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生态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构建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强化法规、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为生态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能够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报告,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相关部门所属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机构、以及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等活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监测单位,是指上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范围界定及情形认定,按照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监测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
第二章 机构责任
第六条监测单位应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应建立覆盖监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
第七条 监测单位及人员对相关利益方不当干预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必要时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等方式如实、完整记录,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有关上级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测单位应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制度。监测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排污单位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对外公开委托信息,核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资质能否满足本单位自行监测指标的要求,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对其委托行为及监测数据(报告)的使用负责,承担主体责任。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营维护责任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
第三章 质量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范围和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监测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应满足监测工作及质量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及必要的实验条件,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监督管理本机构各类监测活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二) 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三)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与日常管理;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和能力确认工作。
(四) 建立本机构执行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确保相关标准、规范现行有效。
(五) 组织或参加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监测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七) 负责本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及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在监测活动全过程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一) 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统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 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统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
(三) 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分析测试及留样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应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确保样品质量。
(四) 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的标准或自定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并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检验结果应在本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 监测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均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不得伪造、篡改监测数据。
(六) 对外出具报告或数据时,应根据服务对象要求,提供有关采样、运输、分析、监测、质控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数据等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三条自行开展监测工作的排污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要求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
(一)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满足分析基本要求。
(二) 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并经过校验/校准(检定)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
(三) 具有必要的监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或参加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相关技术培训,确保人员经过培训且能力确认后上岗。
(四) 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开展监测,具有健全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 保存完整、齐全、可追溯的采样原始记录、样品交接记录、样品分析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等。
第十四条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样品采集、传输、分析,标准样溯源、制备,信息传递、数据交换,仪器设备规范运行等方面实施质量管理,确保各类数据在仪器分析及信息传输、发布等过程中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一)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与委托单位就运行维护、设备维修、定期巡检等工作签订有关合同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应保证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并承担法律责任;与委托单位不签订运维合同,但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的,同样承担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法律责任。
(二) 站房及所属采样、分析、数据传输等方面的运维工作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除运维人员、负责监管的生态环境部门人员陪同或许可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站房、不得接触设备、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连接设备、不得干扰样品采集部位及样品传输管路的周边环境。
(三)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或指导委托单位:建设规范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按规范设置采样点、采样设备和管路、现场分析仪等设备;安装电子门禁、站房防盗门窗或红外报警系统、站房防雷系统、站房内及采样口视频监控系统;协助验收上述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四)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站房及所属样品采集及传输设备、仪器分析及数据传递等系统按规范运行;选用的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检定或校准,并做好相关记录;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传输的数据应是准确、不被外界干扰的数字量模式;按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开展校准校验等质量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开展手工比对监测的应由有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手工比对监测并提供比对监测报告。
(五)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在分析仪、现场工控机、中控平台、数采仪、各级环保监控平台、信息发布平台等所有设备上传数据时应保持完全一致,不受量程设置、传送距离、传输介质等的干扰;
(六)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干扰监测站房、采样点位及管路,擅自更换样品分析、数据传输等设备及其它影响计量的部件。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或其它单位对环境质量或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自行运营维护的,按本条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开展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及时共享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监督管理信息。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在本行政区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监测点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样品)、场所环境与人员情况;
(二)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等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情况;
(三)监测方法的使用情况;
(四)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
(五)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查、询问监测单位、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
(三)查阅、复制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有关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检查。
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结果及报告的监测单位相关仪器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挠和隐瞒。
第十八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对监测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监测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涉嫌弄虚作假,需开展执法检查:
(一) 被实名举报且举报人身份得到核实的,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被“12369”环境保护举报平台反馈且有相应线索的、被举报且明确指出监测报告中弄虚作假线索的。
(二) 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检查,发现监测报告或数据存在弄虚作假嫌疑而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馈或转交的。
(三)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拥有的人员、设备、资质等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正在开展的监测活动的。
第十九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监测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并被查实的,视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一) 威胁检查人员或无正当理由抗拒检查的;阻碍、拖延不配合检查的;拒绝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 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点位、设备或其它计量部件的。
(三) 无正当理由,自动监测分析仪、数采仪、各级环保监控平台等方面的自动监测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四) 故意断开流量计、分析仪、数采仪等设备的电源、网络,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为零、不变或缺失的。
第五章 行政执法与处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
(一)现场检查和立案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专家,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采用随机抽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立即固定证据材料,作为问题线索和证据及时移交负有查处职责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类审批、评审、备案、督察、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有监测单位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立即固定证据材料,作为问题线索和证据及时移交负有查处职责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
3.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排污单位开展日常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立即固定证据材料,按相关程序决定是否立案。
4.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在日常监测、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监测单位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立即固定证据材料,作为问题线索和证据及时移交负有查处职责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
5.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接到有关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投诉或举报,或接到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相关程序决定是否立案或移交。受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
(二)调查取证
1.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可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对一般案件进行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重大案件应当成立两人以上的调查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必要时可以商请生态环境监测部门、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专家,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调查过程中需要采样取证的,应由具备相关采样资质的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现场采样,并采取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采样过程。调查和采样过程中须有当事人在场,并要求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采样记录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当事人不在场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请其他见证人签名。
3.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证据,除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照片、音像、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外,按照不同环节或不同情形,可补充收集下列证据:
(1)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含仪器存储文件或打印记录)、质控措施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现场封存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照片、音像、监控视频等资料。
(2)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分析原始记录(含仪器谱图和自动存储记录)、质控措施记录、量值溯源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监控视频等资料。
(3)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监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所有监测原始记录、审核记录,以及其他存档资料等书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监测单位及个人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后,对弄虚作假的监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应当根据信息公开的规定,在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通报。并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信息依法纳入信用管理,二年内禁止其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其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
第二十三条 监测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并被查实的,按照其性质,分别予以处理。
(一)对未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不规范、错误多质量差等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采取通报要求改正、累计不良行为记录、约谈监测单位负责人等方式加强教育与引导,提高监测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监测的自觉性。
(二)监测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对于省外注册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因弄虚作假被依法查处的,还应当向机构注册地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察笔录、涉案物品清单,以及监测、鉴定、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监测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被处罚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可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12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分为七个章节,共45条,分别为总则、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监测数据质量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建立了生态环境监测点位管理、污染源监测管理、监测数据质量保障、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等制度。全文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2月1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其中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管。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机构进行备案,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生
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案情简介】根据执法检查计划,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为天津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服务。经查,该单位提供的验收检测报告显示:采样当日现场采集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提出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检验检测专项整治。本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标准化法》《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领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监管工作,2024年8月7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
2024年以来,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紧紧围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点,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紧盯突出环境问题,不断优化执法方式,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成功办理了一批涉举报奖励、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了一批涉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辽宁省持续优化污染源自动监测异常数据分析规则,有效提升了非现场执法能力,实现对违法企业精准打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3起“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沈阳某禽业有限公司涉嫌污染
10月10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五部门联合发布《河北省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其中提出深入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虚假行为专项整治。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
9月19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案例一:华蓥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24年2月20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对华蓥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粉尘(颗粒物)标准限值为30毫克每立方米,“粉尘浓度连
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湖南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打击力度,开展“两打”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了相关环境违法犯罪高发势头。为持续保持打击重点领域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开发布三件依法严惩污染源监测数据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联合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坚持长治长效,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持续加强辐
12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分为七个章节,共45条,分别为总则、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监测数据质量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建立了生态环境监测点位管理、污染源监测管理、监测数据质量保障、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等制度。全文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2月1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其中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管。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机构进行备案,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生
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案情简介】根据执法检查计划,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为天津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服务。经查,该单位提供的验收检测报告显示:采样当日现场采集样
11月2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龙岗分站通过绿色低碳实验室认证,荣获“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四星级绿色低碳实验室”证书,成为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内首个绿色低碳实验室。近年来,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积极践行国家“双碳”战略,深入研究减污降碳路径,通过首创绿色低碳标准、核算检测项目碳足迹、强化能源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11月27日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详情如下: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行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职责,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示范、导向作用,现将2024年合肥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肥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案情简介:2024年3月21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夜间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11月18日印发《成都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合规经营指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主体机构合规、从业人员合规、经营场所合规、设施设备合规、管理制度合规、技术要求合规六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合规经营指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
展会主题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创新助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活动亮点国家级生态环境监测产业专题博览会国家权威部门指导策划全国省级监测协会协同举办全国省市体制内外专业观众国内唯一环境监测主题博览会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链接全球环境监测市场基本信息展会时间:2025年7月24-26日展会地点:深圳会展中心(福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执法大练兵|2024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详情如下::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
为规范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
10月10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五部门联合发布《河北省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其中提出深入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虚假行为专项整治。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
近日,贵州能源监管办组织召开2024年四季度电网风险管控工作座谈会,组织宣贯新修订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进一步强化电网风险防控工作协同,确保迎峰度冬期间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相关电力企业汇报了前三季度风险管控工作成果,全面梳理了今冬明春贵州电网运行面临的风险挑战,深入分析了电力负荷
近日,贵州金元茶园电厂《一种汽轮机调门LVDT反馈杆防磨机构》创新项目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目前,该厂共获得40项国家专利。LVDT作为阀门传感器,结构包含一个线圈套筒和一根反馈探杆。由于原有LVDT的结构装配方式无法消除受热膨胀及阀门振动大时受到的应力,导致反馈探杆和线圈套筒挤压和摩擦,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12月18日,毕节市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毕节市促进煤电和新能源联营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出,到2025年,毕节市电力总装机达1850万千瓦,其中新能源装机达到670万千瓦,新能源装机占比提升至36%。建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煤电与新能源联营典型示范项目,实现煤电和新能源电量电质互补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12月19日(星期四)10时举行贵州省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对于新型储能建设情况,会上,贵州省能源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晓阳表示2023年建成195万千瓦的新型储能,开创了全国新型储能批次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进度、并网速度四个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贵州省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贵州省能源局电力处副处长李海波详细介绍了贵州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情况。他指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兼顾当前和长远,围绕“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截至11月底,贵州省电力总装机规模已达9194万千瓦,其中,火电3999万千瓦,水电2298万千瓦,风电光伏2686万千瓦,新型储能装机211万千瓦;火电装机占比降至44%以下,全省以水电、风电、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装机占比已超56%。
贵州省赫章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正稳步推进。该项目坐落于六曲河镇江子村,总投资约3.68亿元。其采用先进的机械炉排炉焚烧工艺,日处理生活垃圾量可达500吨,配备500t/d中温次高压炉排炉及12MW纯凝式汽轮发电机组,以高效的设施确保项目运作。项目于2024年启动建设,计划在2025年底正式投入使用,建
12月5日,灰沉沉的天空中夹杂着刺骨的寒风,在清镇市后午路后坤线1号杆处,一架无人机从地面自动缓缓升空,朝着后坤线1号杆线路方向径直飞去,完成后坤线巡视后掉头沿线返回。随着无人机拍摄的现场照片成功回传到后方平台,贵州电网首个配电网无人机自主巡视试点任务在清镇取得圆满成功。“解放双脚”
12月18日,毕节市人民政府印发《毕节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2025年,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98%,县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97%,全市不发生重度以上污染天气,NOx和VOCs累计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975吨、230吨。全文如下: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8日,贵州毕节市能源局关于印发《毕节市促进煤电和新能源联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到2028年,全市电力总装机达2600万千瓦,其中新能源装机达到990万千瓦,新能源装机占比提升至38%。新建煤电、灵活性改造煤电均与新能源实现联营,实现利益共享,利
线路故障从2023年的92次减少到2024年的62次,同比减少32.61%;故障全过程处置时间缩短2小时……12月12日,南方电网贵州贵阳乌当供电局提供上述数据。这是该局今年以来以数字化转型为抓手,持续推进传统电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全力打造县级数字配电网示范区取得的成效。在生产运维方面,乌当供电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