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甘肃省司法厅8月16日发布《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内容共29条,对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相关事项做了详细规定。
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活环境宁静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与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规定。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船舶交通运输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学技术、自然资源、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社会共治】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和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等,划定本行政区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由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县(市、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适时调整。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调整,按照其划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委托监测】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噪声污染可以自行组织监测,也可以委托社会监测机构监测。
第八条【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合理布局,优先使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防止噪声扰民。
第九条【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施工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将可能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的一侧,距离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的,应当采取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等降噪措施,达到厂界排放标准。
除抢修抢险施工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房屋建筑施工作业,应当将搅拌机、混凝土地泵、电锯、电镐、砂轮机、钢筋加工机械等易产生高噪声的机械,设置在机械棚内,尽量封闭管理,减少噪声排放,达到厂界排放标准。
第十条【夜间施工】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一条【先房后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城市快速路、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一)经过已建成或者已取得开工许可证登记的住宅、学校和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当设置声屏障并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经过已建成或者已取得开工许可证登记的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二)经过已规划但尚未开工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当设置防护距离或者预留声屏障安装条件。
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责令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严重交通噪声污染治理】 因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组织公路、城市道路及城市轨道建设和运营维护保养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铁路运输企业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第十三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行为】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干扰他人的音响器材,但下列特殊情形,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控制音量:
(一)经依法批准的大型社会活动;
(二)课、工间操,学校正常教学活动;
(三)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或者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装修噪声污染防控】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在工作日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8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中高考期间12时至14时和18时至次日8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空气压缩机等产生高噪声的工具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
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限定作业时间。
第十五条【日常活动噪声污染防控】 在家庭场所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鼓励居民购买低噪声的空调器、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并合理安装使用,减轻对周围居民影响。
第十六条【中高考等特殊活动】 在中考、高考以及重大会议等特殊活动期间,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协调联动,对考场、会场周围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于活动举行日期三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噪声投诉办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公众可以通过公布的电话、电子邮箱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转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噪声投诉督办机制,对反复投诉等典型噪声投诉问题进行督办,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突出噪声扰民问题。
第十八条【管理人员法律责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铁路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
(四)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干扰他人的音响器材;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在工作日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8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中高考期间12时至14时和18时至次日8时,使用电钻、电锯、空气压缩机等产生高噪声的工具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其中提出,加快推进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年底前全面完成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任务。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下降5%左右。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
7月15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文件提出,2025年全省PM2.5浓度不高于33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2%左右,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2%以内;完成国家下达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文件还提及,聚焦重点行业,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高质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美丽城市建设的工作方案》发布。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美丽城市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环发〔2025〕53号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8日,湖南省发改委正式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其中提出,将现有充换电设施优化升级为具备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充放电设施(V2G),充分利用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分布式移动储能优势,创新开展电力削峰填谷和调压调频试点示范,建设以电动汽车聚合概念
5月26日,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拟对彭州市建筑固废资源化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项目建设单位为成都湔江环境产业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4659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工
4月25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成都市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成都市2025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方案》,对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做了年
4月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详情如下: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
2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举行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李天威出席发布会,介绍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相关工作进展。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介绍大气环境工作情况李天威: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
近日,《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内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举措。到2027年,美丽陕西建设成效显著;到2035年,建设目标基本实现。详情如下: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
2月1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进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深化煤电、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加强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关中地区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完善可再生能
深化改革创新奋力笃行实干高质量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在2025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5年1月14日)同志们:这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其中提出,加快推进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年底前全面完成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任务。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下降5%左右。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
7月15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文件提出,2025年全省PM2.5浓度不高于33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2%左右,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2%以内;完成国家下达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文件还提及,聚焦重点行业,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高质
2025年6月5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2024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公告显示,2024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升,重污染天数比例下降,地表水环境质量继续改善,重点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管辖海域海水水质基本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重金属含量整体呈下降趋势,土
4月27日,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报告指出,2024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指标均顺利完成年度目标,好于“十四五”规划目标时序进度要求,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连续4年超90%。2025年将持续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动生
4月25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成都市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成都市2025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方案》,对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做了年
4月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详情如下: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
日前,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详情如下:武环〔2025〕25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已经2025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四川省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1月8日发布《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代拟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噪声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2月13日印发《台州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详情如下:台州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为有效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11月29日发布《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用于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安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详情如下: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24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日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芜湖西形冲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该项目为日调节纯抽水蓄能电站,装机容量为1200MW(4×300MW)。详情如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作出《安徽芜湖西形冲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为保证严肃性和公正性,
在西北地区新能源高比例并网的技术攻坚中,甘肃天祝藏族自治县松山滩风电场的实践具有标杆意义。该风电场虽坐拥优质风能资源,却长期受风电间歇性、不稳定性导致的并网难题制约。通过配套30MW/120MWh储能系统,依托国能日新的储能智慧EMS⁺系统,项目成功实现绿电高效消纳与灵活调度,此外,国能日新储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136号文)叫停新能源强制配储后,对市场新增主力的独立储能而言,新能源发电企业为了满足并网要求而购买/租赁储能设施调峰能力的支出或将显著减少。因此,出台新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已迫在眉睫。
上半年,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紧紧围绕“效益”和“发展”两大任务,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不断优化生产经营策略,发电量同比增长23.18%,经营利润同比增长21.77%,顺利实现“双过半”任务目标。该公司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设备运维管理,“一盘棋”统筹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31个地方2025年6月的发电量数据,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1、北京市2025年6月,北京市总发电量34.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0.6%;其中,火电发电量3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水力发电量1.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9.6%;风力发电量0.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1.9%;太阳能发电量0.26
7月17日,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发改局公布2025年第二季度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相关数据,崆峒区变电站可开放容量表格显示,安国变安国变2#,安国变安国变1#,大秦变大秦变2#,大秦变大秦变1#四个变电站为红色区域,四十里铺变四十里铺变1#、草峰变草峰变2#、草峰变草峰变1#三个变电站为红色区域
7月16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动交通与储能分会发布《电化学储能行业发展报告2025》(简称《报告》)。其中显示,2024年电化学储能运行效率与商业价值实现“双突破”,平均转换效率达88.75%。《报告》分析了9个省份独立储能运营模式,以江苏为例,“充放电价差+顶峰补贴+容量租赁+储能补贴”模式,50M
北极星储能网讯:7月1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4年度中国电力市场发展报告。报告提出,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业态加速发展,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注入新动能。2024年,我国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呈现“政策框架统一、区域差异化探索、技术多元化应用”的特征,通过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多途径实
7月15日从国家能源局获悉,西北电网7项750千伏主网架补强工程正式纳入国家电力规划。7项工程涉及5站17线,新增交流线路2386千米,新增变电容量2100万千伏安。工程建成后将打通西北电网南部大动脉,强化甘肃河西电网与西北主网的有效衔接,大幅补强西北电网南北两大通道,提升断面电力交换能力超千万千
2025年7月14日,甘肃省发布《关于建立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成为全国首个推出“全容量+四大补偿”电价政策的省份。为何甘肃在稀缺定价、容量市场、容量补偿三种主流机制中独选后者?这需要从机制本质差异出发,结合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展开系统性分析。(来源:电联新媒作者:闫鑫)
近期,国家连续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文)(以下简称136号文)、《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5〕394号)(以下简称394号文)等系列政
AI技术的蓬勃发展引发了对算力的极致追求,进而推动电力需求急速飙升。国际能源署数据表明,ChatGPT响应一次查询所需的电力消耗量,约为谷歌搜索的10倍之多。迫切的电能需求使核能再一次迎来机遇,展现出新的发展潜力。其中,核能领域的新星——小型模块化反应堆(以下简称“小型堆”)尤其引人关注。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