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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印发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与控制标准(报批稿) 。全文如下: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焦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利军、韩强、杨帆、高峰、张保会、党晋华、闫函、刘伟军、韩文、白雪梅、李磊。
本标准由山西省人民政府XX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与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与控制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内容、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管理、排污许可管理。
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无组织排放管理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90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可溶物的测定 索氏提取-重量法
HJ 1043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
HJ 1044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自动测定 紫外荧光法
HJ 1045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炼焦化学工业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炼焦炉型包括: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
3.2 常规机焦炉
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本标准简称“机焦炉”。
3.3 热回收焦炉
集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于一体的焦炭生产装置,其炉室分为卧式炉和立式炉,以生产铸造焦为主。
3.4 半焦(兰炭)炭化炉
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3.5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 挥发性有机物
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本标准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控制项目。
3.7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8 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水
本标准是指挥发性有机物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废水。
3.9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10 封闭
本标准指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3.11 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2 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
指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设备,定期检测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过程。
3.13 企业边界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4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
3.15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
3.16 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4 技术内容
4.1 无组织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XXXX年XX月XX日起,焦炉炉顶、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物料储存与运输系统
a) 煤、焦炭等物料不得露天堆放,煤场须采用全封闭煤场或大型筒仓,焦场须采用封闭料场。粉状物料,须采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封闭的料场内须采用合理的抑尘除尘措施。
b) 煤场、焦场出口须配备车辆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c) 厂内粉状物料须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输送,块状和粘湿物料采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输送。
d) 汽车、火车卸煤点须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措施,或采取合理抑尘措施。运输煤、焦炭等大宗物料的皮带输送机受料点、卸料点须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e) 破碎、筛分设备进、出料口处须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f) 除尘装置须设置密闭灰仓,装卸过程须采取合理抑尘措施。除尘灰须采用密闭方式运输。
g) 氨排放源应进行控制。
4.2.2 装煤出焦
a) 焦炉装煤须采用高压氨水喷射、密闭导烟、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等无烟装煤技术,使用有效的收集、除尘系统。
b) 焦炉出焦使用有效的收集、除尘系统。
4.2.3 焦炉炉体
a)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焦炉炉体加罩封闭。焦炉炉体加罩封闭后须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b) 焦炉炉门采用弹簧门栓、弹性刀边或敲打刀边、悬挂式空冷炉门、厚炉门板等技术,焦炉炉柱采用大型焊接H型钢,装煤孔盖、上升管盖、上升管根部、桥管与阀体承插等采取密封技术。
4.2.4 熄焦
a) 新建企业须采用干法熄焦。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焦化企业和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XXXX年XX月X日前应采用干法熄焦。其他区域现有企业鼓励采用干法熄焦。
b) 干熄炉顶部的装入装置、预存室事故放散口、预存室压力自动调节放散口和干熄炉底的排出装置、运焦带式输送机受料点等产污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相应的脱硫、除尘等处理设施。
c) 湿法熄焦塔应设置捕尘板并保持完整,熄焦后应及时冲洗捕尘板。
4.2.5 化产
各类物料存储、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排放气体须接入气相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且需符合GB 37822的规定。
4.2.6 敞开液面
a) 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水须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须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b) 二沉池前的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且需符合GB 37822的规定。
4.2.7 厂区及道路除绿化带外均应硬化;及时清洗清扫,无积尘积灰,保持清洁。
4.2.8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须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171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
4.2.9 按照GB 37822的规定对设备与管件组件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4.2.10 应建设管、控、治一体化监控平台。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4.3.1 厂界
企业须在厂界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和超标报警系统,对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硫化氢和氨的无组织污染物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4.3.2 焦炉炉体
焦炉炉体区域须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焦炉炉体区域无死角视频监控。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视频联动抓拍图片取证的功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焦炉炉体视频监控点设在焦炉炉体的周界外30米范围内,四周至少各设一个视频监控点。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对企业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2 在线监测
在厂界四周距离无组织排放源最近点至少各设一个在线监测点。
5.3 手工监测
5.3.1 手工监测按GB 16171的要求执行。
5.3.2 非甲烷总烃监测按GB 37822的要求执行。
5.3.3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选取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或山西省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使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6.3 企业未遵循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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