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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倾倒医废案”的三个典型意义

2020-08-06 10:30来源:正义网作者:朱建勇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置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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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入专家论证,确保土地修复方案科学有效,再委托开展工程第三方效果评估和专家评审,监督修复处理达到目标值。

以调解协议即时履行方式结案,及时消除了环境污染社会损害风险,同时最大限度地为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实现共赢。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某药业公司营运总监杨某在明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医药废物(HW02)系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多次授意该公司安全、环保等部门将上述危险废物共计300余吨卖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顾某,顾某又倒手转卖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孙某。孙某伙同他人在江苏省宜兴市租用场地对收购的危险废物进行再加工并销售牟利,剩余废液废渣贮存在原包装桶内。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孙某将近200桶重36吨的废液废渣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等人处置,李某等人将废液废渣运至长江边荒地和某废弃厂区进行掩埋或倾倒,部分包装桶破裂后化工废液渗流至地面,致使土壤等生态环境受到损害。

该案为跨省倾倒医疗废物案件,涉案人员多,系公安部督办案件。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刑事部分时发现,侵权人未对受损害环境进行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启动内部线索移送机制,依法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涉案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跨上海、江苏两地三市,且倾倒延续时间长,涉及利益链环节多,而对于危险废物总量的记录、相关当事人的供述等证据并不完整。为充分查清基础事实,全面收集各类证据,江阴市检察院公益诉讼专业化检察办案组,重点围绕污染行为实施主体、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受污染地块污染范围等,开展实地勘察、与公安机关保持实时沟通,引导侦查和强化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证据。同时,积极与相关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向环保、江阴高新区管委会等调取查阅相关资料,溯源调查涉案医疗危险废物流向;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了解受污染地块土地性质,并委托环境修复工程公司对污染地块进行场地环境调查、编制修复技术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受损情况。

2018年11月2日,江阴市检察院就该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现场遗留危险废物仓储费用及包装、应急处置等各类费用。

经江阴市检察院、江阴高新区管委会和生态环境局多方沟通协调,2018年11月,某药业公司委托某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对暂存于江阴某纺织有限公司厂区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2019年4月,该公司委托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采用原位化学氧化修复技术实施处置工程,并经某环境修复工程公司开展工程第三方效果评估和专家评审,认定处理达到修复目标值。

2019年11月13日,江阴市检察院联合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回访发现,倾倒区域污染土壤处置后区域覆盖规范,并进行绿化种植。

2019年11月19日,鉴于某药业公司案发后已承担倾倒在江阴高新区的涉案危险废物处置、受污染土壤等环境治理修复费用共计210万余元,且已消除污染,经法院主持调解,江阴市检察院与某药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药业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评析】

该案系2020年江苏省检察院发布的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追诉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最短时间内推动完成土壤修复工作,实现了公益、民生和民营企业保护的双赢多赢共赢,有力保障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和生产安全。

第一,注重多方联动,合力促进污染问题有效整改。该案系长江流域跨省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污染案件,存在“两大难”问题,即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认定难,环境污染损害情况认定难。检察机关在发现本案线索后,第一时间介入,主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确保公益诉讼证据调取方向正确、有针对性。注重加强与高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联系,调查了解环境污染损害及修复情况,形成了行政履职与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与刑事侦查联动,为获取完整证据链、促使案件成功办理夯实了基础。

第二,借助专家力量,严格落实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强化了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开启“最强”土壤保护模式。本案中某药业公司产生的医疗废物跨省被非法处置、倾倒在土壤上,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而本案部分被污染地块为农用地,一旦种植农作物或农产品将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按照国家标准推动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在受委托方对污染地块进行场调和修复方案编制的基础上,引入专家论证,确保修复方案科学有效。土壤修复后,再委托开展工程第三方效果评估和专家评审,监督修复处理达到目标值。

第三,注重两个保护,实现民生和民营企业经济利益双赢多赢。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某药业公司正处于发展关键期,检察机关主动协商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调整开庭时间,充分维护其合法经济利益。通过前期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和充分释法说理,促使企业主动认错,自愿承担环保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该公司委托修复土壤过程中,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共同加强监管工作,敦促治理公司按照标准和要求开展修复工作,并在了解到修复过程中因村民误解导致修复工作停滞的情况后,多次与村委村民沟通,推动修复工作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最终该案以调解协议即时履行方式结案,及时消除了环境污染社会损害风险。检察机关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为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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