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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工作方案

2020-09-11 13:45来源:南宁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关键词:医疗废物处置危险废物焚烧南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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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广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体系,加快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建设,补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短板,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形成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

实施目标

2021年底前,完成南宁市双定循环经济产业园医疗废物处置厂(一期)项目及我市现有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扩能升级改造,确保南宁市具备充足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

2022年6月底前,全市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镇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并逐步覆盖到建制村和社区;争取农村地区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

主要任务

一、加快优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规划布局。

各县(区)要配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摸查本地区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及处置现状,掌握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覆盖辖区内医疗机构情况,梳理查找处置不同类别医疗废物的能力短板,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开展医疗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医疗资源发展和城镇化发展速度、满足平时和应急需求等因素,优化本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做好能力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台帐,明确建设时限要求。

二、大力推进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能升级改造。

按照尊重历史现实,实行全市“一盘棋”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模式,现有医废运营企业要抓紧实施扩能改造。项目建设要确保满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鼓励建设同时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处置设施。在运行维护好现有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基础上,2021年底前,完成南宁市双定循环经济产业园医疗废物处置厂(一期)项目(总处理规模为20吨/日)及我市现有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扩能升级改造(处理能力为50吨/日焚烧处理、8吨/日高温蒸煮),并做到适度超前谋划、设计和建设。

三、科学选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工艺技术。

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应坚持技术起点高、配套设施全、运行管理规范等原则,采用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符合生态环境和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技术,禁止采用工艺落后、不能保证安全和存在二次污染隐患的设施工艺处置医疗废物。新建或改扩建能力达到10吨/日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优先选择焚烧处置工艺,焚烧炉应重点选择技术成熟、自控先进、运行稳定的热解炉和回转窑,同步完善烟气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审慎选择蒸煮工艺,对现有高温蒸汽处置设施进行升级的,须实现全过程自动控制,同时所服务地区应配套完善相应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生活垃圾焚烧厂,确保蒸煮后医疗废物后续处理合规,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医疗废物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另行安全处置。新建或改扩建设施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177-2005)《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2006)《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6-2009)等执行。

四、积极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急备用能力建设。

新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标准规范以及大气、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等方面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县(区)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等要求,科学统筹辖区危险废物焚烧炉、生活垃圾焚烧炉、工业炉窑(主要是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等资源,补足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短板,健全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

五、健全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加快补齐县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短板。鼓励依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立健全医疗废物院外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 19217-2003),鼓励有条件的车辆设置冷藏功能和自动装卸等功能。收集转运能力应当向农村地区延伸。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分别承担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和转运处置的主体责任。

六、配合建立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医疗废物运营单位要配合自治区建立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覆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掌握医疗废物产生量、集中处置量、集中处置设施工作负荷以及应急处置需求等信息,提高医疗废物处置现代化管理水平。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项目建设。

统筹资金支持。

健全体制机制。

强化设施监管。

南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职责

南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统筹协调专班相关工作,加强南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项目库管理,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建立完善相关收费机制。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源头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合理评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需求和县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需求;参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研究,提出补偿建议。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规划布局、现有项目扩能提质以及新建项目建设;完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监管机制;指导各县(区)科学合理选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工艺技术和推进应急备用能力建设;指导各县(区)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运输能力提升项目建设。

南宁市财政局负责健全完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财政投入机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纳入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参与和指导各县(区)做好项目规划选址,落实土地供应支持政策,保障用地指标。

南宁市医保局负责将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已纳入医疗服务成本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变化情况适时上报自治区医保部门,以便自治区医保部门综合我市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给予医疗机构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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