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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区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工作机制(2020年修订版)

2020-12-08 08:48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江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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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门发布《江门市城区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工作机制(2020年修订版)》。全文如下:

江门市城区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

联动工作机制(2020年修订版)

一、编制目的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9]648号)中“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在重点时段对不同环保绩效水平的工业企业,采取更加精准、更加科学的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应对机制,制定落实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提高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应对污染天气,特修订我市城区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工作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会城街道(不含七堡),以及鹤山市沙坪街道、雅瑶镇、龙口镇、桃源镇,以保障江门市城区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在空气质量已处于或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处于轻度及以上污染水平时实施。

三、联动单位及其职责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按照可操作、可核查的原则编制本地区的污染天气应对分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市直各有关单位按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细化联动机制启动后的应对措施。

(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落实属地责任,压实镇(街)及相关部门职责,确保各项联动措施落实到位。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同市气象部门加强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和预警,适时启动、调整、解除联动应对机制,并对联动应对机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组织相关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环境监管,加大重点行业和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工业污染源落实污染减排等应对措施,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加强餐饮行业油烟执法监管。

(三)市气象局: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相关市(区)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包括:组织检查建筑工地“六个100%”落实情况,组织落实停止基坑开挖、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

(五)市交通运输局:强化港口污染治理;督促所辖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公路管养相关单位和企业落实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六)市公路事务中心:督促所辖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公路管养相关单位和企业落实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七)市公安局:负责机动车疏导及限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检查高污染排放车辆;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监管工作。

(八)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落实生活垃圾露天焚烧管控和餐饮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的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加强农药、化肥使用监管;指导、督促相关市(区)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工作,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时间,提高频次等。

(九)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指导、督促相关市(区)落实秸秆禁烧等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督促所代建(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洒水、裸土覆盖等扬尘防控措施。

(十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对工业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产能、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工业污染源落实污染减排等应对措施。

(十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林地范围内林木喷施农药、使用化肥的指导工作,加强农药、化肥使用监管。

(十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车用尿素执法检查。

(十四)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不利气象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组织协调和舆情跟踪。

四、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气象台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环境气象和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现状评价、趋势预测等工作,根据监测数据并利用污染物成因分析、源解析等成果,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1-3天的空气质量状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相关联动单位,为预报、会商、应对提供决策依据。

(二)会商

1、污染天气应对会商分析。

当出现或预测可能出现污染天气过程时,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台等单位,对大气污染气象条件及污染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和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我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结果,并对污染天气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实现对污染态势的提前防范和压制。

2、定期召开空气质量会商分析会。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气象台及联动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技术支撑专家团队定期召开空气质量会商分析会议,评估前一阶段空气质量情况和联动措施的实施效果,分析、预测下一阶段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为进一步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加强与珠三角周边城市的单位沟通联系,协同开展区域联防联控。

五、应对分级、启动及解除

(一)应对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结合江门市城区实际情况,将不利气象条件下的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响应划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对。

1、Ⅳ级应对:预计未来24小时内江门市区空气质量将出现轻度污染(AQI指数处于101-150之间),气象条件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

2、Ⅲ级应对:江门市区空气质量处于轻度污染水平(AQI指数处于101-150之间),预测未来48小时内 AQI>150将持续24小时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应对条件;预测未来72小时内,空气质量指数AQI>150将持续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应对条件。

3、Ⅱ级应对:江门市区空气质量处于中度污染水平(AQI指数处于151-200之间),预测未来48小时内污染程度将持续或上升时;预测未来72小时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51-200之间。

4、Ⅰ级应对:江门市区空气质量处于重度污染水平(AQI>200),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改善,且未达到启动《江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条件时。

(二)启动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气象台预测江门市区空气质量达到本应对机制适用条件或省要求启动污染天气应对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时,市生态环境局对预报信息进行评估确认、按程序报批后,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向各联动单位发出应对信息,各联动单位启动应对措施。

应对信息发布后,市生态环境局密切关注大气污染发展趋势,根据大气污染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应对级别并及时发布。

(三)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Ⅳ级应对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气象台将预报信息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评估确认、按程序报批后,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联动单位,终止执行应对措施。

(四)反馈

不利气象条件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各联动单位应于每天下午17:00时前将当天的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六、涉气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

对涉气重点企业实施绩效分级管控,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应对污染天气。按照《江门市城区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应急减排管控企业绩效评分指南》对本机制管控范围的重点企业进行绩效评估,从好至差依次为A级、B级、C级。对大气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少限产或不限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落后的企业适当提高限产比例。

评价为A级的企业,Ⅳ级、Ⅲ级应对时不要求限产,由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加强环保设备运行检查,Ⅱ级应对时限产比例不低于30%,Ⅰ级应对时限产比例不低于50%;评价为B级的企业,Ⅳ级应对时不要求限产,Ⅲ级应对时限产比例不低于30%,Ⅱ级应对时限产比例不低于50%,Ⅰ级应对时停产;评价为C级的企业,Ⅳ级应对时限产比例不低于30%,Ⅲ级应对时限产比例不低于50%,Ⅱ级、Ⅰ级应对时停产。同时具有工业锅炉等级和挥发性有机物等级的企业,工业锅炉应对措施按该企业工业锅炉等级的应对要求执行,涉挥发性有机物工序应对措施按挥发性有机物等级的应对措施执行。本机制的企业限产、停产是指涉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工序、混凝土搅拌站等采取减产、停止生产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此外,颗粒物污染为主时以上停限产措施执行时段为全天,臭氧污染为主时以上停限产措施执行时段为每天8:00-20:00。

江门市重点监管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及绩效评估结果由市生态环境局另文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不少于1次。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均按C级企业执行:未按要求完成大气污染整治任务的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原辅材料的涉VOCs排放企业;采用低效治理技术的企业;尚未完成VOCs销号式综合整治的企业;无组织排放不符合国家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企业。以上企业完成提标改造后,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重新评级或移出重点监管企业清单。

七、应对措施

应对措施重点针对细颗粒物和臭氧等大气污染问题进行控制,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针对不同气象条件、不同污染因子(颗粒物污染为主或臭氧污染为主),从以下应对措施中选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一)Ⅳ级应对措施

1、固定源

(1)对工业炉窑、工业锅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重点大气排放源开展巡查,确保A、B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达标排放,C级企业降低生产负荷30%。责令废气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或生产设施限期整改,并对其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加大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的监控力度,发现数据异常升高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加强现场检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移动源

(1)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排放量高的重型柴油车,市、区(县)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开展路查路检每3天不少于1次。充分利用遥感监测设备,筛查高排放汽油车,对复检超标车辆依法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加强低排放控制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严禁使用冒黑烟或未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3)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环保监管,加大油气回收设施的检查和监测,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设备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4)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3、面源

(1)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巡查,全面检查施工工地“六个100%”扬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责令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限期整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管中心,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巡查,确保A、B级混凝土企业生产设施运行正常,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C级混凝土企业降低生产负荷30%。(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3)加大餐饮油烟管控力度,对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餐饮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4)加大城市管理巡查力度,禁止垃圾露天焚烧行为。(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5)压实镇、村属地责任,落实秸秆露天禁烧措施。(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6)加大烟花爆竹禁放巡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7)强化城市保洁措施,加大道路扬尘治理力度,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环市、白沙、江南、会城、沙坪街道范围内道路的洒水频次每天增加至3次,公路、江门大道及辅道的洒水频次每天不少于1次。(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二)Ⅲ级应对措施

在Ⅳ级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1、固定源

A级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督促B级企业降低生产负荷30%、C级企业降低生产负荷50%(B级、C级企业可错峰生产)。加大企业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增加厂区内道路洒水频次,减少无组织颗粒物排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移动源

(1)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排放量高的重型柴油车,严防冒黑烟机动车等车辆进入市区。市、区(县)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联合路查路检每两天不少于1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指导营运车用车大户错峰使用车辆,臭氧高峰时段停用国3排放标准车辆(即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车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3)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环保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加油站臭氧高峰时段停止装卸油作业,实施夜间卸油并引导市民夜间加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3、面源

(1)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等作业中,涉及喷涂、油漆等有VOCs排放的工序实施错峰施工,并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加强农药使用监管,重点区域绿化带及树木林带进行喷洒农药等产生VOCs的行为实施错峰作业。(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3)强化城市保洁措施,加大道路扬尘治理力度,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环市、白沙、江南、会城、沙坪街道范围内道路的洒水频次每天增加至4次,公路、江门大道及辅道的洒水频次每天增加至2次。(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4)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监管,A级混凝土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督促B级混凝土企业降低生产负荷30%、C级混凝土企业降低生产负荷50%。(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三)Ⅱ级应对措施

在Ⅲ级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1、固定源

督促A级企业降低生产负荷30%、B级企业降低生产负荷50%、C级企业停产,无法实施停产的行业(如平板玻璃)停炉保温。(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移动源

(1)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排放量高的重型柴油车,市、区(县)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路查路检每天不少于1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2)加强环市、白沙、江南、会城、沙坪街道范围内路段的交通疏导,降低交通拥堵时段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化高污染排放车辆管理,重点区域采取限行、绕行等措施。(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3)指导营运车用车大户错峰使用车辆,臭氧高峰期停用国4排放标准车辆(即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注册登记车辆)不少于30%。(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4)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点区域内的加油站检查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管线液阻、油枪气液比等,对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加油站实施停业整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5)强化港口污染治理,优化调整港口集疏运车辆运输作业时间,有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必须使用岸电,严禁使用船电。(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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