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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2020-10-27 14: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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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保证要求

5.1 CEMS运行维护质量控制要求

CEMS运行维护质量控制要求见表1。

表1 CEMS运行维护质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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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CEMS运行维护质量控制要求(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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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CEMS运行维护质量控制要求(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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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比对监测设备

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依法送检,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按照相关规范自行校准和期间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校准,符合要求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每年应对仪器与设备检定及校准情况进行确认,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仪器与设备不得使用。

5.3 标准物质

5.3.1 标准气体

零气(零点气体):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分别≤0.1 μmol/mol的标准气体(一般为高纯氮气,≥99.999 %)。

标准气体:由国家计量主管部门批准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一、二级标准气体,标准气体不确定度不超过±2.0 %。量程校准气体指浓度在80 %~100 %满量程范围内的标准气体。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如不能满足不确定度要求,可以使用满足要求的高浓度标准气体采用等比例稀释的方式获得,等比例稀释装置的精密度应在1.0 %以内。

5.3.2 颗粒物零点和量程校准部件

能够手动或自动完成颗粒物CEMS零点和50 %~100 %满量程校准和检验的装置、元件或设备。

5.4 有效数据率

以月为周期,计算每个周期内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实际获得的有效数据的个数占应获得的有效数据的个数的百分比,应不小于90 %。

5.5 运行维护质量内部监督

每月由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对运行维护环节进行质控检查,主要检查运行维护质量体系文件执行情况,运行维护行为规范性,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状况,运行维护记录填写和保存情况,参比仪器和标准样品有效性等。专职质量监督人员不能从事所检查设备的日常操作和维护,用于检查的仪器和标准物质不能用于日常的质量控制。

6 其它要求

CEMS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

CEMS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满足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指标要求且无法修复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设备更新,设备更新期间,应按要求开展人工监测。

国家对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能力要求

A.1 基本要求

符合本技术规范规定运行维护能力要求的排污单位,可自行运行维护。不符合的,应委托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

委托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的,排污单位与运行维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共同对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安装和技术指标是否符合HJ 75、HJ 76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在委托合同中注明。

依据GB/T 19001标准建立与其运行维护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国家、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根据CEMS说明书、测量原理、运行环境以及污染源烟气排放特点,制定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制度规程,包括:岗位责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使用规程、巡检维护规程、设备比对校验规程、数据审核处理规程、异常应急处理规程、诚信承诺制度等。

安装监测监控、运行维护信息化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在线监测点位运行状态和数据监控、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档案记录存储等工作。

A.2 岗位设置和人员要求

根据运行维护工作内容,明确组织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实施,至少应设置运行维护管理、备品备件管理、信息化管理、专职质量监督和现场运行维护等岗位,岗位职责见表A.1。

各岗位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现场运行维护人员数量应与所运行维护的监测点位数量相适应,每8个监测点位至少1人负责现场运行维护。

表A.1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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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保障设施要求

配置与运行维护工作相适应的监测、质量控制仪器设备和巡检车辆,并为仪器设备配套建设相应的实验室环境,每运行维护60个监测点位至少应配置1套比对校验仪器,不足60个监测点位的按60个监测点位计算,平均每24个监测点位至少配备一台巡检车辆。

建立独立完整的备品备件库。易损易耗品和常用组件模块应保持库存量大于月使用量的110 %。运行维护10个监测点位及以内的,应至少配1套备用监测设备或者与现场安装仪表型号相同的备用仪表,运行维护10个监测点位以上的至少配2套。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与处理方法

B.1 数据有效性判别方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状态分为正常运行和非正常运行。

在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条件下,CEMS正常运行获得的监测数据,可判别为有效数据。对于监测值出现零值、负值、低于检出限、极高值、突变、连续不变、逻辑异常、与生产治污实际不符等现象时,明显异常的可判别为无效数据,无法判别的可采用参比方法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检查的方式,检查设备准确度、示值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响应时间等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从发现起至整改合格之间的数据为无效数据。相关技术指标按照本技术规范表1要求执行。

CEMS非正常运行时,包括CEMS停运、故障、有计划的维护保养及校准校验时段产生的数据,均为无效数据。

B.2 数据处理方法

B.2.1 数据状态标记

一般情况下,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监测数据上传至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后,自动生成“正常”和“实测”标记。

污染源生产设施启停或者在线监测系统非正常运行、数据异常时,运行维护单位在12小时内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填报信息对数据进行标记,数据标记主要有生产治污状态、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状态、数据审核状态等,具体见表B.1。

B.2.2 数据修约替代

标记为无效数据的时段,可采用人工监测结果替代,一次人工监测结果最多替代监测时间前24个无效小时数据。未开展人工监测的,应按照HJ 75修约补遗。

B.3 无效数据处理凭证

填报数据状态标记的,运行维护单位在24小时内上传凭证,凭证由排污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共同签字并盖章,凭证应包括异常发生的时间、原因、处理措施、照片等。数据超标时段填报异常数据标记的,还应拍摄影像资料,记录异常情况的现场排查过程,影像资料由排污单位存档备查,保存期限至少三年。无效数据处理凭证见表B.2。

采用人工监测结果替代无效数据的,应在执行替代操作的同时上传监测报告。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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