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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特殊要求】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外,应当每月十日前将上月收集、运输、处置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运营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集中转运和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集中转运和处置活动。
因突发事由暂停或者在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收集、运输、集中转运和处置活动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服务协议办理。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收集、运输、集中转运和处置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十六条 【生活垃圾跨界运输处理及异地补偿】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异地补偿机制。
本市境内跨区县(自治县)清运处置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置单位经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同意,申请调整服务许可有关事项后,方可进行跨界清运处置。生活垃圾移出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移处理量向接收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异地补偿费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异地补偿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的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等。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四十七条【资源化利用政策支持】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并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鼓励使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市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实施工作。
第四十八条【回收体系建设】
市、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应当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可回收物回收签约单位以及其他回收经营者回收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商场、超市、便利店、快递收发点等设立回收点,采用押金返还、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积分奖励等方式开展可回收物回收。
第四十九条【强制回收】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市邮政部门应当指导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多方协同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
第五十条【可回收物利用】
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闲置物品再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第五十二条【资源化利用禁止性规定】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五十三条 【宣传动员】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指导校园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推广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公众开放】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联合市生态环境部门设立科普教育基地,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等知识。
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第五十五条 【社会参与】
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宣传、示范和监督。
倡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
第五十六条 【分类指导员】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对垃圾分类知识进行宣传,对垃圾分类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工作。
第五十七条【行业参与】
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酒店、旅游、物流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五十八条 【评选指标】
在文明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城区、优秀卫生单位、卫生单位、生态卫生村等卫生创建活动,以及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园林城市、全域旅游示范区、节约型机关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垃圾分类实施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五十九条 【社会监督】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诉举报制度。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考评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评体系。
市城市管理部门每年应制定各区县(自治县)的生活垃圾减量目标计划,作为绩效考评和差异化收费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信息系统】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智能管理信息系统,与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实现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进行全流程监管。
第六十二条 【网格化管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活动应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第六十三条 【执法联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厨余垃圾的执法联动机制。
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将厨余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城市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收运厨余垃圾车辆的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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