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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锅炉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0-11-09 16:26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烟气脱硝工程工业锅炉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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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还原剂的储存和供应

6.2.1一般规定还原剂主要有尿素、氨水和复合型脱硝还原剂等,其选择应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安全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确认。还原剂区内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GB150的规定。催化剂的选择应符合HJ562的规定。

6.2.2尿素还原剂a)尿素还原剂应符合GB/T2440的要求;b)尿素颗粒储仓的容量宜按全厂脱硝系统设计工况下连续运行3d~5d(每天按24h计)所需要的氨用量来设计;c)由尿素颗粒储仓到尿素溶解罐的输送管道应设有关断装置和避免堵料的措施;d)尿素溶解罐宜布置在室内,各设备的连接管道应保温;e)所有与尿素溶液接触的设备材料宜采用不锈钢材质;f)所有设备应采取冬天防冻、夏天防晒措施。

6.2.3氨水还原剂a)采用氨水作为还原剂时,宜采用质量浓度20%~25%的氨水;b)氨水运输工具宜采用专用密封槽罐车;c)氨水的卸料工具宜采用卸载泵;d)所有与氨水溶液接触的设备、管道和其他部件宜采用不锈钢制造;e)氨和空气的混合气体的温度应高于水的冷凝温度。

6.2.4复合型脱硝还原剂a)采用有机胺和无机铵(氨)复合而成的脱硝还原剂,使用浓度10%~20%;b)采用槽罐车或塑胶吨桶运输;c)采用离心泵进行卸料;d)采用不锈钢材质的储罐和输送管道;e)采用双流体喷枪喷入炉膛或高温烟道。

6.3管道系统

6.3.1氨水输送用管道应符合GB/T20801有关规定,所有可能与氨接触的管道、管件、阀门等部件材质均应严格禁止选用铜、银、锡、锌及其合金。

6.3.2所有与尿素溶液接触的泵和输送管道等设备宜采用不锈钢材质。

6.3.3所有管道应充分考虑冬季防寒、防冻的措施,防止各输液管道冻结。

6.4还原剂计量分配系统

6.4.1还原剂输送泵和喷射泵可采用离心泵、螺杆泵、旋涡泵。泵设计工作流量宜按照还原剂计算用量的110%配置,扬程宜按照120%配置。

6.4.2还原剂的输送泵和喷射泵应配置备用泵。

6.4.3还原剂溶液的输送和喷射系统应配置管道过滤器,溶液中的固体杂质粒度不得大于0.2mm。6.4.4还原剂的喷射量建议能跟踪烟气氮氧化物的排放量,进行反馈自动调节。

6.4.5流量分配系统应配置压力检测装置。

6.4.6计量分配及输送管道建议配置压缩空气清扫装置。

6.5SNCR脱硝系统

6.5.1SNCR脱硝系统的设计脱硝效率一般不低于40%。

6.5.2SNCR脱硝系统是在主设备炉膛高温区域喷入还原剂溶液,氨水的反应温度宜为850°C~1050°C,尿素的反应温度宜为950°C~1150°C。

6.5.3喷射器应有足够的冷却保护措施,以使其能承受反应温度窗口区域的最高温度,而不产生任何损坏,且一般设置自动或手动退枪装置。

6.5.4喷射系统除设有自动调节模式外,还应设置手动调整模式。

6.5.5每台主设备应设置至少一套温度监测仪,若喷射器相隔较远,则一般设置多个温度监测点,并通过自控系统反馈,就近控制喷射器喷射还原剂。

6.5.6宜结合主设备工艺及运行工况进行流体力学和热动力学模型试验,以确定最优温度区域和最佳混合条件作为还原剂喷射点。

6.5.7喷枪雾化用压缩空气应配备压力检测装置,欠压时立即关闭还原剂并发出报警信号。

6.5.8喷射系统的安装和维护可采用现有的锅炉自有平台。

6.6SCR脱硝系统

6.6.1设计基本要求a)SCR脱硝系统的设计脱硝效率一般不低于80%;b)SO2/SO3转化率不得高于1%。

6.6.2SCR脱硝反应系统的设计规定a)反应器内的空塔风速宜为2.0m/s~5.0m/s;b)反应器内催化剂一般设置1~2层初装层,采用模块化布置,并应预留至少1层的备用层,各层技术要求应一致;c)反应器内应设置烟气均流装置;d)反应器内应设置灰斗和清灰装置,加强筋板和支架应采用防积灰设计。

6.6.3催化剂选型的设计规定a)催化剂的选择应依据SCR喷射区域烟气性质、飞灰特征、反应器型式、脱硝率设计值、氨逃逸控制指标、引风机裕量、催化剂对有害成分的适应性、催化剂的使用寿命等条件确定;b)催化剂可选用蜂窝式、板式和波纹式等形式,其形式、各活性组成的含量、孔径、节距应依据反应温度、烟气成分、飞灰成分和飞灰浓度等因素确定;c)催化剂应采用模块化封装;d)可活化再生的失效催化剂,若鉴定为非危险废物,应送专业厂家作再生处理。

6.6.4催化剂再生处理后性能要求a)催化剂活性恢复指数应不低于0.9;b)再生后催化剂的SO2/SO3转化率不得高于1%;c)再生后催化剂的氨逃逸率应小于3.8mg/m3;d)再生后催化剂的脱硝性能应满足原设计要求;e)再生后催化剂的机械寿命应大于5年,化学寿命应大于16000h。

6.6.5SCR脱硝剂雾化模式可采用氨水/空气雾化混合模式或氨气/空气混合模式。后者的氨气体积比浓度不宜高于7%,当氨气体积比浓度≥12%,SCR脱硝系统应停止还原剂供应。

6.7SNCR-SCR联合脱硝系统

6.7.1SNCR-SCR联合脱硝系统的设计脱硝效率一般不低于80%。

6.7.2SNCR-SCR联合脱硝系统反应温区分别可参照SNCR脱硝工艺与SCR脱硝工艺设置。

6.7.3SNCR脱硝设备设计中可适当提高化学当量比。

6.7.4SCR脱硝设备主要使用SNCR脱硝设备出口较高的氨逃逸进行处理,当氨逃逸量不足时,可通过增设氨喷射系统喷入。

6.7.5催化剂的设计量应明显低于单独采用SCR脱硝工艺时催化剂的用量,一般设置1层初装层,可预留1层备用层,催化剂的选型及再生可按照SCR脱硝工艺。

6.7.6SO2/SO3转化率不得高于0.5%。

6.8炉内干法脱硝系统

6.8.1采用不含水分的干粉物料替代氨水或尿素溶液的脱硝还原剂,对高温烟气中的氮氧化物进行选择性还原脱硝。

6.8.2炉内干法脱硝采用的是干粉脱硝还原剂,由固体有机胺和无机铵复合而成。

6.8.3炉内干法脱硝系统的设计脱硝效率一般不低于40%。

6.8.4在炉膛或高温烟道喷入干粉还原剂,反应温度为850°C~1150°C。喷射器应有足够的冷却保护措施,以使其能承受反应温度窗口区域的最高温度,而不产生任何损坏,可根据情况设置自动或手动退枪装置,以及手动或自动调节系统。

6.8.5采用气力输送方式对干粉脱硝剂进行输送和喷射,采用罗茨风机或压缩空气作为气力输送和喷射的气源。

6.9自动化控制

6.9.1烟气脱硝系统应采用集中监控方式。

6.9.2对于烟气脱硝系统与工业锅炉同步建设项目,宜纳入工业锅炉或其烟气综合处理自动化控制系统,不建议独立设置脱硝控制室。

6.9.3对于烟气脱硝改造项目,应采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控制,并应与工业锅炉的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实现数据通讯,或直接进入工业锅炉的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进行控制。

6.9.4中央控制室应能实现所有脱硝设备的启动、停止、监控及异常工况的诊断处理。控制方式可采用现场控制与中央集中控制两种运行模式。

6.9.5脱硝控制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及处理、自动控制、程序保护、联动联锁等功能。

6.9.6脱硝系统的自动控制回路应根据工业锅炉现有的烟气监控型号与脱硝系统烟气排放信号的延时滞后特性进行设置。

6.10监测与报警

6.10.1脱硝控制系统的监测数据应包括工业锅炉生产负荷、脱硝反应区温度、烟囱烟气流量、烟气温度、烟气含氧量、氮氧化物浓度、氨逃逸浓度、还原剂投加量、还原剂储罐液位/料位等。

6.10.2应装设符合HJ76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按照HJ75的要求进行连续监测。

6.10.3氨区应设置氨气泄漏检测器及声光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在中央控制室及现场同步显现,现场氨气浓度≥20mg/m3时应能自动报警,现场氨气浓度≥30mg/m3时人员必须在15min内完成撤离。

6.10.4脱硝系统报警信号应包括下列种类a)工业锅炉超高负荷及超低负荷报警;b)脱硝系统主要设备的保护动作及主要辅机故障报警;c)监控系统故障报警;d)电源、气源、汽源故障报警;e)氨逃逸超限报警;f)电气设备故障报警;g)液位/料位限位报警;h)反应区间低温、超温报警;i)喷射器压缩空气最小压力或流量报警;j)烟气氮氧化物浓度超标报警。

6.11数据采集记录

6.11.1烟气脱硝系统应配置在线烟气监测系统(CEMS)及数据采集记录系统,采集参数应包括脱硝反应区温度、烟囱烟气流量、烟气温度、烟气含氧量、氮氧化物浓度、氨逃逸浓度、还原剂投加量、还原剂储罐液位/料位、工业锅炉生产负荷等。

6.11.2数据采集记录相关数据应至少保留一年。

7施工与验收

7.1施工工程施工可参考DL/T5257、HJ562、HJ563的相关规定。

7.2验收

7.2.1烟气脱硝工程验收应依据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合同、设备供货合同和合同附件、技术规范等文件。

7.2.2应对脱硝系统各部件和附属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单独试运转,及时解决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并对所有在线仪表进行校验,设备安装检查及仪表校验应出具相应的记录。

7.2.3试生产应在完成整体调试、确认各系统运转正常、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后方可启动。

7.2.4脱硝工程应在设计文件完成施工和性能考核合格且质保资料齐全后方可进行验收。

7.2.5脱硝工程验收前,应在系统热态调试结束后对脱硝系统完成连续168h(或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的试运行验收测试或考核。

7.2.6环境保护验收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验收时,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验收材料外,申请单位还应提供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烟气脱硝系统性能试验报告。

8运行与维护

8.1一般规定8.1.1烟气脱硝系统运行单位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操作、维护、检修人员及系统检测仪器,制定运行与维护的规章制度。

8.1.2脱硝工程运行期间,应按设计要求定期对各类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自控仪表和建(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

8.1.3脱硝工程的运行应建立与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在线记录数据应至少保留一年的可追溯记录。

8.1.4岗位员工应熟悉脱硝工艺和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要求,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操作规程,通过培训考核上岗。

8.1.5对反应区温度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最低温度时,必须投运脱硝装置。

8.2人员与运行管理

8.2.1烟气脱硝系统的运行管理应纳入工业锅炉的管理体系,运行人员可由锅炉生产操作人员兼任。

8.2.2岗位员工应填写运行记录,做好还原剂的领用和验收,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8.2.3应制定还原剂的采购计划,制定脱硝系统的中、大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

8.2.4脱硝工程运行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内容,可参照DL/T335中10.2.3有关规定。

8.2.5脱硝系统的运行状况和生产活动记录的具体内容,可参照JB12539中附录BB.2有关规定。

8.3维护保养

8.3.1烟气脱硝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纳入全厂的维护保养计划中,并制定详细的维护保养规程。

8.3.2运行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应熟悉维护保养规定。

8.3.3维保人员应根据保养规程定期检查、更换或维修必要的部件,做好记录表。

8.3.4维护保养应包括正常运行时的检查、管路和设备清扫、疏通堵塞、定期加注或更换润滑油、小修、中修和大修。

8.3.5设备检修时应做好安全防范,切断设备电源,在检修门、电控柜处挂“警示牌”。

8.3.6烟气脱硝系统定期维护检查项目及周期参见附录A。

9环境保护

9.1工业锅炉烟气脱硝工程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71、DB44/765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其它有关规定。

9.2烟气脱硝工程应控制二次污染物的排放。

9.3失活催化剂应优先进行再生处理,无法再生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9.4完全失活催化剂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失效催化剂应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定;

b)属于危险废物的失效催化剂,应存放在危险废物专用储存设施内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c)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失效催化剂集中堆存、妥善保管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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