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危险废物评论正文

生态环境部就《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2020-10-30 09:40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新化学物质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12号令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同时废止。

12号令第五十三条明确,依据有关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12号令施行后继续有效。为明确7号令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的跟踪管理要求,细化7号令下取得的登记证信息的变更程序,做好12号令生效时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的登记申请等一系列衔接工作,确保12号令顺利实施,并与7号令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生态环境部印发《公告》,明确新老办法衔接涉及的实施细节和具体内容。

问:如何理解《公告》关于7号令登记证后续管理要求?

答:为保障7号令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有效防控,相关跟踪管理要求的持续落实,按照有利于防范环境风险、实现连续稳定过渡的总体原则,落实“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公告》针对7号令下取得常规登记证和简易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细化了12号令生效后应继续履行的跟踪管理要求,以及新用途登记规定和申请撤销登记程序。

问:如何理解《公告》关于7号令登记证信息变更程序?

答:为便于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7号令下已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信息,《公告》区分不同情形细化了相关变更程序。对于需要变更的,原则上按照12号令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证或者备案。同时,遵照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文件精神,对登记证相关信息变更后不会导致环境风险增大的,明确了简化程序,允许参照12号令第三十条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问:如何理解《公告》关于新老办法审批衔接的规定?

答:为保障7号令与12号令顺利衔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结合相关企业的意见建议,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针对7号令下已受理,但12号令生效时未能取得登记的申请,《公告》明确在12号令生效后可继续按照7号令的规定办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对之后仍不能取得登记的,按12号令相关要求办理。

延伸阅读:

生态环境部: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原标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新化学物质查看更多>固体废物查看更多>生态环境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