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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区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工作机制(2020年修订版)

2020-12-08 08:48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江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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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面源

(1)进一步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施工扬尘监理和执法检查,停止基坑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减少干料搅拌和渣土运输等主要产生扬尘工序。(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管中心,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监管,督促A级混凝土企业降低生产负荷30%、B级混凝土企业降低生产负荷50%、C级混凝土企业停产。(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3)加强化肥使用监管,重点区域绿化带及树木林带使用化肥等产生VOCs的行为实施错峰作业。(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4)强化城市保洁措施,加大道路扬尘治理力度,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环市、白沙、江南、会城、沙坪街道范围内道路的洒水频次每天增加至5次,公路、江门大道及辅道的洒水频次每天增加至3次。(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四)Ⅰ级应对措施

在Ⅱ级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1、固定源

督促A级企业降低生产负荷50%,B级企业、C级企业停产,无法实施停产的行业(如平板玻璃)停炉保温。(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移动源

(1)低排放控制区内禁止驶入工程运输车辆等高排放车辆和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指导营运车用车大户错峰使用车辆,臭氧高峰期停用国4排放标准车辆不少于50%。(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3、面源

(1)除应急抢险施工外,环市、白沙、江南、会城、沙坪街道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停止产生扬尘施工作业,禁止清运土方、建筑垃圾和物料运输,场内不得实施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管中心、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A级混凝土企业降低生产负荷50%,B级、C级混凝土企业停产。(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3)强化城市保洁措施,加大道路扬尘治理力度,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环市、白沙、江南、会城、沙坪街道范围内的道路洒水频次每天增加至6次。(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八、应对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联动单位要建立污染天气应对队伍,提高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专家库建设,为应对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经费保障

相关市(区)政府应逐步加大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力度,为污染天气监测、应对、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应对、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对技术支持和应对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三)物资保障

相关市(区)政府要制定应对期间仪器、车辆、人员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对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仪器、车辆和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测与应对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的建设,完善大气污染预警系统,全市所有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要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以市气象预报发布平台与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为技术支撑,以江门市精细化空气质量预报与精细化污染控制决策系统为核心,利用已有的网络设备和数据库、地理信息等资源,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进一步提高对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报能力。

(五)通信保障

建立污染天气应对值守制度,建全不利气象应对联动单位的通信信息库(附表2);各联动单位应确定1名污染天气应对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对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制度保障

各有关联动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九、附则

本工作机制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工作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印发的《江门市城区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工作机制》同时废止。

十、附表

(一)江门市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企业分级管控措施

(二)污染天气应对联动单位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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