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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境部发布《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环评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环评弄虚作假问题仍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暴露出一些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不落实、重形式走过场,一些环评单位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不高,一些地方把关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环评质量是环评工作的“生命线”,为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强化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
(一)环评文件抄袭。主要包括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
(二)关键内容遗漏。主要包括环评文件隐瞒项目实际开工情况的;遗漏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的;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的;未提出有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的。
(三)数据结论错误。主要包括环评文件编造、篡改环境现状监测、调查数据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的;编造相关环境要素或环境风险等现状调查、预测、评价内容或结果的;降低环评标准,致使环评结论不正确的;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仍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四)其他造假情形。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未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却凭空编造公众参与内容,或者篡改实际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相关单位故意篡改、隐瞒工程建设内容、规模等,以降低环评文件类型或者评价工作等级的;环评单位、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在环评文件中假冒、伪造他人签字签章的;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结论有重大虚假的。
二、落实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突出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环评工作,规划编制机关应在开发建设规划草案报批前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在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时,可参考环评信用平台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考核结果,选用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并在合同中明确环评文件质量要求。在环评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加强组织管理,掌握环评工作进展,并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应与环评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和规划,应按要求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六)强化环评单位和人员直接责任。环评单位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确保环评文件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应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形成可追溯的编制工作完整档案;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如实向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反映环评结论。编制主持人应组织现场踏勘,全过程组织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并加强统筹协调。
(七)明确评估单位和专家技术审查责任。技术评估单位和专家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发现环评弄虚作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后应及时报告,梳理问题线索,分情形提出处理依据和建议。专家在评估评审时应独立、科学、公正地开展工作,专家意见签字存档备查。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评估专家库联通、共享,工作中应科学、合理选取专家,对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八)落实审批和召集审查部门把关责任。相关部门应推进项目环评审批标准化建设,依法召集规划环评审查,规范决策程序。在项目环评受理过程中,应对报批的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在环评审批和召集审查过程中,应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对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或要求重新审查,并及时移交查处,不得隐瞒、包庇。环评审批和审查管理人员应提升质量意识和业务能力,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和要求,依法严格把关。
三、加强环评溯源和责任追究
(九)健全溯源机制。完善全过程责任溯源机制和工作程序,做到节点留痕、过程可溯、责任可追。推动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完善合同管理、环评单位建立环评工作完整档案、技术评估单位和审查审批部门规范工作流程并存档备查,实现责任可追溯。推进规划环评信息化建设,推广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与环评信用平台对接,实现环评文件编制信息与审批信息联通,保障常态化、信息化全程留痕。对发现的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应及时回溯环评文件编制、评估、审批、召集审查流程,确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判定工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查明尽职履责情况,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落实“双罚制”。
(十)完善查处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完善环评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和立案查处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环评审批管理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应及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及时立案,对案件开展调查,固定证据,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并将处理结果公开。加强环评单位从业区域与住所所在区域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作,既查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又查制度制定实施等日常管理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多发频发、屡禁不止、查处不力的地方,视情采取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问题突出的可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对有关人员追责问责。
(十一)加大监管力度。建设单位公开的拟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有投诉举报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纳入监管。生态环境部推进大数据在线自动查重,对各地审批的环评文件及时开展智能校核。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环评文件开展常态化复核、抽查,同级、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应一并纳入监管,并对环评单位质量管理情况等开展抽查。复核、抽查工作按季度开展。
(十二)依法从严处罚。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并向社会曝光;涉及规划编制机关的,以及地方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性质建设单位的,还应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负有责任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记分、纳入“黑名单”等处罚、处理。弄虚作假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的,一经发现,原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批复;对存在明显过失、负有责任的审批和评估人员依纪依规处理;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予以通报并抄送所在单位。
(十三)强化信用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项目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和其他失信行为,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在全国统一的环评信用平台记分,全面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对环评单位和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情况开展抽查,对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以及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进行排查,推动环评信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生态环境部依托信用平台,公布全国环评守信“红名单”、限期整改和失信“黑名单”情况,对既无专业技术人员又未开展环评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在信用平台的相关信息及时清理。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尽快梳理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不一致的地方规定,确保相关工作协调统一,提升信用监管效力。
四、工作保障
(十四)推动信息化建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进一步加大技术力量和必要的经费投入,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环评质量监管,提升管理水平。具备一定信息化能力的省份,可与生态环境部智能复核系统对接,推动在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文件开展线上实时查重。
(十五)提升队伍能力。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统筹考虑环评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要求,合理实施分级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持续提升基层环评审查审批和评估能力。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加强对同级和下级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技术评估能力水平,鼓励各级评估单位为基层环评审批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十六)规范行业秩序。倡导环评单位自觉抵制恶意竞争、市场垄断、超出技术能力承揽环评业务等行为,净化环评市场。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定期举办论坛、讲座等活动,引导帮助环评单位和人员提升能力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评弄虚作假查处情况及时公开,重点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同时,树立正面榜样,对环评单位充分发挥技术能力优势、完成重大环评情况予以正面宣传,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水平和职业荣誉感,提高环评文件质量。
(十八)强化社会监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规划编制机关应严格落实环评信息公开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有必要的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开展深度公众参与。鼓励公众、社会组织通过“12369”、信访举报等方式对环评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举报。对反映的环评弄虚作假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予以核实处理并反馈。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加强环评质量监管、严打弄虚作假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加强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推进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报送本行政区域有关工作进展、经验做法以及查处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将定期调度和通报。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2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驻部纪检监察组办公室,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部内抄送:办公厅,督察办,综合司,法规司,人事司,海洋司,核二司,核三司,监测司,执法局,宣教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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