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7月30日,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新修订的《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审议通过,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区域联防”建设。为进一步推进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协作解决区域水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条例》立足流域保护,对区域上下游之间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作了相应规定:
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配合,完善水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加强水环境保护信息共享。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实施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跨区县(自治县)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治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难题。
在强化监督管理方面,条例建立了“约谈限批”制度。
据介绍,为着力解决水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条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治理手段,构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条例》在水污染防治法关于约谈和区域限批制度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工作实际,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出发,明确对于可能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人。
此外,对于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条例》还完善了“分级保护”制度。将优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在遵循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实际问题,分别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设置了禁止性行为。包括: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增“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禁止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禁止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规定。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增“禁止新增农业种植”等规定。同时,针对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作出规定,明确了乡镇街道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取水单位饮用水水源的有关监管职责。
全文如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95号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0年7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30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 本市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江河湖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依法监督相关单位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实施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作配合,完善水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共享水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共同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水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长江干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执行国家规定。
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次级河流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次级河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次级河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由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功能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自治县)江河湖库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际情况,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库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市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
对可能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人。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第十六条 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依法设置排污口,并确保排污口污水达标排放。
排污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牌,标明监督管理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备查。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市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统一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评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提供必要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扰和拖延检查。检查者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检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健全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划定绿化缓冲带,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长江、嘉陵江防洪标准水位或者防洪护岸工程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尚未建设的区域应当控制不少于五十米的绿化缓冲带,非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应当控制不少于一百米的绿化缓冲带。长江、嘉陵江的一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尚未建设的区域应当控制不少于三十米的绿化缓冲带,非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应当控制不少于一百米的绿化缓冲带。长江、嘉陵江的二级、三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尚未建设的区域应当控制不少于十米的绿化缓冲带。
绿化缓冲带内应当保持原有的状况和自然形态,原则上应当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市政设施等必要的建设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已有人为破坏的应当进行生态修复。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交通等有关部门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等部门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跨区县(自治县)的流域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治工作机制。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出(入)境水体断面重点污染物超标时,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该断面的上(下)游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位于该断面上游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或者相关情况通报后,应当及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区县(自治县)水环境质量状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导致水体水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的,必要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水污染事故处置及事后恢复所需费用,由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环境安全的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防垮塌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本市严格执行产业投资禁投相关规定。
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集聚区。新建化工项目应当进入全市统一布局的化工产业集聚区。
新建化工产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与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保持相应距离。禁止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纸浆制造、印染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禁止在化工产业集聚区外扩建化工项目。
鼓励现有工业项目、化工项目分别搬入工业集聚区、化工产业集聚区。
第二十九条 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排放,并对出水水质负责。
工业集聚区内的项目对水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建立车间、工厂和集聚区三级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配套建设排水管网。
鼓励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采取双回路供电。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经由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
11月15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以加强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草案)》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练江流域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生态保护活动。本条例所称练江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1月8日发布《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24年8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汕头市人民政府网站7月26日发布《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强调以法定规划进行总体筹划,以总量控制为目标,对污染源至最终排污口整个防治链条涉及的各类治理设施(监测网络、企业排污口、污水管网、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治理板块(初雨防治、河道
4月2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提到水污染防治标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相关条例。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水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经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现予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水环境,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维护公众健康,推进践行新发展理念的
12月1日,《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哈尔滨举行。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马健作主旨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刘晓东、省水利厅副厅长韩福君回答记者提问。主持人:各位嘉宾、记者朋友们:上午好!欢迎参加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黑
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并于11月4日公布,《条例》共7章62条,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
8月10日,《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以及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等相关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关于《成都市水污染
5月30日,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阮国强先生因其个人工作安排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已发展成为集
5月1日,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婉茹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据了解,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江西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江西省将围绕综合交通、能源、水利、新型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十大领域”,每年滚动推进100个左右示范引领性重大项目、1000个左右投资10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加强渭河流域天水段生态保护和治理,防治水灾害和水污染,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水源涵养,加强水土保持,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详情如下: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近日,河南兰考县全域水环境治理及生态保护项目公布中标结果,EPC工程总承包中标单位为兰考县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开封市汴龙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投标报价为3%(优惠比率),工期24个月(含设计周期)。项目招标人为兰考新区置业有限公司
1月24日,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全域水环境治理及生态保护项目定标候选人公示。第一标段:兰考县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开封市汴龙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河南兴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河南灵捷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维护公众健康,推进践行新发展理念的
12月29日,南渡江流域(定安段)生态环境修复及绿色发展EOD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计划公告公布,估算投资91782.36万元,预计2024年2月招标。南渡江流域(定安段)生态环境修复及绿色发展EOD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计划公告1.招标项目名称本招标项目为:南渡江流域(定安段)生态环境修复及绿色发展EOD项目2.招
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26日。本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
重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本次厦大资金45041万元,用以支持重庆市铜梁区太平生活垃圾处理厂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等33个项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快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0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本指南规定了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的数据获取、样品采集与测试、数据处理与分析,以及统计与表征等技术要求。本指南适用于地下水超标成因判定等需开展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工作的
近日,国网重庆信通公司调控中心值班人员对500千伏张竹一线、500千伏张竹二线等覆冰光缆相关通信设备开展特殊巡视。受强降温及强冷空气影响,重庆境内500千伏张竹一线、500千伏张竹二线等线路光缆已陆续出现覆冰情况,为确保今年能有效应对电力通信系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确保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国网
一图读懂|2025年重庆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及工作要求(第一期)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12月25日发布关于2025年度重庆市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排放单位名录的公告(市生态环境局便函〔2024〕1744号),国能重庆万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32家企业入选该名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度重庆市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排放单位名录的公告各有关单位:按
2024年12月26日0时38分,国网重庆铜梁供电公司圆满完成220千伏全龙南线、220千伏龙海北线新投,带负荷运行。至此,铜梁海辰220千伏外部供电双回线路——龙海南北线成功投运,220千伏海辰变电站电源全部改接入国网重庆铜梁供电公司220千伏金龙变电站。据悉,海辰储能重庆基地位于重庆铜梁高新区,计划总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年度电力中长期交易成交情况,2025年年度电力中长期交易共计成交电量613.07亿千瓦时,成交均价458.33元/兆瓦时。其中:分时段成交电量603.89亿千瓦时,成交均价458.64元/兆瓦时;常规交易9.18亿千瓦时,成交均价438.18元/兆瓦时。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第九批、第十批售电公司退出售电市场公示。据显示,因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3年未在任一行政区域开展售电业务,现配合陕西交易中心启动强制注销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场注册资格。经核实,该售电公司在重庆不存在未履行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审查重庆开州陈家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环评文件,公示期为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6日。项目名称:重庆开州陈家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地点:重庆市开州区浦里工业新区长沙组团A01-07地块,新建110kV镇陈双回线位于开州区竹溪镇、长沙镇、赵家街道
12月24日,重庆合川供电公司完成铜溪镇超级充电站新增变压器送电后,该充电站投入运行。至此,该公司配合完成了合川区全部的31座超级充电站、快速充电站建设任务。合川区政府计划建设16个超级充电站和15个快速充电站,实现全区23个乡镇、7个街道超充及快充基础设施全覆盖目标。11月22日,合川区启动超
12月26日,重庆华电潼南一期2×500MW级气电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开工仪式在潼南区田家镇佛镇村举行。潼南区政府副区长,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杨述兵出席活动并讲话,华电重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樊进禄出席活动并致辞。杨述兵对重庆华电潼南一期2×500MW级气电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开工仪式圆满召
2025年年度零售交易总成交申报情况
12月24日,随着旋挖机启动,国网重庆璧山供电公司福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正式开工。随着璧山高新区向南不断发展,该片区发展加快,将引入大量企业。为进一步满足工业企业用电需求,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可靠,经过前期规划调研,在新能源装备产业园新建110千伏电源点显得十分必要。据了解,位于重庆璧山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