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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控制标准》(报批稿)

2020-06-23 15:23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控制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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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 高压配电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柜手车应进出灵活,定位准确,一、二次触头插接正确、接触良好;隔离闸刀接触良好,三相同步,操作灵活;

2 操作机构操作性能应良好,无卡阻、拒合、拒跳现象,辅助开关接触良好;

3 五防装置和联锁装置应完好;

4 继电保护装置、信号、控制和仪表应完好,无报警;

5 设备应无异响、无异味;

6 直流屏应运行正常,合母和控母电压正常;蓄电池组运行正常,蓄电池外壳温度正常,

无鼓胀、变形、漏液现象,连接片无松动、腐蚀和放电现象,极柱与安全阀周围无酸雾溢出;

7 配电柜二次回路线路应整齐规范,套管和元器件线号清晰;

8 高压电容补偿柜应运行正常,电容无鼓胀、变形或漏液现象,功率因数满足要求;

9 高压后台监控系统应具备配电系统运行参数监视功能,报警信号按预告和事故进行分级,上位机具备声光提示功能。

5.3.11 低压配电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屉式开关柜的抽屉应进出灵活不卡阻,插接件接触良好;

2 固定式开关柜闸刀应操作灵活,定位准确;

3 柜内导体连接点、触头和刀片等接触应良好,不发热;

4 柜内空气开关和接触器等运行应无较大电磁声;

5 联锁装置应良好,电气保护参数设置规范合理;

6 无功补偿装置自动投切应良好,电容无鼓胀、变形或漏液现象,功率因数满足要求;

7 一次回路相色标示应清晰,二次回路线路整齐规范,套管线和元器件标号清楚;

8 空气开关、仪表和信号灯应齐全完好,且标明回路信息。

5.3.12 电动机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三相运行电流应均衡、正常;

2 电动机温升应正常,且未超过允许温度和允许温升;

3 接触器应无异常声音和异味,电动机轴向窜动的变化状况和开关控制设备状况应正常;

4 电动机周围环境应清洁,通风良好;

5 电动机运行时振动值应不高于 2.8mm/s,噪音不高于 85dB。

5.3.13 变频器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频器应在额定电压条件下运行,运行电压应在设备额定电压的-5%~+10%范围内;

2 变频器散热装置应正常,风道畅通,通风口无遮挡,环境温度应保持在 0℃~40℃之间;

3 变频器外观应清洁,柜面应无脱漆或锈蚀,标志应正确、齐全;

4 电压表、电流表和多功能表等表计应指示正常。

5.4 自动化控制

5.4.1 数据、信号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信号采集应覆盖生产全过程;

2 应定期检查数据、信号采集的通讯情况,核对现场与监控系统的数据、信号;

3 应定期对各类测量仪表进行维护和校验,确保测量准确;

4 仪表的测量范围、精度和灵敏度应符合工艺和设备设施运行控制管理要求。

5.4.2 数据存储与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不同用户的使用管理权限;

2 应具备对历史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和生成报表等处理功能;

3 应将各系统软件和程序存档,并定期备份各类数据;

4 数据存储不少于 1 年或系统建成以来的时间,应预留数据安全上传接口;

5 应定期检查数据自动存档情况及各项功能;

6 当系统需要与外界网络相连时,应只设置一条途径与外界相连,并配置硬件防火墙进行安全隔离。

5.4.3 自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纳入自控系统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应具备就地手动控制、PLC 控制和中控室集中控制三级控制功能,并定期检查维护;

2 应实时监测各工艺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故障和工艺参数超限等应具备实时报警功能;

3 报警系统应实时有效,具有设置分级报警、报警显示(声、光等)、报警处置记录和自定义报警限值等功能;

4 自控系统软件程序应存档,并定期备份;

5 系统应包含双回路冗余供电,定期检查不间断电源,不间断供电 30min 以上;

6 PLC 机站和计算机房应保持设备正常工作的温度和湿度。

5.4.4 周界防御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界防御应无防范盲区和死角,防区设置合理;

2 周界防御应具有实时报警功能,报警时有声光报警输出,并能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3 重要部位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所有紧急报警装置均应接入监控中心;

4 周界防御报警系统应具有报警管理功能,能对报警记录进行查询、统计和生成报表。

5.4.5 视频监控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周界及内部主要通道、各生产车间、变配电间和各工艺环节等,宜做到监视无死区、遗漏;

2 监控中心应能任意显示各个视频监控点的实时图像及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可远程操作;

3 摄像机宜具有红外夜视功能;

4 系统应能自动存储所有监控图像,任一路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 30 天,历史监控记录能进行检索和回放;

5 系统宜与周界报警系统联动,具备图像监控报警等功能。

5.4.6 应配备相应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涵盖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水质管理和物料管理等各项业务,功能模块能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管理需求。

5.4.7 防雷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的规定,并应取得有效的防雷合格证。

6 检 测

6.1 一般规定

6.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进水、出水、污泥、厂界废气和噪声等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 5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 221 和现行浙江省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69 的规定。

6.1.2 污水处理过程工艺控制指标、进水与出水水质指标应采用人工检测和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测。

6.2 人工检测

6.2.1 化验室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每年宜进行 1次培训和考核。

6.2.2 化验室应配备常规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并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校验。

6.2.3 化验检测原始记录数据应真实、填写规范,实验室记录能够复现检测过程。

6.2.4 化验检测仪器、设备、标准药品和检测样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固定摆放。

6.2.5 污水检测项目和检测周期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6.2.6 污泥检测项目和检测周期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

6.2.7 厂界和除臭系统进出口的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等项目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测频率应不少于 1 次/半年。

6.2.8 厂界噪声和噪声较大的工作场所应定期检测,检测频率应不少于 1 次/年。

6.3 在线监测

6.3.1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出水应安装 pH、SS、COD、TP、TN、氨氮和流量等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备。

6.3.2 工艺处理过程在线监测仪表的种类、数量和设置位置应满足工艺运行数据监控需求。

6.3.3 在线监测设备应定期维护、校准,设备完好率应达到 98%以上。

6.3.4 出水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应与政府监管平台联通,实时传输。

6.4 检测结果分析与应用

6.4.1 人工检测结果和在线监测数据应分析评估,指导生产运行调控。

7 环境保护

7.1 一般规定

7.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7.2 废弃物处理

7.2.1 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和有毒有害物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及时清洗其堆放处。

7.2.2 废电池、废灯管、废弃化学药剂和废机油等危险废弃物应由具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7.2.3 生产和办公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现行浙江省地方标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 1166 的规定分类,并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分类清运、处置。

7.3 噪声控制

7.3.1 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的规定。

7.3.2 应加强消声、隔声、吸声、隔振和包覆等降噪设施的管理,控制各工艺段噪声。

7.3.3 运行噪声较大设备所在建筑物的门窗应关闭。

7.3.4 当工作人员进入噪声较大的场所操作时,应配戴防声耳塞、耳罩或防声帽等劳动保护用品。

7.4 厂内环境

7.4.1 厂区内绿化应按要求进行养护,绿化场地未经批准不得挪作它用。

7.4.2 厂区内构(建)筑物应外观整洁,无破损、污物。

7.4.3 厂区道路应完好无破损,标识清晰,干净整洁。

7.4.4 厂区照明应设施完好,照度符合要求。

7.4.5 厂区给排水设施应完好无损,各类阀门井和计量井等盖板应完好,井内无杂物、积泥。

7.4.6 生产和办公室场所应整洁,岗位物品定置定位摆放。

7.4.7 厂区各类标识标牌应清晰准确,外观整洁,无破损、污物。

8 档案资料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集中或按专业管理的档案资料室,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8.1.2 档案资料室应具备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霉或防遗失设施。

8.1.3 接收档案资料应审查、清点,分类规范归档。

8.1.4 归档管理的电子文件应存储于脱机载体上。

8.1.5 查阅或借阅档案资料应办理相关手续,防止档案遗失、缺漏。

8.1.6 当档案资料发生脱墨或破损时,应修复或更新。

8.2 技术资料

8.2.1 图纸资料、设备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安装记录和验收记录等项目建设资料应全部收集并整理归档。

8.2.2 项目建设技术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宜一并保存,编号、名称应一致,技术资料更改时应对电子版和纸质版档案资料同步更改,并保留更改前原档案。

8.3 生产运行记录

8.3.1 生产运行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化验结果报告和原始记录;

2 各类机械设备、电气、仪器和仪表运行记录;

3 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

4 生产运行计量和材料消耗记录;

5 库存材料、设备和备件等库存记录;

6 在线监测仪表数值记录;

7 交接班记录。

8.3.2 生产运行记录应清晰、真实、准确,经审核无误后归档,并至少保存三年。

8.3.3 维护和维修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机械设备、电气、仪器和仪表累计运行台时记录;

2 设备设施维修和保养记录。

8.4 计划、统计报表

8.4.1 计划、统计内容应包括生产指标报表、运行成本报表、能源和药剂消耗报表、工艺控制报表和运行分析等。

8.4.3 计划、统计报表应按月、年填报,经审批、签字盖章后整理归档。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 51

《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 158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 221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 1166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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