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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指导意见

2020-09-01 14:30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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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模式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单位、监督考核主体进行统一规划与要求,具体见表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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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维服务职责

(1)农户污水收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运维管理由受益农户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化粪池、收集井及管网进行维护及清掏。

(2)纳管处理模式、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模式、分散治理达标排放模式的管网设施的运维管理分别由纳管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对污水收集管网及其相关构筑物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处理和修复异常情况,重大问题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

(3)纳管处理模式、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模式、分散治理达标排放模式的终端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分别由纳管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维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主要职责是终端处理设施的日常运维,建立终端设施运行情况巡查制度,定期对终端设施的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观察记录、按规定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等。

5.1.3 治理设施竣工与运维移交准则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应根据实际受益人口、地形、经济情况,按照规划、施工图保质保量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验收包含工程验收及环保验收,既要确保工程质量到位也要保证出水水质达标,两者均通过验收方可视为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后,建设及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竣工图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验。运维移交时应确保水质水量、工艺、规模与设计相符,设备材料完整。

5.1.4 运维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群众自筹”的资金筹措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积极统筹省、市、区县、乡镇各级专项资金,切实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经费。

1)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经费的落实、核定、拨付和使用情况检查。

2)对治理设施运行电费按农用电价格收取,降低处理成本。

3)结合新农村建设的实践,积极倡导村企结对,发动民间力量、社会资本投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立政府、社会和群众多元投入机制。

4)探索建立污水治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对使用自来水的农户将污水处理费用纳入自来水价中;对采用纳管处理模式、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模式、分散治理达标排放模式的自供水农户按户或用水量支付污水治理费用,逐步实现受益农户污水治理付费制度。

5.2 监督管理

坚持“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按照“分类监测、实时监控、多方监管”的工作思路。对纳管处理、集中治理达标排放设施,定期统一监管;分散治理达标排放处理、分户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不定期抽查监管,公众相互监督自治。

1)监测监管。日处理能力 200m³(含)及以上的规模的较大污水处理厂(站)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施;对各类生态敏感区域影响较大的日处理能力 50-200m³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定期开展手动监测并要求逐步安装在线监测;对非生态敏感区域日处理能力 200m3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定期开展手动监测。定期监测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不定期监测可由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管进行。

2)信息化监管。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建立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智能化监管平台,及时掌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进出水量、水质及运行状态等。

3)考核评价。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进行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情况,适时制订对运维责任单位的考核办法,明确对运维单位的监督考核内容、程序、奖惩办法,规范对运维单位不定期考核和监督考核机制,实现运维的全过程监管。

对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以运维管理合同为基础,按约定的基本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出水达标率、设施正常运行情况、吨水运行成本、农户受益情况),各乡镇定期开展设施运维情况的评价考核,综合评价分析运维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和运维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各乡镇负责运维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定期开展运维情况的评价与考核,综合评价运维管理实施情况。

4)社会监督。建立群众参与监督机制,接受公众、媒体监督,畅通群众意见表达渠道,设立群众举报平台和举报电话,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6 效益分析

6.1 环境效益

构建科学合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及治理设施的合理布局与建设,能有效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促进湖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通过合理规划、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有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对防范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有积极的作用。

6.2 社会效益

1)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造福社会的环境保护工程。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为美丽乡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新的载体,促使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和谐发展。

2)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将改善和提高农村水环境质量,在预防各种传染病、公害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维持工农业生产正常运行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3)有效去除农村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降低进入河道的污染物量,提高地表水质量,防止水源地污染,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6.3 经济效益

农村污水治理是非营利性项目,其投资所体现的经济效益具有间接、隐蔽和分散的特点。尽管污水治理工程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将对农村水环境保护有着广泛的影响,使工农业及旅游业发展不受环境的制约,确保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目标协调发展,给农村经济带来利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区投资价值提升。污水治理工程的实施将促使农村水环境改善,由于环境条件的改善而增加投资机会,吸引外资,村民潜在受益,地价增值。

2)减少疾病、增进健康。减少因污染而造成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的下降,从而降低医药费开支,提高乡村卫生水平、提升生活品质。

3)改善生态环境。污水治理工程实施后,将极大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避免因水污染造成农牧渔业产量和质量的下降和经济损失,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4)节约资源。通过规划推行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有效减少农业生产化肥的投入,降低农业生产新水用量,实现资源节约。

7 保障措施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涉及面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必须采取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才能确保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7.1 组织保障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人民政府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建立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任务层层落实,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水力、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改厕、厨房隔油、黑灰分离等源头处理工程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综合性政策协调和规划布局,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争取和筹措力度;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用地的保障。

7.2 资金保障

1)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采取各种形式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首先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各类中央、省级和地方自行设立的涉及农村环境改善的资金尽可能集中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其次要积极拓展融资方式,筹集治理资金;再者引导社会资金和外资,采取 PPP 等方式建设污水治理设施。

2)严格专项经费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制定地方资金管理细则,审计部门把以农村污水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制、公示制、报账制等制度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完善会计档案和报账手续,杜绝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资金支持范围使用专项资金的现象。

7.3 政策保障

1)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督查考核办法,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目标管理,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落实工作责任,对建设进度和运行维护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抽检,并建立信息通报和综合评价制度,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长效运维按照时序进度稳步推进。

2)积极出台引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促进城乡一体化污水治理的相关政策。统筹规划编制、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从城乡一体的角度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力度,注重实效。

3)各级人民政府协调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出台政策,在工程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时开通绿色通道,加快相关手续办理速度,减免相关规费等;协调地税部门出台政策,减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在内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税费等。

7.4 技术保障

1)加强技术筛选、组建专家队伍。积极引进和示范推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建立符合地区特点、高效实用、低成本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体系;组建稳定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家队伍和技术队伍,坚持依靠专家力量,提升工作成效。

2)加强制度化运维、完善运营体制。制订详细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规程、管网养护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巡检及检修规程、水质检测规定、台账记录规定、运行维护人员培训规定、应急处理程序等。运行维护人员根据相关规程及规定,进行巡检、安全检查、设施维护、设备保养、检修更换、运行台账记录、水质检测等工作。

3)稳定技术服务队伍、确保服务及时到位。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与运维技术服务队伍筛选中,优先本地技术和企业,确保技术服务及时、稳定。

7.5 建设质量保障

建立适宜的项目质量保障制度。采用成熟的技术手段,提高管网、设施用材标准;明确实施主体,落实项目责任制,抓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抓好污水治理设施、污水收集系统建设的同时,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设计、施工、质检、监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建设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惩处不按规定、技术标准接管施工的单位,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抓好项目建设质量。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须经严格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停止验收、停止启用,并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责任主体做好污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督查。

7.6 运行管理保障

出台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维办法和考核细则,探索并形成适合地区特点的规章制度,坚持“监管并举、重在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因地制宜地确定运维机制、程序和实施细则,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运维进行考核。积极推行以县(区、市)为单位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监管”模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造条件参与运营。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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