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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0-11-16 08:11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大气污染物加油站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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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气液比限值

气液比限值执行GB20952标准规定,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0和小于等于1.20范围内,依次检测每支加油枪的气液比。

4.6.4 油气泄漏浓度限值

加油站加油机内、人井内所有密封点及卸油时对应的卸油接头处、油气回收管线接头处以及其他油气回收系统密闭连接点位的油气泄漏浓度均应小于等于500ppm。

4.6.5 油气处理装置排放限值

现有加油站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应小于等于 25g/m3,新建加油站应小于等于20g/m3。

4.6.6 边界及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加油站边界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限值执行DB51/ 2377标准规定,应小于等于2mg/m3。加油站厂区内无组织VOCs排放限值执行GB37822标准规定。

4.7 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应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5 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加油站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加油站油气处理装置出口应按照GB/T 16157的规定预留监测采样孔。

5.1.3 监测过程中应保证油气管线接口处密封,避免散逸,监测完成后及时复原。

5.2 监测采样与分析要求

5.2.1 密闭性检测方法、液阻检测方法、A/L检测方法以及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浓度检测方法按照GB20952标准要求执行。

5.2.2 油气泄漏浓度检测方法见附录A。

5.2.3 边界及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点位设置与分析方法分别按照DB51/ 2377和GB37822标准要求执行。

5.2.4 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检测方法见附录C。

5.2.5 加油站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年至少检测1次密闭性、液阻、A/L、油气泄漏浓度、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未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的加油站,每年至少检测2次A/L,2次检测时间间隔大于3个月。

5.2.6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监测应按照 HJ/T 373 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3 在线监控系统要求

5.3.1 在线监测系统应能够监测气液比和油气回收系统压力,具备至少储存3年数据、远距离传输和超标预警功能,通过数据能够分析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油气回收管线的液阻和处理装置的运行情况。

5.3.2 每把汽油加油枪应安装一个气体流量传感器,共用一个显示面板的汽油加油枪可共用一个气体流量传感器。

5.3.3 在24 h(自然日)内,在线监控系统应监测和保存每次加油的A/L;当每把加油枪有效A/L(每次连续加油量大于15 L)处于表4规定范围的次数达到该枪加油总次数的25%,在线监控系统应预警,连续5 d出现预警状态应报警;若当日某加油枪加油总次数小于5次时,在线监控系统不对该加油枪进行A/L预警和报警判断,并与次日加油次数进行累计,直至大于等于5次后再进行A/L预警和报警判断;在线监控系统可自动关闭A/L报警的加油枪。

5.3.4 在线监控系统应以不大于30 s采样间隔监测系统压力,分析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状况:

a) 埋地油罐零压。在24 h(自然日)内,埋地油罐压力处于表4规定范围的连续时间达到6 h,在线监控系统应在1 min之内预警,连续5 d出现预警状态应在1 min之内报警;

b) 油气处理装置。在24 h(自然日)内,埋地油罐压力大于油气处理装置开启压力50 Pa的连续时间达到2 h,在线监控系统应在1 min之内预警,连续5 d出现预警状态应在1 min之内报警。

5.3.5 当在线监控系统预警后,加油站应及时检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预警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负责监督实施。

6.2 加油站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相关部门在对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加油站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加油站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与监测要求的,属于违法行为。对液阻、密闭性、气液比、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油气泄漏浓度、边界及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和在线监测系统准确性,现场测得的任一检测值、任一指标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4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中,相关控制指标与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油气泄漏浓度检测方法

A.1 安全要求

检测时应严格遵守加油站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A.2 检测设备

泄漏浓度的检测应按照HJ 733 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

检测仪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最大量程≥30000 μmol/mol,分辨力≤10 μmol/mol;

b) 响应时间小于5 s;

c) 应备有长度不小于200 mm的探测管;

A.3 检测方法

A.3.1加油机和人井检测要求:

a) 打开加油机外壳或人井盖,5min之内开始检测。加油机壳体内采样点为油气回收管线连接处,人井采样点应设在井内底部。

b) 探头与泄漏点(面)的距离应在1cm 内。

c) 探头以40 mm/s的速度缓慢移动,如果检测仪在潜在的泄漏点处示值出现变化,应移动探针到检测仪示值响应最大的点,且探针的方向应与油气流动方向一致。发现超过限值的泄漏点(面)应再检测2次,以3次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

d) 检测应在环境风速小于3m/s气象条件下进行。

e) 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 s。

f) 检测的其他要求按HJ 733的规定执行。

A.3.2卸油时油气泄漏检测要求:

a) 检测宜在卸油开始后的5min内开始检测,保持卸油和卸油油气回收相关管线正确连接。检测位置为埋地油罐卸油口接头处、油罐卸油油气回收口接头处、油罐车卸油口接头处、油罐车油气回收口接头处、油气回收管路阀门,卸油管路阀门处。

b) 监测方式按照HJ 733的规定执行,每个位置依次测量3组数据,以3次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

A.3.3 其他密封点

监测方法按HJ 733的规定执行

A.4 检测记录

在附录表B中,记录每个油气泄漏的最大读数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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