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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流域治理法律机制关注法律作用于流域治理的系统性、动态化过程。作为法律机制的作用对象,流域是以水为核心要素和纽带形成的特殊空间。这一空间特质对流域治理法律机制具有塑造作用,其具体表现在法律机制的维度、边界、组织结构和具体手段等四个方面。但是,囿于传统一元空间观下对流域的“水系空间”定位,法律机制的上述四个方面分别存在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实效性问题。当前,中外流域治理的最新发展经验表明,作为一个“社会——生态系统”,流域应当升级为多元空间观下的“国土空间”。有鉴于此,流域治理法律机制亦需相应地对上述四个方面加以完善,以实现流域治理的法治化。
关键词:流域;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空间
四、新空间视角下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理论上,治理的主体不限于政府,还涉及政府主体之外的各种非政府主体。其更为强调政府与非政府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去实现相应的行政任务或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相比传统的统治、管理,治理显然是更加的科学、文明、高尚、进步。自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以来,治理的现代化正在逐步深入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这其中,作为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必要物质支撑和载体,流域的治理关乎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已成为重要的治理议题和治理领域。特别是,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更是明确提出:“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这表明,流域治理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被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法治既是现代国家最基本的治国方略,更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因此,流域治理的法治化是实现流域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实现流域治理,需要通过治理体制(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构造、治理手段(工具)以及治理制度安排(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运行,取得一种最佳的组合效用。这不仅是一套静态的制度体系,更是一个动态的系统性治理过程。而通常认为,法律对于某一特定社会领域的调整,是通过法律规范及其集合——法律制度乃至制度体系,在主体间配置相应的权利(力)义务来加以实现的。显然,这是一种静态的法律观,与流域治理的动态性、过程性难以充分契合。有鉴于此,当最初意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的“机制”被引入法律领域进而形成“法律机制”的范畴之后,就为流域治理的法治化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这是因为,法律机制不仅关注对流域治理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更关注法律作用于事实世界的根据、原理、程序和方法等动态化过程。它反映了人们不再满足于静止地、孤立地分析法律现象,而是要在运动中、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中来研究和认识法是怎样在生活中起作用的。正因如此,相较法律制度及其制度体系,在实现流域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中,流域治理法律机制无疑更具理论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空间对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塑造
诚然,流域有其自身的治理逻辑,法律机制亦有其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是,当二者统一于流域治理的法律实现过程之中时,流域与法律机制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质言之,流域治理的法律实现过程,就是法律机制与流域交换能量的过程。一方面,法律机制为流域的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流域作为法律机制的作用对象,也会反作用于法律机制进而对其产生塑造作用。因此,法律机制能否为流域治理提供有效法治保障,基本前提就是法律机制能否匹配流域对其的塑造作用。而相比其他治理对象,流域对法律机制最显著的塑造作用,盖系于其空间特性。申言之,流域是以水为核心要素和纽带而形成的特殊空间。正是由于这一特殊空间范围内缠绕的利益关系、承载的权利(力)义务,为法律的实现提供了场所。亦即,为法律机制作用于该治理对象提供了必要与可能。例如,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流域单行立法(如我国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即是对其空间性的一种显著的法治回应;再如,流域的空间范围还成为确定司法管辖权的重要依据,等等。可以说,流域对法律机制的塑造作用,突出地体现在空间对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塑造。从法律机制构成要素的角度看,这种塑造作用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塑造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维度
“维”是一种度量,“维度”间的相互联系即构成空间存在的基础。申言之,不同的空间维度与诸维度间不同的关系,是识别空间的基本指征。流域之所以被视为一类特殊的空间,首先就体现在该空间内的维度,是以水为核心要素和纽带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水的可塑性与塑造性,是流域这一特殊治理对象之所以存在的空间基础,这明显区别于一般意义上以行政区划为依据而形成的行政区域空间。具体而言:水的塑造性和可塑性,使得这一核心要素的存在样态是多元的。例如,流域内的干支流、湖泊和水库、湿地等。而且,不同样态各自的空间属性和功能既有联系又有差异,如干支流形成基本水道,水库能够调蓄发电,湿地则可涵养水源。水在流域空间内的上述样态差异,就形成了多个空间维度。又鉴于,维度如前所述是构成空间的基础。因而法律机制作用于流域治理,从空间的视角看首先就是作用于流域空间的相关维度上。为适应流域空间在维度上的前述特点,流域治理法律机制在整体上亦应匹配相应的维度属性。这就要求,流域治理法律机制应当围绕水这一核心要素和纽带,特别是其差异化的样态及功能等,明确法律机制相应的作用维度。
(二)塑造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边界
因为治理问题所处的空间是可以延展的,但治理主体的行为是有边界的,只有将行为与问题实现空间上的对应,才能为有效治理提供基础性条件。
虽然,维度是空间构成的基础,但诸维度本身并不天然地存在边界。由此可能导致,不仅各维度有可能无限延展从而直接影响空间的规模,而且诸维度间的相互联系也可能无限延展从而影响空间的治理内容与效果。尽管流域因水这一核心要素和纽带的有限性,其空间本身不可能无限延展(即各流域在地理空间上大致是固定的、有限的),但是人类社会因水而兴、逐水而居的发展史说明,水作为生命之源、生产之基、生态之要,几乎可以与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所有领域、要素相关联。如果对流域空间内诸维度相互之间的联系不加限制,那么作用于这一空间的流域治理法律机制,将可能因为系统的过于庞杂而失去其特有的价值和功能。相反,如果对流域空间内诸维度相互之间的联系过度限制,则又会使流域治理法律机制丧失其在流域治理中应有的效果。因此,理性认知流域治理法律机制这个人工巨系统的关键节点之一是边界问题,即法律机制系统边界的合理确定。一方面,其边界应该与其功能,即流域空间的治理目的和价值追求等相适应,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另一方面,由于流域空间的治理目的和价值追求并非一成不变,故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边界确定,还需从考察法律规范如何作用于流域空间,并需要不断地评估其调整实效并完善之的实践理性出发,适时进行调整。总言之,理想状态下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边界应当处于一种适度且开放的状态。
(三)塑造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组织结构
如本文开篇所述,明确治理主体及其相互关系,是实现流域治理的基本内容之一。无独有偶,法律机制作用于社会生活,也必然要厘清所涉相关法律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唯有如此,法律规范及其配置给相关主体的权利(力)义务,才能够得以有序运行并发挥作用。因此,当二者统一于流域治理的法律实现过程中时,必然需要以流域治理的主体及其关系为基础,明确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组织结构。从空间的视角看,由于流域空间往往会超越单一行政区域,故流域治理的主体首先包括流域内有关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此基础上,流域空间的核心要素和纽带是水,故流域治理中的非政府主体具有明显的涉水属性。例如,排污企业、用水户(单位)、水工程建设单位、污水处理厂等。进而,流域治理中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总体上包括流域内有关政府主体之间的关系、流域内有关政府主体与涉水非政府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涉水非政府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基于上述流域治理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差异,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组织结构相应地存在下述四种基本类型:(1)科层型。即主要凭借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力,通过对下级相关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控制和涉水非政府主体的监管,实现以流域为单元的一体化管理。(2)自主治理型。即流域空间内上下游、左右岸的相关政府及涉水非政府主体,以类似自主治理的协议、协商等方式来独立应对流域治理事务、解决相关流域治理问题和纠纷。(3)市场型。即注重在相关主体间采用流域水权交易、流域政府间生态补偿、排污税费和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方式,以抑制流域治理中负外部性问题的发生。(4)参与型。参与型治理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增多,其中典型的适用领域就是流域。例如,欧盟《水框架指令》就规定了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相比而言,参与型组织结构更加强调各类、各级流域治理主体之间的对话与协作,即通过主体之间持续不断的对话,降低冲突,增加相互合作。
(四)塑造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具体手段
当法律机制以其特定的组织结构作用于流域治理时,需要通过保证对治理过程能够产生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来具体实现。有鉴于此,在相当程度和范围内,这些具体法律手段甚至被视为是法律机制本身。例如,管理机制、参与机制、市场机制、合作机制、协商机制、补偿机制、保障机制、责任机制、监督考核机制、纠纷解决机制等。诚然,对于流域治理法律机制而言,上述手段无疑是必要的。但是,上述手段对于各类法律机制而言具有普遍适用性,并不足以体现流域治理法律机制在具体手段上的特质。更何况,如果将前述各手段中“机制”的称谓改为静态法律观下的“制度”,似乎也并无不可。以上情况共同说明,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具体手段不宜过于泛化,而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体现法律机制有别于法律规范(制度、体系)的动态化、过程性和方法性;(2)适应流域治理的特殊需求。
上述条件,同样可以而且需要通过空间的视角加以塑造。因为理论上对于流域空间的治理,其主要方式包括空间塑造、空间修复和空间重构。如果上述方式得以法律机制化,则流域治理法律机制在理想状态下应顺次包括以下三类具体手段:(1)流域空间塑造法律手段。虽然,流域空间作为地理学意义上的自然单元是相对固定的,但其作为支撑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社会单元,进而作为治理单元,无疑是可以塑造的。更何况,流域空间内部的维度、边界、组织结构等本身就需要加以塑造。例如,依法为某些流域设立的专门管理机构,就是对流域空间治理主体的一种塑造。因此说,塑造手段是法律机制作用于流域空间的起点和基础。(2)流域空间修复法律手段。在对流域空间的塑造完成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空间内外部相关因素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变化。由此,可能导致流域空间内存在一定的问题或不稳定因素,从而使得空间偏离塑造之初的理想状态。此时,对于流域空间的修复就成为一种必要的法律手段。例如,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立法、执法及其取得的法律效果,就是典型例证。(3)流域空间重构法律手段。当流域空间的修复手段不足以维系空间的理想状态,或流域空间的现状已经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新需要的情况下,对于流域空间的重构将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例如,流域空间受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外界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此时就需要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法律手段加以重构。
三、传统空间视角下流域治理法律机制存在的问
诚然,空间对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塑造具有前述重要作用。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于,“空间”本身就是一个相对概念,依据不同的空间观可以对流域空间做出不同的判断。这将直接影响空间对法律机制的塑造程度和结果,进而影响流域治理法治化的进程和效果。目前,对于流域空间的认识,普遍采用的是一种“一元空间观”——将流域视为由“点”(湖泊、水库等重要水体)、“线”(干支流)构成的集水区或分水区,即“水系空间”。其空间范围,主要包括河流本身和受河流及其洪水影响的滩地。由此空间视角而塑造的流域治理法律机制,在作用于流域治理的过程中明显存在如下问题:
(一)“点”、“线”构成的二维法律机制,导致流域治理缺乏整体性
作为一个自然地理和水文管理单元,流域空间由“点”、“线”两个维度构成当无异议。但是,当流域从水文学意义上的“自然空间”升级为人类的“经济社会空间”之后,仅凭这两个维度则难以支撑该空间的存在。因为,“经济社会空间”意义上的流域概念不仅包括“点”和“线”构成的水文网络,还包括与水相关的人口、环境、资源、经济、文化等经济社会要素。这些要素从空间分布的角度讲,呈现一种“面”的状态,与“点”和“线”并非完全重合。但同时,“面”与“点”和“线”之间又明显具有关联性:一方面,点”和“线”的状况会对“面”产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面”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反过来也会作用于“点”和“线”。例如,城乡的水资源短缺就属于“点”和“线”对“面”的影响;而干支流的污染则是“面”对“点”和“线”的作用。
可见,当作为人类“经济社会空间”的流域成为治理对象和“治理空间”后,仅考虑“点”和“线”两个维度的问题,明显是缺乏整体性的。例如,“三江源”作为一个纯粹水文学意义上的概念,仅指长江、黄河、澜沧江三条河流的源头,亦即三个自然空间上的“点”。而当国家为保护“三江源”而塑造一个特殊的治理空间——三江源国家公园时,它的规划空间范围将达到12.31万平方公里。既有的流域治理法律机制,则恰恰局限于“水系空间”定位下“点”和“线”这两个维度,对“面”的问题几乎无法发挥作用。而流域的问题“表现在水里、根子在岸上”;“面”的问题不解决,“点”和“线”的问题无法得到根治。
(二)单纯以水要素划定的法律机制边界,导致流域治理缺乏系统性
前文已述,由于流域空间的治理目的和价值追求并非一成不变,故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边界也是动态发展的。鉴于“兴水利、除水害”千百年来一直是中华民族水事活动的“主旋律”,甚至可以说中华民族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治水史”。因此,最初意义上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边界在于水利,即水利工程建设、防洪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流域治理要求的提升,流域治理法律机制边界逐步延展为包括防洪、抗旱、城镇排涝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在内的水安全保障,以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但是,传统“一元空间观”中的“一元”就是指单一的水要素。受此影响,虽然法律机制的边界不断延展,但却始终未超出单一“水”要素的范畴。具体表现如,现行的流域治理相关立法,其基本章节框架无外乎上述的几种类型或几个部分。
诚然,水是流域空间的核心要素。但是,在经济社会空间以及治理空间的意义上,水却不是流域空间内的唯一要素。例如,国外相关研究表明,流域范围内的灌溉作业不仅会影响流域内的水资源,对流域的土壤资源、用水者、生态环境状况都有影响。相应的,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边界也应不局限于“水”的单一要素。而目前这种“就水论水”的状态,明显缺乏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统筹。导致法律机制仅作用于水的问题,缺少对包括水在内的流域治理有关问题进行系统性考量。例如,当前长江沿线化工污染整治和水环境治理、固体废物治理之间明显存在关联,仅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制显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科层型的法律机制组织结构,导致流域治理缺乏协同性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自身的发展历史以及特殊的“水情”,决定了应当由政府作为流域治理的组织者、领导者、决策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之外的涉水非政府主体在流域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天然地弱化和丧失,也不意味着政府内部对流域治理的目标、手段、需求等天然地没有差异。质言之,强调政府在流域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并不否认和排斥政府与涉水非政府主体之间、政府主体相互之间、涉水非政府主体相互之间在流域治理中的协同关系。相反,由于流域空间内主体多元、利益高度复杂,更加需要有关主体之间的协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的那样:“协同推进大治理”、“更加注重保护和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但是,在一元空间观下,“流域治理”几乎等同于“流域水治理”。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事实上,这种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基本上处于一种“虚置”状态。亦即,这种所有权实际上是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监管权力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进而,导致“流域水治理”实际上是政府的“流域水管理”。相应地,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确认并塑造的,也自然是单一的科层型组织结构。其表现如,流域立法的核心是授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水事监管权,流域治理的效果基本等同于政府执法的效果。这种组织结构,片面强调和依赖自上而下的控制,被动地或主要地接受上级政府的指令。其结果是:一方面,虽然大多数关于流域治理的研究,都侧重于显示流域政府间集体行动的重要性,但如果只有单纯的科层制,流域内政府很少能内生自觉和信心去主动促进横向协商与合作,相互间围绕流域治理事务而产生的矛盾、隔阂也就将越来越深。由此,流域政府间合作意愿也将表现出类似递减趋势,使得府际的协作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对于政府之外的涉水非政府主体,除了循环使用加强命令控制的老办法以外,很难以信任、互惠的方式来获得更好的解决。也就是说,多元主体之间难以形成流域治理的合力。
(四)片面的法律机制具体手段,导致流域治理缺乏实效性
法律机制作用于流域治理,不仅需要满足治理过程的形式合法性,还需考量治理的实际有效性,即法律机制对流域治理是否真正“起作用”。申言之,相比法律规范本身,法律机制更加关注法律实效。但是,由于传统一元空间观将流域局限在单一水要素和水系这一空间范围,使得流域治理法律机制在具体手段上明显带有片面性。由此,导致法律机制作用于流域治理过程的实效性不强。
首先,作用的对象单一。例如,规划是流域治理的起点和龙头,是一种重要的流域空间塑造手段。尽管《水法》等法律法规已将流域规划的形式和过程法制化。但从实效上看,所谓的“流域规划”基本上相当于“流域水资源规划”。再如,流域空间修复手段在当前我国流域治理的过程中,被置于特殊重要的地位,成为法律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既有的“流域修复”,实际上集中于“水体修复”。无论是“流域水资源利用规划”还是“水体修复”,都是法律机制的具体手段受传统一元空间观影响的结果。显然,所谓的“规划”不可能在整体上塑造流域空间;所谓的“修复”也不可能对流域空间实施系统性修复。
其次,主体间的关系单向。囿于单一的科层型组织结构,导致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具体手段基本上是依靠政府的纵向管理来实现。但除了纵向关系外,流域空间内的上中下游、左右岸、不同部门(行业)之间还存在“横向”关系。单纯强调纵向管理关系,不仅割裂了相关主体间天然的“横向”联系,还徒增法律机制的作用成本。实践中,诸如政府间画地为牢、部门间推诿扯皮,企业逃避执法监管,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等现象的出现,都是例证。
最后,必要的手段缺失。前文已述,法律机制的动态化、过程性和方法性体现在具体手段层面,应顺次包括流域空间的塑造、修复和重构。但是,在传统一元空间观下,“水系空间”是相对固定的,基本上不存在或不需要“重构”。但如前文所述,流域空间不只是水系空间,更是经济社会空间以及治理空间。且相关研究结果也表明,旨在改善流域生态系统状况的治理行动,并不一定能通过改变生态系统服务的供给来改善人类社会的福祉。在此情况下,为实现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流域治理目标的升级,完全有可能和必要对流域空间进行重构。显然,此类手段的缺失,不仅在相当程度上减损了法律机制应有的动态化、过程性和方法性,更对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流域治理的实现形成了一定的法治障碍。
四、新空间视角下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科学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城镇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这表明,作为长江经济带的空间载体,对长江流域的治理已经突破了传统一元空间观下“水系空间”的治理范畴。无独有偶,21世纪以来,美国的流域治理也从水域保护为重心,扩展到土地、大气、自然资源管理等广泛领域。治理的最新实践,都证明了流域不仅是水文学意义上的水系空间,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生态系统”。有鉴于此,应当超越传统的一元空间观,以一种多元的空间观重新审视流域这一治理领域和对象,进而完善流域治理法律机制。
(一)建立“点”、“线”、“面”的三维法律机制,增强流域治理的整体性
在多元空间观下,“流域空间”已不仅是某一个相对独立的集水区或分水区,更是一个以水为核心要素和纽带,由水、土、气、生物等自然要素和人口、社会、经济等人文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而共同构成的系统。作为各类自然要素和经济社会要素的共同载体,流域已然从传统意义上的一元“水系空间”升级为多元“国土空间”。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整体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从空间整体性的角度看,作为一种特殊国土空间的流域空间,其不仅包括流域内重要水体等“点”、干支流等基本的“线”,还应涵盖流域国土空间的“面”。
为适应这种新的空间观,流域治理法律机制在维度上也应在传统“点”、“线”二维的基础上,升级为“点”、“线”、“面”三维。其中,“点”、“线”因其固有的自然水文特征相对较为固定,而“面”在超越传统集水区或分水区之后,其法律面向相对模糊。因此,在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三个维度中,重点是“面”维度的塑造问题,核心是“面”的空间范围(即法律机制的作用范围)如何确定。考虑到不同流域空间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功能定位、治理目标、自然条件、历史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法律机制中“面”维度的范围不可能也不必要是统一结果,更可能是几种可选择的划分方式。具体而言:(1)流域的“面”与行政区划在国土空间上完全重合。例如,依托长江流域“黄金水道”建设的长江经济带,其空间范围并不局限在长江流域180万平方公里的集水面积,而是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个省市,面积约205.23万平方公里。(2)以保护流域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划定“面”的范围。例如,前述三江源国家公园就是以保护长江、黄河、澜沧江源头的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为目标,划定保护范围、划分保护区域。(3)以适应本流域综合发展的定位为基础划定“面”的范围。例如,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就是基于大湖流域综合开发这一功能划定的空间范围,其不仅是全国大湖流域综合开发示范区和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安全保障区,还兼具加快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带动区、国际生态经济合作重要平台等多元功能定位。
(二)拓展法律机制的边界至流域涉水相关要素,增强流域治理的系统性
新空间观下“点”、“线”、“面”的基本维度构成,尤其是“面”维度的确立,直接决定了流域空间内的要素包括但不局限于水。但正如前文所言,流域空间毕竟是以水为纽带并由水塑造而形成的。否则,其作为一种特殊空间存在将丧失基本意义或价值。质言之,即使流域空间内的要素不局限于水,仍应是以水为核心和基础构成的系统。亦即,在“点”、“线”、“面”的三维空间内,法律机制的边界并非是无限拓展的,而应聚焦于“涉水相关要素”。然而,“涉水相关要素”这一边界仍不十分清晰。更何况,不同流域空间内其他要素与水之间的相关性亦存在较大差异。故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边界,对于不同流域而言不可能完全相同。这就意味着,边界不可能是一个固定值,而是一个区间。各流域应结合自身的空间条件、状态、治理目标等,在这一区间的最大范围内适当选择部分或全部内容,以厘定各该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具体边界。
详言之,这一区间的最大范围在于:(1)流域规划与国土空间管控。前文已述,规划是流域治理的起点和龙头。而国土空间不仅是流域空间的新定位,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因此,加强对流域这一国土空间范围的总体规划和管控,是从源头提升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系统性的必然要求。(2)流域水安全保障。水安全问题,永远是流域治理中“天大的事”。没有水这一核心要素和纽带的安全,流域国土空间这一系统的安全也将无从谈及。据此,流域水安全保障是流域治理法律机制中永远的“必答题”。(3)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流域作为支撑全域高质量发展的载体,必须以空间内的生态环境安全为基本前提。因此,流域治理法律机制重在对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特别是对那些生态环境状况脆弱甚至恶化的流域空间,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原则,把流域生态环境的修复摆在法律机制中的压倒性位置。(4)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水是流域空间存在的基础,水环境质量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流域空间的生态环境状况。因此,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基础上,应当以流域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在流域治理法律机制中形成“生态系统保护+核心要素保护”的系统性构造。(5)流域涉水资源的配置、调度与开发利用。对于某些承载国家或区域重大发展战略的流域空间而言,相关涉水资源不可能绝对地不开发、不利用。但是,开发利用必须是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之上,进行合理的配置、调度与开发利用。(6)流域文化传承与保护。流域不仅具有物质价值,还具有文化等非物质价值。特别是,部分流域的文化价值极高,需要流域治理法律机制为其文化价值的传承与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三)构建网络化的法律机制组织结构,增强流域治理的协同性
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土空间,流域空间的系统整体性、开放性、复杂性、动态性和不确定性,使得其治理过程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开发方式多样化和时空布局分散化等特点。因此,单纯依靠科层型、市场型、自主治理型的组织机构都无法完全应对。而在缺少必要组织和领导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参与和主体间的协商也不能完全胜任流域治理事务。有鉴于此,为实现流域空间内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从完善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角度讲,需要构建一种网络化的组织结构。详言之:
(1)以科层型组织结构为基础。尽管单纯的科层型组织结构存在前述弊端,但多元主体之间复杂的利益博弈使得流域空间的协同治理不可能自发建立。科层制以条块结合为基础,运用自上而下的层级控制方式,在协调流域多元主体关系过程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如果缺乏科层制的保障,这种协同治理和网络化的组织结构都将很可能陷入失灵的尴尬境地。(2)有条件地开展自主治理。流域有时是治理的适当平台,但并非总是如此。流域空间内有许多问题可以在子流域或纯私人层面上得到最佳解决。因此,主体间的自主治理不仅可以体现流域内多元主体间“横向”关系,更可以有效提升治理效率。但同时,自主治理也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其一,自主治理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和政治制度相抵触;其二,自主治理的过程必须被置于上级政府的有效控制和监督之下;其三,自主治理的结果不得减损流域整体的生态环境质量。(3)引入市场机制。在流域治理法律机制中引入流域水权交易、流域政府间生态补偿、排污税费和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手段,可以通过经济激励而非命令控制的方式影响相关主体的行为意愿,以提高流域治理效率和效益。(4)强化多元主体的参与。尤其是充分发挥专家、社会组织等涉水非政府主体的资源、知识、技术优势,通过政府与涉水非政府主体间的协同合作,实现对流域事务“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治理效果。
(四)健全法律机制的具体手段,增强流域治理的实效性
鉴于多元空间观下的流域已经不局限于水系空间,因此流域治理法律机制也应当在新的空间观下健全其具体手段,以解决前述的片面性问题,增强流域治理的时效性。具体而言:(1)拓展具体手段作用的对象。亦即,改变目前“就水论水”的状态,将法律机制具体手段的作用对象从流域水系空间拓展至流域国土空间。例如,作为流域空间塑造重要手段之一的“流域规划”应当从“流域水资源规划”拓展为前述的“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实现“一张蓝图绘到底”;作为流域空间修复手段的“流域修复”应当从“水体修复”拓展为前述的“流域生态系统修复”。(2)实现主体间关系的互动。在网络化的组织结构下,必然要求法律机制的具体手段在作用于流域治理的过程中,改变传统主体间单一的纵向关系。因此,必须将流域治理主体间的交互性与治理过程的交涉性,作为法律机制具体手段运行中主体间的基本关系定位。特别是,在流域空间塑造手段中,主体的互动、交涉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根据欧盟《水框架指令》,执行机构应向公众提供有关流域管理规划的信息,在规划过程中咨询公民和利益相关者,并积极让利益相关者参与规划过程。这其中,确保流域治理相关信息和数据可用性和可交换性,是维系主体间良性互动的关键因素。(3)补充流域空间重构手段。尽管水系空间意义上的流域是难以重构的,但当其升级为经济社会空间以及治理空间后,必然涉及重构。因而,流域空间重构手段在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具体手段中不能缺席。在此基础上,考虑到经济社会问题、治理问题必须从经济社会和治理过程本身寻找根本原因和治本之道。是故,欲建立健全流域空间重构手段,除针对前述外界不可控因素而采取的防灾减灾、应急等非常态重构手段外,其常态化“抓手”在于改变传统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以适应流域治理的新发展、新定位、新目标。具体而言,需要通过法律机制对产业布局和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等引导和约束加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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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闽江南岸(闽侯竹岐)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融合综合发展EOD项目实施主体招标中标结果公示。闽侯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企查查显示,闽侯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闽侯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全资子公司。据悉,闽江南岸(闽侯竹岐)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融合综合发展EOD项目共包括5个子
1月15日,新安江-千岛湖生态保护补偿试验区(绩溪段)生态治理修复与绿色产业升级(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项目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供应商为绩溪县环璟生态环境运营有限公司。企查查显示,该公司为绩溪县财政局全资子公司。据悉,该项目总投资27.49亿元,共有5个子项目,以新安江流域水生态修复、环境
2024年最后一天,柳州市柳南区竹鹅溪河源岸治理与特色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重)中标公告发布。广西柳州元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桂林建筑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该项目。据悉,柳州市柳南区竹鹅溪河源岸治理与特色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总投资17
1月3日,河北邯郸经开区滏阳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一二三产融合发展EOD项目-社会投资人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纵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中元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据悉,邯郸经开区滏阳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一二三产融合发展EOD项目,
112月16日,丹江口库区十堰市竹山县堵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二期)评标结果公示。本标段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中标候选人:湖北兴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里设计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38137450元;中标候选人: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智诚建
12月10日,四川沱江流域釜溪河内江市威远县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评标结果公示,该项目流标。该项目建设生态护岸44.26公里、生态步道8.06公里、生态沟渠32公里、生态隔离带3平方公里、河道垃圾清理3万吨、新建污水管总长2381米,清淤修复整治管道总长7629米,涉及污水管道合计10公里
12月6日,江苏如皋长江“生态岛”建设及科创智谷开发EOD项目实施主体招标公告发布。项目规划以龙游湾片区长江干线为主线,串联起长青沙长江湿地生态核心区、沿江科技创新带,打造“一轴串联”龙游河科创走廊、“一带联动”龙游湾片区沿江生态景观带、“双核引领”长青沙生态核心、龙游湾科创智谷。项目
11月22日,湖北丹江口库区十堰市竹山县堵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二期)招标公告发布。本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丹江口库区竹山县堵河流域,涉及霍河流域、文峪河流域、西河流域及对峙河流域等4个小流域。主要治理措施包括生态护岸、生态步道、生态沟渠、河道垃圾清理、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等。其中新建
11月21日,嘉陵江长滩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第二次)(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公告发布。新建嘉陵江长滩河流域生态人工湿地和生态防护绿廊,包括河道清淤20公里、岸线整治、河道整理、生态护坡等工程;改造截污干管、防护堤、拦沙坝、配套用房及岸线停车位等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5000
11月18日,唐山市丰润区还乡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本项目治理起点为润泽路下游130米橡胶坝处,终点为丰润出境(京哈高速上游650米处),治理长度28.80公里。包括河道周边垃圾清理2.72吨、建设生态护岸38.70公里、底泥清理81.09万m3。该项目招标预算金额10871.84万元。详情如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7日,河北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义县察汗淖尔流域治理+乡村振兴300MW光储项目EPC总承包项目部储能设备供应采购项目询比采购公告发布。公告显示,本项目光伏装机容量300MW,配套同期建设60MW/120MWh储能项目。项目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境内。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磷酸铁锂电
11月15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以加强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草案)》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练江流域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生态保护活动。本条例所称练江
近日,生态环境部流域地表水-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南方科技大学,围绕国家土壤与地下水重点任务开展工作,郑春苗任实验室主任。
汕头市人民政府网站7月26日发布《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强调以法定规划进行总体筹划,以总量控制为目标,对污染源至最终排污口整个防治链条涉及的各类治理设施(监测网络、企业排污口、污水管网、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治理板块(初雨防治、河道
近日,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一行到访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中电建北京院副总经理苟东明与东方园林总裁贾莹作为双方代表签署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中电建北京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朱国金,东方园林副总裁张超等一同见证仪式签约并开展座谈会。苟东明首先介绍了中电建北京院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与江西省人民政府签署《长江流域(赣皖段)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正式建立长江干流和阊江流域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两省协议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责任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原则,以持续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通过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强
5月6日,四川濑溪河流域泸县段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施工评标结果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新疆圣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824.8176万元。招标人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项目规模拟在得胜镇得胜村建设前置生态湿地6100㎡和生态湿地250㎡,得胜镇仁和村建设前置生态湿地20030㎡和生态湿地1500㎡;在
近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2024年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发展重点工作任务》,《重点工作任务》中提到强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严格落实西安咸阳大气污染治理联防联控机制,持续实施“创A、增B、减C、清D”行动,执行统一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污染天气协同应对和重大活动期间大气污染管控政策。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经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现予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水环境,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六号《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
2023年10月,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资阳市安岳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水直排、溢流现象多发频发,农业种植、水产养殖等面源污染严重,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不到位,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一、基本情况安岳县属沱江、琼江流域,境内水系发达、河网密布,共有大小河流86条,沱江流域河流42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1月15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河北省永定河流域内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
近日,博奇环保全资控股子公司——长治市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治博奇”),收到了来自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建设部的一封表扬信。该表扬信对长治博奇在2024年潞城区化工园区(东片区)水污染事件环境三级防控体系建设中的杰出表现给予了高度赞扬。作为园区水环境保护治理体系
1月18日,江苏苏州吴江区委书记李铭会见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殿常,就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合作进行交流,并对开展新领域合作进行探讨。李铭对王殿常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长江环保集团在水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区项目落地等方面给予吴江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并简要介绍了吴江经
通知文件会议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及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生态文明体系改革创新目标任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以生态环境质
2024年12月31日,柳州市柳南区竹鹅溪河源岸治理与特色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重)中标公告发布。广西柳州元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桂林建筑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该项目。柳州市柳南区竹鹅溪河源岸治理与特色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总投资176599.0
12月25日,新疆环保循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环保集团)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举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正式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新疆能源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新疆环保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艾斯哈尔·茹孜,伊
12月25日,柳州市柳南区竹鹅溪河源岸治理与特色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重)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广西柳州元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桂林建筑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大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建筑规划设
近日,上海市政总院连续承接江都区玉带河西排干东排干周边排水管网改造工程、江都城区中部片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工程两个设计项目。项目承接为总院城市水环境治理再添新业绩,助力水韵扬州、美丽江都建设。江都中部片区地处江都老城区,总面积约5.6平方公里,区域内河道总长约4.5公里。城区内
12月17日,洪城环境全资子公司洪城环保与江西洪城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乐平市主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厂网一体化一期工程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中标投资总金额为3.595503亿元。本项目为特许经营(BOT)模式,特许
112月16日,丹江口库区十堰市竹山县堵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二期)评标结果公示。本标段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中标候选人:湖北兴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里设计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38137450元;中标候选人: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智诚建
12月13日,江苏淮安区水环境综合提升工程(PC+O)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候选人明细(排名不分先后):1、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21118256.76元;2、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24867817.02元;3、北京恩菲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31908301元;4、安徽环境科技
12月12日,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宫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宫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公告(远程异地+双盲分散评审)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宫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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