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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蚌埠市普通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以及市公路局负责管理、协调的省市重点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2.1 扬尘
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2.2 施工扬尘
在公路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2.3 车辆冲洗设施
对进出施工现场、料场拌合站、预制厂的车辆进行冲洗的自动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等设备设施的总称。车辆洗车台总长度不低于3米,两侧要有挡板,喷水压力不低于0.4 MPa,设置沉淀池,洗车污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沉淀污泥要定期清理,合理处置。
2.4 施工垃圾
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废浆及其它废弃物料等。
2.5 封闭施工
封闭公路交通进行施工,分为全封闭施工和半幅通行半幅封闭施工。
2.6 现场围挡
采用工具式彩色喷塑板组成的连续围挡墙。
2.7 城市建成区
各县(市、区)驻地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公共设施基本完备、具备城市居住条件的区域。
3 基本规定
3.1 公路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遵循企业负责、行业监管、部门督导、社会监督的原则。
3.2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治理纳入合同管理,严禁环保记录不良的施工、监理单位参与投标活动。
3.3 施工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3.4 实行项目代建的工程,建设单位签署代建合同时应明确代建单位承担的施工扬尘治理责任。
3.5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扬尘防治网格化管理,必须设置施工环保督示牌,明确环保施工第一责任人、网格监管人、环保监理员、环保巡查员。
3.6 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督导其进行改正,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7 施工单位要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建立完善施工扬尘治理责任体系,加大环保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资金投入。
3.8 施工单位应设置施工扬尘治理告示牌,明确施工扬尘防治主要内容、工作标准、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3.9 施工单位要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施工作业前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交底,作业过程中落实扬尘防控措施,持续进行检查,发现扬尘问题及时整改。
4 封闭施工
4.1 严格按照批复的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封闭施工,半幅通行半幅封闭路段必须对通行路幅、施工路幅、被交路口进行洒水抑尘。
4.2 封闭施工路段区域,采用铝塑板材、锥形标、警示桶、警示灯、爆闪灯等设施进行封闭围挡。
4.3 工程施工位置位于城区周边、穿村镇路段等区域的,按照交通组织方案实施围挡封闭,确保施工现场封闭100%。
4.4 围挡墙内外保持整洁并定期清洁,禁止在围挡墙周围堆放物料、器具。
4.5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现场围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单位派专人进行定时或不定时巡查,对破损围挡及时修复更新、维护加固。
5 料场拌合站
5.1 料场、预制厂、拌合站及生活区场内道路采取铺设预制板、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或其它功能相当的材料进行硬化,确保场区道路硬化100%。每天定期进行洒水和吸尘式清扫保洁,最大限度降低扬尘污染。
5.2 料场拌合站周边必须设置围挡、防风抑尘网,要求采用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设置高度不得低于4 m;独立堆料场周边围档、防风抑尘网高度不得低于6 m。
5.3 预制厂周围必须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 m。
5.4 料场材料要分类、分规格存放,采用钢结构大棚、防尘网或防尘布覆盖,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或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除作业面外,覆盖网(布)要完全密闭覆盖物料堆垛,不留死角,确保物料覆盖100%。
5.5 料场应设置喷淋设施。安设固定式和移动式喷淋装置,喷洒面积要覆盖整个料场,恶劣天气要加大喷洒频率;覆盖完整的堆场可适当减少喷洒次数,以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5.6 拌合站包括搅拌机、原料仓、配料仓、输送皮带等设备设施,生产过程要在封闭、半封闭的环境内进行,并采取收集、除尘、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输送要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易起尘物料传输过程要进行喷淋作业,最大限度抑制扬尘污染。
5.7 沥青混凝土拌合站、稳定土拌合站、水泥混凝土拌合站储存水泥、粉煤灰、矿粉、添加剂等的粉料仓、配料仓应设置在密闭空间内,要配备收集、除尘设施,应将溢料粉尘排入专用沉淀池内。
5.8 水泥混凝土拌和站放料口必须设有冲洗设施,及时冲洗抛落物料;设置沉淀池,收集冲洗污水,并合理处置。
5.9 料场拌合站、预制厂出入口必须设置固定式洗车台,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确保运输车辆清洁,出入车辆清洗100%。
6 路基施工
6.1 对取土造成的裸露面及施工区域高于自然地面素土部分,及时整治并用防尘网覆盖(土方晾晒部分除外),确保裸土覆盖100%。
6.2 施工便道应采取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或焦渣、碎石或其它功能相当的材料进行硬化,确保施工便道硬化100%,并辅以定时洒水、喷洒抑尘剂等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保证不扬尘、不泥泞。
6.3 当采取石灰粉或水泥等材料对土质进行改良时,应避免在大风天气作业;施工时必须使用智能化粉料洒布车进行石灰或水泥撒布施工,并使用拌合装置密闭较好的设备进行拌合施工。
6.4 路基主体工程完工后,按照设计方案及时对边沟、边坡硬化或绿化处理。
7 路面施工
7.1 路面各结构层施工前,路面清扫采用无尘化施工,使用吸入式清扫车等环保设备进行湿式操作,确保作业洒水抑尘100%。
7.2 路面切割、破碎、铣刨要保证湿式作业,推广使用有防尘遮罩或喷淋装置的粉碎设备;路面铣刨也可以采取多功能抑尘车或移动抑尘设备配合铣刨机进行联合作业,确保作业期间不起尘、扬尘。
7.3 路面封层、透层、粘层施工中必须采用沥青智能洒布车,个别边角部位确需人工喷洒的,要采取相应的除尘抑尘措施。
7.4 施工现场的垃圾要及时清理,临时存放要采取有效密闭遮盖措施,确保物料裸土覆盖100%。
7.5 底基层、基层施工完工及时覆盖至路肩范围并及时洒水养生抑尘。
7.6 路面施工现场出入口要求配备高压冲洗设备或设置自动冲洗台,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土工布)、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
8 桥梁施工
8.1 桥梁施工严禁高处抛洒建筑垃圾,施工现场的垃圾要及时清理,临时存放要采取有效密闭遮盖措施,确保物料裸土覆盖100%。
8.2 施工现场的临时材料存放区、预制加工区的主要临时道路采用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或其它功能相当的材料进行硬化,确保施工便道硬化100%,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避免扬尘污染。
8.3 桥梁主体施工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挡,保持严密、清洁、平整、美观,确保现场封闭100%。
8.4 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作业层1.5 m以上。密目式安全立网的阻燃性能、外观尺寸、网目密度等指标要符合标准要求,网目密度不低于2000目/100 cm2。密目式安全立网应用棕绳或尼龙绳绑扎在脚手架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绑扎。
9 交通安全设施施工
9.1 对开挖基坑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废渣及时覆盖,确保物料裸土覆盖100%。
9.2 防撞护栏立柱施工应使用有防尘遮罩或自吸装置的钻孔设备,避免扬尘。
9.3 上述两项作业期间要使用洒水车、雾炮等抑尘设备。
10 机械设备
10.1 工程机械设备、车辆和油品燃料必须满足有关环保规定和标准要求。
10.2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10.3 建立机械设备环保管理工作台账,实行“一机一卡”制度,落实工程机械环保准入、油品管控、维护保养等措施。
10.4 除箱式货车、罐车外的工程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车斗、篷布完全覆盖等形式密闭运输,保证物料、垃圾、渣土等不外露、不遗撒,尽量采用全密闭式的新型清洁能源运输车辆,确保车辆密闭运输100%。
10.5 工程运输车辆在料场、拌合站出场前应对车身和轮胎进行冲洗,确保车辆冲洗100%。
11 视频监控
11.1 料场、拌合站、预制厂、大型桥梁等主要施工区域实行24小时全时段监控,视频设备应同时接入市局路网监管平台。
11.2 安装智慧监控洗车系统。出入口洗车区域安装智能摄像机,45度角拍摄洗车区域,清洗水泵安装智能插座,当摄像头检测到车辆进入洗车区域时,会抓拍车牌号并记录时间,同时智能插座也会监测水枪的运行时间;当车辆驶离时,摄像头能够检测到车辆离开并记录时间,同时智能插座监测到水枪停止并记录时间。数据通过4G运营商网络上传至管理部门的WoT管理平台,服务器系统能够综合比对车辆停车与水枪使用的时间可以判定车辆是否接受清洗,时间是否足够。并将告警结果信息上传至服务器供环保局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11.3 出入口摄像头应采用深度学习智能算法,支持车牌识别、车位识别、车门状态识别、视频触发、H.265编码。抓拍单元由防护罩、补光灯以及高清智能摄像机组成,护罩前面板具有防尘、防水滴功能,内置摄像机采用高清晰逐行扫描CMOS,智能插座(支持电信和移动)可实时采集水泵设备的电流、电压、时间等信息,执行通断电操作,具备电流电压监测、异常报警、集中在线管理等功能特性。管理平台需记录了每次车辆清洗的视频存档,以及车辆未合规清洗的告警,用于人工复核形成执法依据。
11.4 视频设备要采用分辨率高、质量好并具备防水、防尘等功能的高清红外线摄像头;摄像头清晰度达到480 TVL以上,有效像素达到44万像素以上,保证图像清晰。
11.5 安装硬盘录像机用于存储图像,保证存储时间至少30天。
11.6 加强视频监控设备的使用维护,不得影响对施工现场的实时浏览和有关资料、数据的调取,不得出现人为损毁现象,确保视频监控正常运行。
12 预警及应急响应
12.1 施工、监理单位要成立应急响应组织机构,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根据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12.2 施工、监理单位接到预警通知,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12.3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预警发布、启动响应、指挥调度、督导检查、汇总评估、严格考核、信息公开“七步法”操作规程执行。
12.4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施工单位(料场拌合站)要严格落实错峰生产措施,控制工程机械生产作业,按照有关要求禁止重型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区域。
12.5 Ⅲ级预警响应时,强化施工现场(料场拌合站)扬尘防治措施;Ⅲ级以上应按照有关要求停止可能产生施工扬尘的工程作业。
蚌埠市水利工程、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蚌埠辖区内水利建设施工场地、拆除工程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扬尘
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2.2 施工扬尘
在水利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2.3 车辆冲洗设施
对进出施工现场、料场的车辆进行冲洗的自动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沉淀池等设备设施的总称。
2.4 施工垃圾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废浆及其它废弃物。
2.5 现场围挡
采用各类挡墙板组成的连续围挡墙,称为现场围挡。
2.6 环保设备
工地内为抑制扬尘、保护环境所必须配备的自动洗车装置、空气自动监测微站、视频监控设施等。
3 基本规定
3.1 工程扬尘防治必须做到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的“六个到位”和“六个百分百”。
3.2 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行业督导、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
3.3 蚌埠市水利局为全市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水利(务)局负责本辖区水利施工现场的扬尘防治工作,制定本辖区内水利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细则,督促各在建项目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并加强检查。拆除工程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3.4 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本项目施工场地扬尘治理负总责,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监理责任。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3.5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应当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纳入评审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评审,单独列项计分。签订合同时要将扬尘防治目标、要求及防治责任明确写入施工、监理合同。
3.6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并加强检查;并应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理。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扬尘控制方案。同一个工程存在多家施工企业的,建设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划分扬尘控制责任范围。
3.7 实行项目代建的工程,建设单位签署代建合同时应明确代建单位承担的扬尘防治责任。
3.8 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纳入监理例会内容。
3.9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10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施工单位所属企业应落实项目部和项目经理扬尘控制责任,将扬尘治理纳入对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考核。施工项目部要明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层层签订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并施行扬尘控制工作奖惩制度,将各项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基层。
3.11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施工扬尘的防治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3.12 施工单位要应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防治目标、职责、措施等,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应经项目法人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备。
3.13 建设单位应将环保设备、措施等扬尘污染治理费用单独列支,施工单位应加大治理扬尘投入,保证扬尘防治费专款专用。
3.14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部、施工场地入口、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牌。其内容包括施工单位、防治目标、监督员(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信息、举报电话(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等。
3.15 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逐级技术交底制度和班前交底制度,履行交底手续,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16 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培训方案和计划,实行全员培训。新招录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岗前培训。
3.17 扬尘防治单位应共同编制扬尘预警响应预案(一般包括扬尘污染源、编制依据、管理目标、岗位职责、技术措施、扬尘防治设施及现场平面布置图等内容),按照大气重污染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响应级别,针对扬尘防治特点,采取洒水降尘、局部停工、全面停工等预警响应措施。Ⅰ级预警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扬尘现场处置工作,Ⅱ级黄色预警以上及或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所有施工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3.18 扬尘防治单位应开展扬尘防治检查
3.18.1 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
3.18.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一次扬尘防治综合检查。
3.18.3 季节性天气变化、扬尘污染主要因素变化时,扬尘防治单位应及时进行扬尘防治检查。
3.18.4 施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及时整改。
3.19 扬尘污染防治单位应做好资料管理
3.19.1 扬尘防治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台账。
3.19.2 扬尘防治单位应保存扬尘防治责任书、管理制度、专项方案、应急响应预案、技术交底、教育培训、检查整改记录、费用使用台账、车辆冲洗、监测数据记录等扬尘防治档案资料。
4 围挡
4.1 施工现场应沿周边连续设置围挡,不宜有间断、敞开。有泥浆外排施工段,底边应封闭严密,防止外漏。城市建成区内的水利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2.5 m,并配有底座。其他区域水利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1.8 m。
4.2 施工现场在人员密集和交通要道处,要设置统一围挡,高度不低于1.8 m。
4.3 围挡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时清理。
4.4 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当妨碍施工必须拆除时,应设置临时围挡并符合相关要求。
4.5 围挡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且牢固、美观、环保、无破损。
4.6 施工单位围挡设置完成后,应报监理部门现场审查、建设单位备案,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5 场地
5.1 施工场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野外工程含泥结碎石、黏土压实)处理。
5.2 施工场区的其他道路应采取硬化或砖、焦渣、碎石铺装,洒水等防尘措施防止出现扬尘现象。
5.3 施工场区内裸露场地应采用防尘网等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扬尘防治措施。
5.4 施工场区内加工区场地应采用硬化防尘措施。
5.5 生活区、办公区裸露地面宜采取绿化、固化等处理形式。
5.6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专人负责定时对场地进行打扫、洒水、保洁,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确保场区干净。
6 车辆冲洗
6.1 工地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应有专人负责,确保车辆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施工场所车辆出口30 m以内路面上不应有明显的泥印,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扬尘材料,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6.2 车辆冲洗装置冲洗水压不应小于0.3 MPa,冲洗时间不宜少于3 min。
6.3 车辆冲洗应填写台账,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6.4 车辆冲洗宜采用循环用水,设置沉淀池,沉淀池应做防渗处理,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河留、湖泊或已建成的水库,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
6.5 冲洗装置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设置,并保留至工程竣工,对损坏的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7 物料堆土存放
7.1 施工现场严禁露天存放砂、石、石灰、粉煤灰等易扬尘材料。
7.2 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内或严密遮盖。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且覆盖;场内装卸、搬运易扬尘材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或抛洒;其他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
7.3 土方堆放时,应采取覆盖防尘网、绿化等防尘措施,并定时洒水,保持土壤湿润;备土期间的堆土(湿土须翻晒),要适当采取措施,保证不起尘。
7.4 钢材、木材、周转材料等物料应分类分区存放,场地应采取硬化或砖、焦渣、碎石铺装等防尘措施。
8 建筑垃圾处置
8.1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资源,防止浪费,减少建筑垃圾的产出量。
8.2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
8.3 建筑物内清理施工垃圾,应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的作业方法,并使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或容器)合理清运,严禁高处随意抛撒。
8.4 施工现场内严禁随意丢弃和焚烧各类废弃物。
8.5 施工场地的遗弃物、废油等应进行预处理后,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8.6 污水须排入当地的排污管道或经集中净化处理后排出,严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直接排放至市政管网、江河或其它水体中。
9 施工场区降尘措施
9.1 工程项目部应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实际情况等,贯彻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9.2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防治需要,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清晰、功能分区明确,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9.3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扬尘防治设备、机具、材料等,采取喷淋、覆盖、绿化、封闭等综合降尘措施。
9.4 由于工序交接或车辆碾压原因造成防尘网临时掀开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恢复。
9.5 城市建成区施工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的,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9.6 木材、石材等易产生扬尘的加工作业,应在封闭的加工棚内加工或采取湿法作业等防尘措施。
9.7 钢筋加工作业应在加工棚内切割、焊接,并设置防尘回收装置。
9.8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燃煤锅炉,应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9.9 易扬尘材料的运输应采取覆盖、包装防尘措施或采用密闭化车辆。
9.10 施工现场工程车辆、运输车辆应达标排放、限速行驶,减少扬尘污染。
10 建筑物工程降尘措施
10.1 建筑物工程施工应定期洒水降尘,具备条件的应配备洒水车、雾炮机等设备。
10.2 土石方及桩基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0.2.1 土方作业面可暂不覆盖,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作业时,作业面场地应采用洒水等降尘措施,当天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进行覆盖;空置或已完成的场地应覆盖。
10.2.2 土方作业时临时道路应采取降尘措施,确保临时道路不扬尘。
10.2.3 基坑开挖应及时支护,避免裸土长时间暴露产生扬尘;采取自然放坡开挖时,边坡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并可靠固定。
10.2.4 采用凿裂法、钻爆法等对岩石层开挖时,应采用湿法作业。
10.2.5 现场进行截桩和破碎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时,应采取洒水湿润等防尘措施。
11 土石方工程降尘措施
11.1 土石方作业应及时采取洒水、覆盖措施,缩短开挖和回填时间。无法及时外运的土石方应集中堆放,并用防尘网等进行覆盖。
11.2 堤防、道路、桥梁、砌石、截渗墙及其他土石方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1.2.1 灰土的拌合宜采用厂拌法,采用路拌法时应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1.2.2 清基清表、堤防填筑、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等作业时,应采取喷(洒)水等降尘措施。
11.2.3 堤防填筑完成段要及时覆盖,或定期洒水处理,防治扬尘产生。运距在500 m以上的土料运输车辆应加盖顶棚,封闭运输。
11.2.4 河道堤防、水库堤坝填筑完成后应及时验收。具备条件的要立即开展植草绿化、边坡护砌、临时占地复耕等水土保持工程,不具备条件的应采取覆盖、定时洒水等降尘措施,杜绝扬尘产生。
11.2.5 道路基层养护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洒水或采取覆盖措施,确保表面无浮尘。
11.2.6 沥青混凝土应采取厂拌,运输至施工现场时车辆应遮盖。
11.2.7 路面基层清扫不得采用鼓风机吹扫,应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使用高压清洗车冲刷清扫。
11.2.8 截渗墙水泥土搅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现场泥浆及时外运,并采用全密闭式运输车,减少泥浆在现场的裸露时间。
11.2.9 土石方工程施工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宜采用非开挖式施工工艺,避免大面积破损原貌,减少扬尘。
11.2.10 砂石回填时,避免在过筛和混合过程中产生较大扬尘。
11.2.11 土石方作业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目测扬尘高度不得超过0.5 m.
11.3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1.3.1 场区内未种植的地面应及时覆盖防尘网,每天洒水保持湿润,严格控制洒水量,防止泥水外溢。
11.3.2 各类管线敷设完成后,应及时恢复面貌,不得留裸土地面。
11.3.3 树穴应整理或拍实,如不能及时种植,穴坑土应加以覆盖,种植完成后,树坑应采用卵石、草皮等覆盖。
11.3.4 绿化工程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主要干道、景观地区及繁华地区应当天清理干净。
12 拆除工程降尘措施
12.1 拆除作业前,应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全覆盖”的原则编制扬尘防治方案。实施时,应采取湿法作业、分段拆除,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12.2 机械、爆破拆除工程应采取同步持续高压喷淋或洒水降尘措施。
12.3 爆破拆除工程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爆破时,宜控制爆破强度并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法作业。
12.4 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应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全网。
12.5 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拆除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12.6 被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并定期洒水保持湿润。
12.7 负责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将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存放、分类运输。
12.8 当启动Ⅱ级(橙色)以上预警或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13 料场及堆土场地降尘措施
13.1 料场堆土场地现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监督牌牌(1.4m×2.8m),其内容包括施工单位、防治目标、监督员(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信息、举报电话(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等。
13.2 料场堆土场地应采取地面喷水、固化硬化、覆盖防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场地扬尘;对超过1个月不能使用的,应采取绿化防尘措施。
13.3 采取绿化防尘措施的料场堆土场地在未进行绿化施工期间,应每天洒水一至两次;风速达到5级以上天气时应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13.4 采取绿化防尘措施的料场堆土场地在土地平整后,应在一周时间内开始绿化工作。在实施绿化期间,应采取降尘措施,风速达到5级以上或启动Ⅱ级(橙色)以上预警时,应停止取土堆土工作。
13.5 料场堆土场地用作其他用途时,场地应按其用途采取硬化、覆盖或洒水喷淋措施,并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及时洒水,确保场内干净、整洁、无浮尘。场地应设置垃圾存储设施,并应每天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
14 扬尘防治监控、监测、预警
14.1 监控系统
14.1.1 施工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智慧监控洗车系统。出入口洗车区域安装智能摄像机,45度角拍摄洗车区域,清洗水泵安装智能插座,当摄像头检测到车辆进入洗车区域时,会抓拍车牌号并记录时间,同时智能插座也会监测水枪的运行时间;当车辆驶离时,摄像头能够检测到车辆离开并记录时间,同时智能插座监测到水枪停止并记录时间。数据通过4G运营商网络上传至管理部门的WoT管理平台,服务器系统能够综合比对车辆停车与水枪使用的时间可以判定车辆是否接受清洗,时间是否足够。并将告警结果信息上传至服务器供环保局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14.1.2 出入口摄像头应采用深度学习智能算法,支持车牌识别、车位识别、车门状态识别、视频触发、H.265编码。抓拍单元由防护罩、补光灯以及高清智能摄像机组成,护罩前面板具有防尘、防水滴功能,内置摄像机采用高清晰逐行扫描CMOS,智能插座(支持电信和移动)可实时采集水泵设备的电流、电压、时间等信息,执行通断电操作,具备电流电压监测、异常报警、集中在线管理等功能特性。管理平台需记录了每次车辆清洗的视频存档,以及车辆未合规清洗的告警,用于人工复核形成执法依据。
14.1.3 视频监控设备宜安装在工地主出入口和扬尘重点监控区域。远程监控设备应能覆盖项目90%以上区域,并有专人值守。
14.1.4 摄像头要采用分辨率高、质量好并具备防水、防尘等功能的高清红外线摄像头;安装硬盘录像机用于存储图像,保证存储时间至少1个月。
14.1.5 工程项目应安排人员定期检修监控设备,确保监控正常运行。
14.2 空气质量监测
14.2.1 施工现场扬尘易发地点应安装空气自动监测微站。
14.2.2 施工现场PM2.5浓度3小时平均值大于等于78 μg/m3或PM10浓度3小时平均值大于等于115 μg/m3时,应启动现场喷淋及其他应急措施。
14.3 预警及响应
14.3.1 施工单位应编制扬尘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工作机构、明确响应流程、完善四级响应措施,并进行演练。
14.3.2 施工单位接到预警通知时,应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预案进行处理。
14.3.3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工程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应急响应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 扬尘污染防治与招投标联动
15.1 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水利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将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纳入评审项目。
15.2 各水利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应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具体措施作为投标文件中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文件中缺少该部分的扣2分,措施不完善、不合理的扣1分。
15.3 各监理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应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作为投标文件中安全管理与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文件中缺少该部分的扣1分,措施不完善、不合理的扣0.5分。
15.4 在招投标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90日内因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的,在投标人信誉(施工招标评标标准2.4.4)及不良行为记录(监理招标评标标准1.4)部分扣除不良行为分值,每次扣3分,累计扣除,该部分分值扣完为止。
16 问责
在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或行政处罚。对于参建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市水利局将通过蚌埠市水利信息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外公布。情节严重的市水利局将把受到处罚、通报的施工、监理单位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作为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的依据。
(1)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未按照《导则》标准实施扬尘治理,或者不正常使用抑尘设施等行为,造成扬尘污染的;
(2)对土方、渣土等运输车辆“抛、洒、滴、漏、扬”现象或清理不及时的;
(3)对施工现场未按标准安装防尘网、清洗设备、地面不硬化、不采取喷淋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4)对采暖季期间,“封土行动”监管不严、查处不力的,城市建成区内停止土石方作业的规定落实不到位的,造成扬尘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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