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施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采样监测点位视频监控设施应能监控所有采样探头、监测孔、监测及运维活动。站房内视频监控设施应能监控自动监测分析仪表、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标准物质存放区域等可能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关键部位。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视频等监控设备。
第四条 【资金来源】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经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抽查;指导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和运行维护等进行日常监管;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管理需求,负责区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对本行政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查处;负责核实事中调度、事后督办情况,并及时在督办平台进行反馈,对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处理,并在督办平台反馈调查、处理处罚信息。
第六条 【排污单位责任】重点单位是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和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有:
(一)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要求完成信息公开,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二)提供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需的房屋、交通、水、电、安全、防火、防盗、防漏、通讯等基本条件;
(三)在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前,确保排污口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
(四)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组织验收;
(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建立本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
(六)将本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按照有关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稳定联网,保证当年累计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不低于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七)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如实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标记生产工况和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排污单位按照规则标记的,视为已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以不再提交相同内容的纸质报告。对于异常情况未及时标记所产生的事中调度、事后督办信息,重点单位应如实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异常原因,并在及时在督办平台进行反馈。
(八)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保证执法人员到厂后15分钟内进入厂区,进入厂区后可在15分钟内进入监测站房,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并提供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及相关记录;
(九)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技术指标抽检的现场测试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技术指标抽检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章 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和运行维护
第七条 【安装范围】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名单:
(一)属于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
(二)属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的;
(三)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废气、废水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自动监测设备管理的。
第八条 【安装时间要求】重点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要求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安装,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应当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联网。新列入当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
第九条 【排放口要求】重点单位应当在下列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一)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要求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废水排放口;
(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
(三)环评报告书(表)、环评报告书(表)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中明确要求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
(四)重点单位通过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排放标准等文件筛选后,仍难以确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放口的,可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技术方案,确定应当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
(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需要重点监管的排放口。
第十条 【监控指标要求】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锅炉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一般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二)电力企业发电机组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一般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三)垃圾焚烧炉和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一般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氢以及相关工艺参数(包括烟气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和炉膛内温度等);
(四)工业炉窑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一般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
(五)废水排放口监测项目一般包含化学需氧量、氨氮、pH、流量,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水温有关的,还应安装温度计。纳入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氮、磷重点排放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监测总氮和(或)总磷两项污染物;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补充要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文件和标准有其它要求的,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项目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安装、联网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测设备应当选用经生态环境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若监测项目对应的自动监测设备暂无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产品,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
(二)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
(三)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数据传输采用数字接口直连。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完成安装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后60个自然日内,重点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完成验收工作,且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当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整套采样单元或整套分析单元设备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60日内重新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运行维护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一)重点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二)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符合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者使用说明书;
(三)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定期校准,定期开展手工比对校验,并制作校准、校验记录;设备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应注明物质名称、制备单位、制备人员、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保证标准物质或质控样标注浓度与实验室测定结果误差符合技术指标要求;
(四)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事故等突发原因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按标记规则要求在管理平台对相应时段进行如实标记,于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并按要求完成校准校验;停运期间,重点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手工监测数据应按标记规则要求及时在管理平台进行标记,同时将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
(五)自动监测设备的整套采样单元或分析单元设备需要进行更换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更换,实现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停运期间,重点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并报送监测数据,同时将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
(六)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设备更换不能正常使用期间,重点单位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其实验室建设运行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若采取委托监测的形式,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七)重点单位出现生产或治污设施停运、非正常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日常维护、校准、核查比对等情形时,应按标记规则要求在管理平台对相应时段进行如实标记,并在事后上传相关凭证。如遇通讯中断数据未上传、系统升级维护等原因导致无法人工标记时,应当在数据上传后或标记功能恢复后完成人工标记,并留存证明材料备查。相关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自动监测数据及相关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保证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可在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上调取查阅;相关记录关键信息应完整,至少包括日常巡检、停运、故障及其处理、易耗品更换、标准物质更换和校准、校验记录等;
(九)企业生产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化时,自动监测数据应能及时响应,且变化趋势符合逻辑。
第三章 视频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安装要求】重点单位应当在实施自动监测的废水、废气采样点位和监测站房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鼓励在其他监测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六条【存储要求】视频数据存储在现场的硬盘录像机中,存储时限不少于1年。
第十七条【技术要求】视频监控设施应可实现视频实时传输或远程访问。
第十八条【责任要求】排污单位负责视频监控设施的正常使用及运行维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响应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每日查看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对超标、异常情况及时响应处理。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现场检查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超标、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调查;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例行检查,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数据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数据使用原则】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测数据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时,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国家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点单位依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对异常数据进行标记的,标记后的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或达标的依据;
(三)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计算排放量时,重点单位依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修约补遗的数据可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重点单位应通过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平台,依法、如实公开其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等环境信息。
第五章 违法情形认定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对自动监测设备组织验收情形认定】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验收的,视为未按规定对自动监测设备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情形认定】重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一)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安装的;
(二)按照规定应实施自动监测的监测指标,未实施自动监测的;
(三)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四)未按生态环境部门时限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情形认定】重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一)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的,或应传输的监测指标未传输的;
(二)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未按时限要求完成联网的。
第二十七条【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形认定】重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一)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未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对异常数据进行标记,且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
(四)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
(五)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情形认定】重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
(二)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监控的;
(三)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的;
(四)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五)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六)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修改仪器参数的;
(七)其他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第二十九条【超标排放情形认定】重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标排放:
(一)二十四小时内废气排放浓度出现三次有效小时均值超标的;
(二)二十四小时内废水排放浓度出现三次有效监测数据超标或者有效日均值超标的;
(三)二十四小时内废水pH值六个实时数据超标的。
第三十条【拒不配合情形认定】重点单位或者社会化运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五)其他妨碍、拒绝现场检查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9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基本要求、场地环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要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日常运维质量控制、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废气和废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天津市生态环境局12月10日发布《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仪器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适用于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排放监测,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果监测,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指标验收及正确度核查,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性监测
近日,重庆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重庆市地方标准意见的函。主要涉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固定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重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面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基本完成海洋工程排污许可管理;制修订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等一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完成全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
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通过自动化技术手段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无论是在公共设施的排污口监测、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质量监控,还是在日常企业的环保合规性评估中,污染源在线监测都可有效提升管理部门对各个环节排污情况的管理工作质量及效率,并对企业的环保税申报管理、排污证总量申报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可凝结颗粒物测定方法指南干式冲击冷凝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方法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可凝结颗粒物的测定方法。适用于经FPM过滤滤膜后,烟温仍高于30℃(85℉)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可凝结颗粒物的测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固定污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采样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的现场采样。适用于本方法的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在方法规定的分析时效内气袋保存回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
7月21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作出《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其中提到,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天津市生态环境局12月10日发布《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
安阳市政府11月22日发布《安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要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安装的排污单位,比如医疗废物处理厂这类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
12月5日,随着最后一条测试信息的正确上传,晋中电网配电自动化网安平台顺利接入地调网安平台。这标志着配电自动化平台运行状态集中监控试点工作在晋中公司取得成功。作为山西省电力公司重点工作之一,此项工作由国网山西省调控中心委托晋中供电公司调控中心作为试点单位,通过多方协作及制定技术路线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运用,严格落实系统识别、线索派发、专班分析、现场核查等流程,依法查处了一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宣传,现向社会公开发布8个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并对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厦门
近年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利用平台数据巡查、智能监控等手段,强化科技赋能,有力惩治了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五批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自动监控)。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围绕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落实科学、精准、依法治污要求,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应用,查办了一批涉气自动监控环境违法案件,推动空气质量改善。为加强警示宣传,现向社会公开发布6个涉气
为规范涉气重点源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和运行管理,切实提升数据传输率和企业自行监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今年以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以下简称“江海分局”)在全区开展涉气重点源自动监控系统专项整治行动。2024年3月,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在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检时
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持续组织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利用平台巡查、智能监控、第三方巡查等手段,查处了一批自动监控领域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保持高压态
近年来,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忠诚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持续深入开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探索创新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等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依法查办一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形成严厉打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污染源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1日,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售电公司市场注销的公告。国启中能电力(北京)集团有限公司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自愿退出天津电力市场,申请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注销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的要求,天津电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3日,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对连续12个月未参与交易售电公司暂停天津电力市场交易资格的通知。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要求“连续12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征得地方主管部门同意后暂停其交易资格,重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3月10日,由中州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天津市西青区750MW风力发电项目正式开工。据悉,该项目业主为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项目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属于温带季风气候,风力资源丰富。项目装机容量750MW,预计年发电量可达18亿千瓦时,相当于替代标煤6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原有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两大产业领域基础上,新开通新能源产业领域专利预审服务。新能源产业领域专利预审服务的正式开通,将为滨海新区太阳能、风能、锂离子电池、氢能及相关产业链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的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天津谐能宁河区230MW风电项目EPC总承包中标公示发布。中标人: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含联合体: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格:167900.0021万元。
3月8日,由公司牵头、国网天津电科院具体承担、多家产学研单位共同参与的《远动设备和系统第6部分:与ISO标准和ITU-T建议兼容的远动协议第802篇:Tase.2对象模型规范》国家标准启动编制工作。Tase.2协议作为电力系统数据交换规范,在电网控制中心之间的数据交换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已成为主要标准。Ta
3月7日,国能天津公司津滨热电废水排放至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EPC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天津公司津滨热电废水排放至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EPC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第一章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天津公司津滨热电废水排放至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EPC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3月6日,2025年天津市静海区城区环卫扫保及城乡生活垃圾清运运营项目招标,项目预算金额约6500.38万元,服务期1年,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详情如下:项目概况:2025年天津市静海区城区环卫扫保及城乡生活垃圾清运运营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天津市静海区胜利大街与静文路交口北侧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025年3月6日,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独立共享储能企业信息,已在天津电力交易中心登记的独立共享储能企业共10家,可租赁容量合计2340MW/4600MWh。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电力交易平台分布式电源企业注册操作手册,详情如下:[$NewPage$][$NewPage$][$NewPage$]
2月28日,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智慧能源长时储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长时储能项目)在天津经开区落地启动,该项目是天津市首个超长时储能电站项目。长时储能项目总投资约16亿元,总功率156兆瓦,装机容量约1115兆瓦时。在满功率输出的情况下,该储能电站可持续供电约7小时,每天可释放117万度的电能,每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