促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3.推进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根据《广西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函〔2019〕39号)要求,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结合农用地安全利用考核任务目标,制定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参与)
(四)严格管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
1.持续开展污染地块名录调查更新。进一步认真排查辖区疑似污染地块,核定应纳入而未纳入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限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更新公布2020年度污染地块名录,并指导和监督污染地块企业规范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治理修复等活动。及时将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腾退地块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完成信息公开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等参与)
2.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及时上传各环节材料。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规范开展评审工作。对列入名录但未修复达到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等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3.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完善污染地块准入机制,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在编制国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污染地块土地用途。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或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不得发放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4.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在开展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工作时,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记录台账。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5.落实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县级相关部门上报辖区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市级相关部门制定2020年度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明确管控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向社会公开并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五)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
开展报废矿井钻井和取水井封井回填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的排查登记工作,5月15日前将排查登记(包括各井的点位信息及现状信息)结果汇总至市生态环境局。并根据排查登记情况开展废弃井判定,评估废弃井环境风险等级,基于风险等级按相关要求对废弃井进行封井回填和验收。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加油站地下油罐的防渗改造工作。启动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的调查评估,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实施)
(六)努力提高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
一是加强科技支撑和成果转化应用。大力支持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转化应用,推动开展重金属污染农田安全利用、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等重金属污染源头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二是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完成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企业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和地下环境监督性监测方案。对全市地下水监测点位开展定期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七)强化落实各方责任与公众参与
一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市政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实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各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应在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将本季度相应的工作进展推送市生态环境局。二是依法公开信息。按国家和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对我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县(区)人民政府应与辖区内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签订责任书,并督促企业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其结果向社会公开;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第三方机构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对重点监管单位负责人进行问卷调查,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土壤环境宣传教育,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落实。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政府协调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密切协调配合,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落实相关责任
进一步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纳入土壤环境管理重点企业的,要落实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三)积极筹措资金
督促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不断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的资金来源,努力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积极落实各级政府环保投入责任,为项目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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