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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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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日
山东省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和《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严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完成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机制和土壤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确保到2020年年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二、工作任务
(一)扎实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1.全面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安全、规范、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持续开展调查对象核实增补、信息更新,不断提升基础信息调查质量。加强省级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严格落实全流程质量控制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各市要统筹谋划,采用无接触方式做好采样前各项准备工作;条件允许后立即开展现场工作,在4月全面开展进场采样和分析测试的基础上,9月完成数据分析汇总和市级成果集成并正式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对高风险区域和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等重点区域农用地进行深入调查和重点监测,经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二)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
3.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进行分类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4.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根据我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集中推进区建设工作要求,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计划、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年度计划(或在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中有相关计划)。对轻中度污染耕地,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综合考虑农户接受度、污染程度、种植制度等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措施;对重度污染耕地,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采取替代种植非食用经济作物或观赏性农林作物、退耕还林等措施进行严格管控。确保到年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5.认真核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各有关县(市、区)要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试行)》(农办科〔2019〕13号),细化计算流程,明确实施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等措施的耕地面积,完成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各市将核算结果和测算过程审核汇总后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各地要确保数据真实有效。(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三)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6.全面排查再开发利用地块。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9〕129号)要求,建立再开发利用建设用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并动态更新。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督促土地使用权人等有关责任人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将超过风险筛选值的纳入污染地块名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7.严格再开发利用地块准入管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工作的紧急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8号)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梳理2019年1月1日之后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建立清单,严格审核再开发利用地块是否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比对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的地块清单,对未上传系统或不符合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现场监督检查,防止非法开发利用。(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8.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标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方案。县级政府要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9.开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各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梳理2017年7月1日以来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以及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块,明确地块的面积、范围、边界、规划用途等基本信息,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各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核算符合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并进一步核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各市要于6月底前完成第一轮核算,并将核算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10.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政府要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5号)要求,定期更新本辖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督促指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制度、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并公开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及企业用地退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等。以上前三项法定义务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并纳入日常环境执法范围。(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1.做好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企业事业单位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要采取防渗漏、污染物收集等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拆除活动前,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所在市生态环境部门和所在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固体废物等残留污染物清理、安全处置以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等。符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19〕210号)要求的异地迁建和关闭退出企业,要按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要求,做好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等参与)
12.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重金属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要求,确保年底前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9%。督促核算不达标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企业制定并落实用汞强度减半方案,确保年底前实现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企业用汞强度减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要按照《山东省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鲁环函〔2019〕302号)要求,继续开展在产、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企业排查整治,按要求完成列入整治清单的污染源整治工作,有效切断镉等重金属进入农田的途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13.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和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方案,持续开展尾矿库等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规范管理,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技术指导,严格按照“一处一策”进行整治;确保年底前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信息系统内全部点位完成整治并销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14.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等污染防控。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在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限制使用其他农药和化肥。加快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制度。继续在全省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年底前,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6%;在农业病虫害发生平稳的情况下,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下降10%;力争实现全省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五)建立完善协调调度机制。
15.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土壤污染防治部门协调会议,研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土十条”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等5部门《关于按季度调度〈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15号)等要求,定期分析汇总工作进展并及时报生态环境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16.建立完善制度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规范体系。建立第三方从业机构管理、专家库管理、相关技术报告评审等制度,规范污染地块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整治修复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支撑能力建设。
17.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县(市、区)全覆盖。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进行质量监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8.推动省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细化和完善省级土壤信息化管理平台各功能模块。开展省级平台应用培训指导,组织各地在日常管理中借助平台查询整理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启动污染地块管理、重点企业管理、从业单位管理等模块,利用信息平台推动污染地块环境状况、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等信息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19.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各地要启动“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调查与评估、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为重点,做好储备库建设。加快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实施,定期开展调度,对进展缓慢的进行挂牌督办。总结试点项目技术经验和管理模式,为我省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提供经验借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积极推进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工作。研究推进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研究基金管理模式、治理结构与管理方式等,探索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土壤污染防治,支持土壤修复治理产业发展。(省财政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七)全方位做好“土十条”考核和人大执法检查配合准备工作。
21.组织开展“土十条”实施情况评估考核。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环土壤〔2018〕41号)要求,做好“土十条”实施情况评估。“土十条”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会同参与部门对相应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估,9月底前完成第一轮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22.做好人大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配合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全面自查,梳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完善资料档案,全力做好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配合准备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其他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十条”等相关要求执行。
(除牵头部门外,各部门分工按照行政序列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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