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凌小涵 、蔡治国
电话:(010)65645465(兼传真)
邮箱:ssswry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抄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相关单位。
附件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国城镇(园区)污水处理事业蓬勃发展,为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既是水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工程设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明晰各方责任
城镇(园区)污水处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是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集中收集处理城镇和园区污水,防止和消除污泥等二次污染。
一是组织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二是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和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
三是建立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按照运营服务合同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四是组织相关部门对纳管企业排水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及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
纳管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其他污染物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二是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还须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共享数据。三是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委托处理合同等,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相关费用。
四是发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时,应当立即采取启用事故调蓄池等应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运营单位并向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一是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前,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
二是运营单位应当认真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时,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三是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开展进出水水质水量等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维护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
四是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生化等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出泥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
二、推动各方履职尽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各方履行主体责任。
(一)督促各地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落实管网收集、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再生水利用等相关工作。推动各地按照《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 年)》的要求,将经评估认定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纳管企业限期退出。对各地污水集中收集和处理等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动态考核,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开展综合督导,及时公开信息。
(二)推动因地制宜建设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对入驻企业较少,主要产生生活污水,工业污水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园区,园区污水可就近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对工业污水排放量较小的园区,可依托园区的企业治污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三同时”原则(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分期建设、分组运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冶金、电镀、有色金属、化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原则上布局在园区,其排放的污水由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督促纳管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定期检查纳管企业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自行监测等情况,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结果与运营单位实时共享。指导纳管企业通过在醒目位置设立标识牌、显示屏等方式,公开污染治理和排放情况。指导监督纳管企业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四)督促运营单位切实履行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负责的法定责任。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将服务范围内污水调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其补充开展调查。督促运营单位做好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严格监控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及时调整过程参数,确保达标排放。强化对运营单位突发应急事件处理处置的指导和监督,防范重大污染事件的发生。督促运营单位向社会公开有关运营维护和污染物排放信息。
(五)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各方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和委托处理合同的指导服务,并督促严格履行。地方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与运营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合同应包含项目的运营与维护、污水处理费、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违约赔偿、解释和争议解决等内容。运营单位与纳管企业签订委托处理合同,合同应包含水质水量、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应急响应、违约赔偿、解释和争议解决等内容,在责任明晰的基础上,运营单位和纳管企业可以对生化性较好的工业污水协商确定纳管浓度,报送生态环境等部门备案,作为监督管理依据。
三、规范环境监督管理
(一)明确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各地要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需要,依法依规明确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要避免管控要求一味加严,增加不必要的治污成本,又要防止管控要求过于宽松,无法满足水生态环境保护需求。污水处理厂出水完全用于绿化、农灌等用途的,可根据用途需要科学合理确定管控要求。相关管控要求要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保持一致。水生态环境改善任务较重、生态用水缺乏的地区,可指导各地通过在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等关键节点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生态措施,与污水处理厂共同发挥作用,进一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报备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的情形,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对确因进水发生重大变化且超出设计规定,导致出水超标,运营单位严格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自证清白的,认定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所处行政处罚不作为对当事人实施环境保护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处罚信息不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附件 2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水平,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起草背景
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既是水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工程设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当前,部分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多发、频发,地方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责任不明晰、履职不到位等问题比较突出。为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推动各方履职尽责,规范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在认真调研、座谈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通知》。
二、 主要工作过程
2019 年 4 月以来,邀请有关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纳管企业、专家、社会组织等,召开座谈研讨会 10 余次,坚持问题导向,分别从政府、企业、专家、社会视角,梳理分析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探究根源所在,商讨对策措施。赴河北、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 9 省(市)20 余个地市开展现场调研,查看了各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听取改进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通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晰了地方人民政府、纳管企业、运营单位的法定责任,细化了生态环境部门推动各方履职尽责的具体要求,同时,提出了明确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等管理措施。目前,《通知》已广泛征求了有关行业协会、专家、运营单位等各方意见,相关意见均吸纳写入《通知》。
三、 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依法明晰各方责任。依照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要集中收集处理城镇和园区污水,切实履行相关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资金筹措、费用拨付、日常监督等职责。从达标排放、自行监测、费用缴纳、事故应急等方面,明确了纳管企业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调运营单位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负责的法定责任,细化项目承接、污水排查、运营维护、事故应急等要求。
第二部分,推动各方履职尽责。对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各方履职,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通过督促规划编制实施,考核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情况,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履职尽责。
二是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建设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三是通过定期检查、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纳管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四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强化指导监督、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运营单位履职尽责,确保出水达标排放。五是参与指导各方规范签订合同,并督促严格履行。同时,提出运营单位和纳管企业可以对生化性较好的工业污水协商确定纳管浓度。
第三部分,规范环境监督管理。一是明确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要避免一味加严,增加不必要的治污成本,又要防止过于宽松,无法满足水生态环境治理需求。同时,鼓励地方采取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生态措施,与污水处理厂共同发挥作用。二是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明确了运营单位不被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具体情况,以及确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运营单位免除环境保护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情形。
附件 3
抄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各区域督察局
生态环境部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为进一步规范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日前黑龙江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日前,湖北发布《2021年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安排》。
在首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中,富国首创水务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是唯一基础资产为城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资产的公募REIT,项目包括深圳市福永、松岗、公明水质净化厂BOT特许经营项目及合肥市十五里污水处理厂PPP项目2个子项目。
2021年是我国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进入全面建设五大名城新发展阶段的起步之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工作部署,扎实做好2021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地方政府、纳管企业和运营单位的法定职责进行了明晰,得到业内广泛关注。《通知》的信息量很大,除了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是否免责这个焦点,还有许多其它信息有待挖掘。为此,江苏省(宜兴)环保产业技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城镇(园区)污水处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依法明晰各方
国家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8月24日在官网的互动交流的意见征集的栏目中,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推动各方履职尽责,规范环境监督管理,三个方面进行了污水处理的监管管理的细节要求,应
对于污水项目排放标准的问题,业内一直存在争议。自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行业讨论愈发激烈:现行标准是否合理?靠提标是否能够改善水环境?农村污水项目排放标准是否应参照城镇?探讨未能得出定论,但环境管理日益严格的走向似已明朗,在实际项目中也开始有所体
当地时间8月2日清晨,美国西图公司CH2M官方发出公告,将被美国德州Jacobs工程集团有限公司JacobsEngineeringGroupInc.(JEC)以28.5亿美金交易额全资收购,其中60%为现金,40%为Jacobs股票。本次收购基于西图公司整体企业32.7亿美金的估值,该估值金额为西图公司近十二个月的调整后EBITDA的10.1倍。如包
6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其中指出,加快推进西南地区水电基地建设,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实施小水电站绿色改造提升,推进水风光一体化基地规划建设。全文如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2
日前,十堰市政府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
6月4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到2027年,长江、黄河干流统一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成,各地基本建立覆盖辖区内重点河流的跨区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跨流域重大引调水工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5月21日,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印发《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行动方案(2025—2027年)》,方案提出,到2027年,美丽河湖建成率达到40%左右;到2030年,美丽河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美丽河湖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积极支持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引导和鼓励地方财政及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不断强化资金保障
醒狮起舞迎盛会,5月20日,以“生态样板绿色标杆”为主题的南沙污水处理厂、鱼窝头污水处理厂项目合作签约暨开工誓师大会在南沙污水处理厂现场拉开序幕。活动由广州市水务局指导,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主办,广业环保集团、中铁广州局等10家单位联合承办。广东环保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黄文,广业环保
日前,广业环保集团牵头的联合体凭借卓越实力,成功中标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这是广业环保集团继南沙四涌西项目后,在大湾区范围内中标的又一重大新投资项目,对进一步开拓粤港澳大湾区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南沙污水处理厂项目总规模为20万m/d(含一期存量10万m/d和二期扩建10万m/d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美丽广西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详情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美丽广西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美丽广西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
4月25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成都市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成都市2025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方案》,对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做了年
4月2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指出,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积极推进退役风电叶片、光伏组件等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原文如下:邯环〔2025〕1号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美丽广西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以下简称《计划》)的通知。《计划》指出,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完善煤炭油气产供储销体系,积极安全有序推动白龙核电一期项目建设,开展柳城北页岩气区块开
2025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2月20日共同举办新闻吹风会,发布10个高质量办理代表建议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了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新能源汽车发展、交通物流降本增效、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加强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
日前,宁夏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宁夏到2027年,自治区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立。聚焦有机化学品、机电产品、农产品等出口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出台相关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积极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制定自治区碳足迹管理制度和评价通则,持续完善产品
6月26日,盘锦圣宏热力有限公司3台80T、1台100T锅炉改建及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二次公示。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在现有锅炉房内对原4台燃生物质锅炉改造为燃煤锅炉,包括3台80t热水锅炉和1台100t热水锅炉,同时对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目前,3台80t热水锅炉和1台100t燃煤热水锅炉已建成
6月25日,生态环境部举行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以下是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最新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现场一、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启动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部门近日联合启动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
小山小水~最近看到一个视频,说垃圾越来越少了,我们可以继续制造垃圾,不然垃圾焚烧厂都没得烧了。你们怎么看?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中国适应气候变化进展报告(2024)》。本报告对中国2024年适应气候变化进展与成效进行系统总结,旨在增进各方对适应工作的了解,持续推进各层级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分享中国实践和经验,为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和全球气候治理作出积极贡献。关于印发《中国适应气候变化进展报
在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峻的背景下,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20年在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了我国的“3060”目标,明确了碳达峰、碳中和(“双碳”)目标的内涵、基本路径和重点任务,“双碳”工作正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性工作,碳排放核算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尤为重要。碳排放核算是碳管理、
2025年6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黄金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通知指出,高端新材料应用:半导体用高纯低碳金(银)靶材和蒸发料、太阳能光伏银浆料、低温共烧陶瓷和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等核心元器件用金浆料、生物医用金(银)材料、电接触金(银)及合金材
6月23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等14部门于2025年6月5日联合印发《四川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到2027年,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地方特色优势产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实现突破,省级电力碳足迹因子建模核算取得成果,产品碳足迹标
3月下旬,生态环境部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积极稳妥有序将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方案》要求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按照“边实施、边完善”的工作思路,分两个阶段做好钢铁、水泥、
6月19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庄军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大企业自主碳核查和近零碳工厂、园区建设的政策扶持的建议》做出答复。其中指出,聚焦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制定出台《常州市近零碳园区和近零碳工厂试点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明确我市近零碳园区、近零碳工厂建设任务。制定《常州市近
展会主题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创新助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活动亮点国家级生态环境监测产业专题博览会国家权威部门指导策划全国省级监测协会协同举办全国省市体制内外专业观众国内唯一环境监测主题博览会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链接全球环境监测市场基本信息展会时间:2025年11月24-26日展会地点:深圳会展中心(福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