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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控制标准》(报批稿)

2020-06-23 15:23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控制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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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手册、应急预案等,并定期评估、修订。

3.0.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配备相应的工艺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化验检测、检修和维护等人员,各岗位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考核。

3.0.3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人员、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工艺运行、设备设施和管线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

3.0.4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确保设备设施及管线运行稳定,及时维护、检修或更新改造。

3.0.5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定期统计设备设施、仪器和仪表的完好率,完好率应达到 95%及以上。

3.0.6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确保出水水质、污泥含水率、除臭效果、厂界噪声等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0.7 城镇污水处理厂宜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优化运行管理。

4 工艺控制

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规范工艺控制,保障生产运行正常稳定。

4.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工艺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手册,并定期修订。

4.1.3 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工艺运行情况,调整工艺运行参数,按时做好运行记录。

4.2 污水处理

4.2.1 格栅机应能有效拦截污水中的悬浮物和漂浮物,运行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1 栅渣以及悬挂在栅条、格栅出渣口和机架上的杂物应及时清除;

2 应定期巡查压榨机渣液排放情况,防止渣液地面漫流;

3 格栅机应按工艺运行需要开停,污水过栅流速宜为 0.6m/s~1.0m/s; 4 格栅前后水位差宜按小于 0.3m 控制。

4.2.2 水泵应能满足设计污水提升量要求,运行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运行台数或运行频率应根据进水量变化和工艺运行要求按需调节;

2 运行液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水泵实际提升效率应定期核查;

4 水泵运行状况应定期检查并记录;

5 泵房集水池底部积泥应按需冲洗,泵房集水池表面浮渣应及时清理。

4.2.3 沉砂池应能有效去除污水中的砂粒,运行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池体类型、池组设置与水量变化调整沉砂池运行参数,各池组配水均匀,合理控制运行负荷;

2 应定期对沉砂池进行排砂、清捞;

3 应定期对沉砂颗粒进行有机物含量分析;

4 砂水分离机应与排砂装置联动运行;

5 应定期检查积砂情况。

4.2.4 初次沉淀池应能有效降低污水中的悬浮固体浓度,运行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池组设置、进水量变化调节配水量,各池组配水均匀,合理控制运行负荷;

2 应定期观察出水堰出水情况,保持出水堰均匀出水,无明显污泥溢出;

5 3 初沉池应及时排泥,污泥含水率不宜高于 98%;

4 应定期检查、清理浮渣斗和排渣管道,保持畅通;

5 初沉池每年宜排空 1 次,清理配水渠、管道和池体底部积泥并检修刮泥机及水下部件等;

6 进水 SS 浓度较低时,可采取超越初次沉淀池模式运行。

4.2.5 生物反应池应能有效降解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运行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生物反应池池组设置情况和运行方式调节进水量,各池组配水均匀,合理控制运行负荷;

2 应定期核算生物处理系统进水营养物、碱度及配水、配泥和配气工况,采取相应措施满足工艺运行需求;

3 应根据生物反应池的 pH、DO、MLSS、MLVSS、SV、SVI、ORP 和活性污泥的生物相等工艺运行指标,调整运行工况;

4 应定期观察生物反应池曝气效果和搅拌效果;

5 应合理控制回流比例;

6 生物反应池碳源不足时,应采取外加碳源方式补充碳源;

7 出现污泥膨胀、泡沫和浮泥等异常状况时,应采取针对性措施调整。

4.2.6 供气系统应能满足生物反应池运行需求,运行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生物反应池需氧量调节供气设备运行工况;

2 应定期排放鼓风曝气空气管路中的冷凝水。

4.2.7 二次沉淀池应能有效实现泥水分离,运行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池组设置和水量变化调节各池组进水量,各池组配水均匀,合理控制运行负荷;

2 回流污泥量应根据生物反应池运行工况、污泥浓度和污泥沉降性能等参数调节;

3 剩余污泥排放量应根据生物反应池污泥浓度、泥龄控制要求、污泥沉降比和二次沉淀池污泥界面高度确定;

4 应定期观察出水堰出水情况,保持出水堰清洁、出水均匀,无明显污泥絮体溢出;

5 刮泥、吸泥和排泥系统应定期检查,保持运行正常;

6 应定期检查、清理浮渣斗和排渣管道,保持畅通;

7 二次沉淀池每年宜排空 1 次,进行池底清理和刮吸泥机水下部件的检查、维护;

8 排放剩余污泥时,应观察污泥均质池的泥位情况;

9 应定期检测二次沉淀池出水水质。

4.2.8 加药系统运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运行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磷药剂、絮凝药剂及碳源等应合理选择,应定期检测药剂质量;

2 选择合适工艺段投加,应按需调控药剂投加量,并均匀充分混合;

3 应定期检查加药管线、设备运行情况;

4 应定期检查投药点的加药情况和运行效果。

4.2.9 高效沉淀池运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运行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池组设置和水量变化调节各池组进水量,各池组配水均匀,合理控制运行负荷;

2 应按需向混凝区和絮凝区投加混凝剂和絮凝剂;

3 混凝区和絮凝区的搅拌器转速应合理控制,满足药剂扩散和矾花形成条件;

4 沉淀区停留时间应合理控制,沉淀效果良好;

5 排泥间隔和排泥时长应合理控制,及时排泥; 6 积泥情况应定期检查,及时清理积泥。

4.2.10 滤池运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运行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水量变化调节滤格进水量,各滤格配水均匀,合理控制运行负荷;

2 应根据运行模式控制滤池液位,定期巡查滤池实际液位,校核滤池液位计准确性;

3 反冲洗应根据滤池水头损失或过滤时间确定,反冲洗宜以水头损失优先控制;

4 气冲洗强度、水力冲洗强度、反冲洗频次和时长等应合理调控;

5 滤池进出水水质应定期检测,进水污染物浓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6 过滤介质应定期检测,必要时进行更换。

4.2.11 应根据水量和水质要求,调整消毒剂量。

4.3 污泥处理处置

4.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置。 4.3.2 应定期检查污泥均质池,观察池内液位及搅拌器、污泥泵等设备运行状况,清除杂物。

4.3.3 污泥浓缩设备设施运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污泥浓缩池浮渣、刮泥机上杂物和集水槽中淤泥应及时清除。

4.3.4 药剂投加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絮凝剂种类和投加量应通过试验合理选择确定;

2 溶药应搅拌均匀、浓度合理,并根据运行情况及时清洗溶药系统。

4.3.5 污泥脱水机运行工况应定期检查,污泥含水率应符合后续处理处置要求。

4.3.6 应定期检测脱水滤液的水质指标。

4.3.7 污泥处置方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并应具有处置最大污泥产量

的能力,污泥产量与处置量应保持一致。

4.3.8 应对污泥外运过程和处置过程开展日常监督。

4.4 臭气处理

4.4.1 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的规定。

4.4.2 臭气收集区域应有效封闭,输气管道应密闭,集气罩骨架上的连接件和遮盖物应紧固。

4.4.3 应定期对收集管路进行负压检测,按需调节各支管风量,臭气收集区域应处于微负压状态。

4.4.4 应定期对除臭工艺设备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

5 设备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做好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保障设备设施运行正常稳定。

5.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手册,并定期评估和修订。

5.1.3 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巡检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开停设备应按操作规程执行,当出现运行异常时应进行处理。

5.1.4 设备铭牌标识应清楚,工艺管线和设备标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 158 的规定。

5.1.5 构(建)筑物及护拦、爬梯、井盖和支架等附属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5.2 机械设备

5.2.1 应根据设备制造厂商维保说明书要求进行维护保养,齿轮箱、轴承、丝杆等转动部位应定期加注或更换油脂,保持润滑良好。

5.2.2 机械设备运转不应出现卡阻、堵塞、漏液等现象;运行噪声和振动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2.3 机械设备地脚螺栓、紧固螺栓、法兰盘和联轴器等部位应定期检查,并紧固,确保连接偏差在允许范围内。

5.2.4 机械设备附属的仪表应灵敏可靠,数据显示准确。

5.2.5 泵类设备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运转在高效区;

2 轴承温升不得超过允许温升; 3 不得频繁启停,停机后 5min 内不宜重启;

4 应定期检查、维修、更换易损部件,

5.2.6 闸、阀类设备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运转应平稳,无卡阻; 2 指示应准确,限位有效;

3 阀体不得漏水、漏气或漏油;

4 手动-自动切换装置应良好。

5.2.7 格栅类设备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格栅栅条和齿耙等应无变形、明显磨损; 2 拦截和清理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格栅类设备应与螺旋输送机、压榨机联动运行。

5.2.8 刮吸泥机类设备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刮吸泥机不应超负载运行;

2 刮板高度应符合要求,及时更换橡胶刮片、链条等易损件; 3 应定期检查、维修驱动传动部件。

5.2.9 供气类设备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观察风机、供气设备的运转情况,检查噪音、振动、冷却、润滑是否正常;

2 当采用鼓风曝气时,应更换或清洗进风口过滤网,供气管路无漏气,曝气设施无明显破损。

5.2.10 污泥脱水设备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处理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处理能力下降时应及时检修;

2 应定期检查和维修污泥脱水设备的主机和配套设备; 3 带式脱水机应定期检查、更换滤布,及时纠偏;

4 离心脱水机应定期检测设备振动、噪音和轴承温升等,调整扭矩和差速等参数;

5 板框压滤机应定期检查、更换滤布和滤板,定期检查液压系统油位、油质和滤网,并进行更换,压榨压力符合要求。

5.2.11 消毒设备设施应稳定运行,应定期维护保养。

5.2.12 长时间停用的设备每月至少应进行 1 次试运转,新投入使用或长时间停运后重新启用的设备设施应对管道、闸、阀、机械、电气和自控等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5.3 电气设备

5.3.1 电源应采用 10kV 或 35kV 双回路供电,双回路中的电气设备与线路均应正常,全厂功率因数不小于 90%。

5.3.2 应对自管电源进线电缆、变配电室、变配电设备、用电设备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台账记录。

5.3.3 电气设备的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和温度应控制在额定的允许变化范围内。

5.3.4 电气设备外壳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值符合规定。

5.3.5 应定期清扫电气柜、电缆桥架和控制箱柜。

5.3.6 电气设备运行参数应按时记录,并记录有关的命令指示、调度安排,严禁漏记、编造和涂改。

5.3.7 电力电缆使用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在最大运行电流作用下的导体温度不得超过电缆使用寿命确定的允许值;

2 电缆正常使用时不得过负荷运载,正常工作电压不宜高于电缆额定电压的 1.15 倍;

3 单芯电缆金属护层上任一点非接地处的正常感应电压不应超过 50V;

4 三相线路使用单芯电缆时每相周围应无紧靠的铁件构成的铁磁环路;

5 电缆终端头、分接箱接地电阻值不应超过 10Ω;

6 电缆支架、吊架、桥架应完好,无松动或存在锈蚀腐烂、脱落现象;

7 含备用管在内的电缆排管封堵应严密,电缆沟盖板、沟壁完好无破损,室内电缆沟无积水。

5.3.8 变配电室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室应具有日常与应急照明、隔热、通风、除湿或降温等措施,室内电缆沟无积水,构筑物无渗漏、开裂,地面环境卫生整洁;

2 标识、标线、标牌和色标等设置应符合电力行业相关规范;

3 电气模拟图中设备型号、数量、运行状态应与实际一致,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双重命名,并在设备上予以醒目标识;

4 配备的绝缘棒、绝缘鞋、绝缘毯和绝缘手套等用具应符合相应电压等级作业要求,且在检验有效期内。

5.3.9 变压器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

2 变压器的运行电压应不高于该运行分接额定电压的 1.05 倍;

3 冷却风扇等温控设备应运行正常;

4 表面应无积尘,运行声音均匀、平稳,无异响;

5 铁芯表面涂层应良好;

6 干式变压器外壳防护装置、通风和测温报警装置应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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