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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碳交易市场逐渐形成并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统计分析了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碳市场的发展与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本文在最后阐述了我国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在现有基础上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一、引言
2016年9月在杭州召开的G20峰会尽管已经落下帷幕,但“G20”效应正在持续。峰会开幕前的9月3日,碳排放量约占全球38%的中美两国向联合国提交了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批准文书,推动了《巴黎协定》的生效进程,由此产生的“G20”效应正推动中国能源低碳化绿色化的加快转型。在《“十三五”规划纲要》发布后,2017年下半年我国首批碳交易将纳入7000多家企业,碳排放交易和碳配额等因素使企业所面临的减排压力也会增加。与此同时,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必定会对碳会计信息披露产生较大的影响,与碳交易市场遥相呼应。
二、我国试点碳交易市场现状
自2013年正式启动碳交易试点以来,我国已有湖北、广东(两省)和北京、上海、深圳、天津、重庆(五市)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试点工作的发展为中国的碳排放市场发展提供了支持与保障。截止2017年6月16日,七个试点碳交易的碳配额累计交易量约为10889.6万吨,成交额为240600.8万元,其中,湖北市场份额占据全国首位。
三、碳市场的发展与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
(一)碳市场的成熟度决定碳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建立
现今通常将碳排放权交易简称为碳交易,碳交易本质是一种市场交易机制,其交易的对象为碳排放量,而他的目的在于通过实施此种制度从而达到一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在碳交易中通常以温室气体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在实践中亦多亦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的交易最为普遍。这些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计量化为指标并以金融的方式加以操作而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则构成了碳交易市场。通常将碳交易市场分为两种,一为配额交易市场,二为自愿交易市场。在长期的碳交易过程中,形成了三种较为成熟的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机制,包括了IET(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国际排放贸易机制、CDM((Clear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和JI(Joint Implementation)联合履行三种机制。
碳市场虽然出现的时间较之于他种市场的时间晚,但是随着现今气候问题成为国际市场上不容忽视的一个考虑因素,其发展速度也随之加快。在关于碳市场成熟度的探究方面,刘亚蒙(2015)结合我国建立强制碳交易试点第一年的履约情况,从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时间以及相应的交易制度和有关碳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定到碳交易市场上市场主体的参与程度这个方面去分析中国碳交易市场的现状,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碳交易市场现今的发展程度处于不完善与健全之间的承接阶段,其本身不能跟上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的速度。
(二)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影响碳市场的发展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会计学这门学科内部也出现了细化,随之产生的是碳会计这门新兴的学科。碳会计以对对绿色经济下的碳汇、企业的碳排放量以及碳排放交易等经济活动为内容并以会计学的方法与理论进行研究的学科。企业在现今低碳经济活动下从事的各种经济活动并以数量化的形式反映在报表中的即是碳会计信息披露。低碳经济下企业的财务报表附注与低碳报告书需要呈现出企业对于自身减少碳排放量的计划与风险评估等信息,这些信息的有效披露可以反映出企业自身的减排活动对其财务状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有何种影响,并使得获得相应信息的使用者包括企业自身能够根据这些信息对自身的经济活动加以预测与管理。
利用碳会计的方法可以发现存在于我国的碳信息排量披露的问题主要为: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多为文字描述性的内容并为具体而完善的数据加以佐证与分析。政府的经济与环境主管部门需要对企业的信息排放量披露的形式需要以相应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引导与规制,以解决现今存在于企业与碳排放交易所内存在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多表现为:首先是各市场主体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健全;其次為因为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出现的时间较晚以至于企业对此种制度的认识较少,导致了各主体对碳排放信息披露的不重视;最后是各主体的财务报表附注与低碳报告书中对于排放量的核算的数值并不明晰,这同时也有关于政府对需要核算的因素并不确定所导致。
碳市场的健全与完善需要的不仅需要市场本身的良好运行,同时也需要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而这需要对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系统化的考核和整理,实现整个市场上数据的透明与增强信息的可获得性。
四、我国碳交易市场下碳会计信息的披露现状分析
截止到2014年年底,7个碳交易市场试点已全面启动并进行了线上交易,纵观近年来有关碳市场发展的众多举措可以看出我国的碳市场具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但在不断发展的碳市场的背后,有关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各种现状及问题也日益暴露。
(一)我国碳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统一规则和标准
2012年,我国成为第一大碳排放国家,虽然在环境保护方面有相关的法规相继出台,但截至目前关于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文件几乎没有,作为环境信息披露的分支,碳会计信息披露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时,主要披露形式有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以及环境报告,其中环境报告形式居多。
企业在进行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方面,由于没有相关政策和法规的支撑,大部分企业不会主动披露相关碳排放交易数据,甚至抵制碳排放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目前,国内企业不愿为减少破坏环境气候而增加支出。即使不得不增加环境保护的支出费用,实际上仍不是资源向社会公众披露碳会计信息。我国一些现有的法律法规仍不全面,且内容在实务操作层面上存在着差距。
(二)缺乏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动力
碳会计信息披露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仅作为环境保护信息披露的一部分进行披露,而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信息上还未能进行深度清晰的披露,更何况是作为副本而存在的碳会计信息披露。中国上市百强企业在CDP中国报告中的回复率仅为21%,回复率如此低的原因排除问卷设计、提交时间等客观因素,更主要的原因是碳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必要的动力。同样在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企业在缺少政府法律法规支持和财政压力方面的限制的情况下也觉得力不从心。在日新月异的市场激烈竞争中,企业一方面要考虑减少环境支出,一方面又不能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有些企业在现阶段很难通过技术手段来拿到两全的境地,因此环境方面的披露就被忽视了,从而导致碳会计信息披露也无从谈起。
(三)我国碳会计信息披露政府监督力度不够
尽管上市公司遵照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要求,定期披露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和环境报告等公开信息,但是碳会计信息披露尚未包含在其中。企业大多比较谨慎,考虑到企业排放对于社会影响和国家监管顾虑都不愿披露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以及碳排放权交易明细。
企业作为会计主体,评估自身对自然环境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愿主动披露碳会计信息,即使披露会计信息内容,也不够真实、全面。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行政管理和专项环境审计,开放信息保密的问题,使得碳会计信息公开化、透明化。
五、完善我国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将推进碳会计理论体系研究作为新的出发点
碳会计作为传统财务会计的一个新的分支,和其他的会计领域一样,只有对碳会计理论有足够的了解,才能对它进行全面的认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学术界必须将实践与碳会计理论相结合才能促进会计的发展,例如成立专门的课题组从事碳会计理论的研究工作。
(二)重新定义碳会计信息披露计量标准
在对碳会计信息披露计量标准的研究中,有三种主要的计量模式:貨币单位计量为主,实物单位为辅;引进全新的具有创新性的计量属性;以碳排放权作为计量的核心。在会计学中,不同于存货用于出售的目的,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主要是用于抵减企业的碳排放权。如果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交易性金融资产,就要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客观性。因此把碳排放权归为无形资产,是目前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和会计科目属性的做法。
(三)加强对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力度
和传统财务会计一样,企业的碳会计信息披露也需要以独立的审计报告来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审计的内容应当包括自愿披露的信息和强制披露的信息、货币性政策与非货币性政策,真实客观性是审计的重点,只有确保碳会计和环境会计的真实性、客观性,才能保证审计的质量,才能满足利益相关者对碳会计的需要。
综上所述,碳会计的信息披露是适应社会和时代发展的产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我们应当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碳会计理论体系和实践方法,结合本国环境资源的实际情况,克服我国发展碳会计遇到的障碍和瓶颈,贯彻可持续发展路线,以促进我国社会健康平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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